《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证研究》

作者:孙颖 编著

ISBN:978-7-5764-2039-5

定价:99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年4月

本书聚焦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性问题,涵盖消费投诉工作机制、食品监管制度政策研究、消费者组织的工作与定位、消费法典的展望四个部分,重点回答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法律属性、保健食品监管制度政策、食品欺诈的概念类型、市场监管部门与消费者组织关系定位、消费者法法典化的价值功能等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为新时代市场监管和消协工作理念的转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事业的推进提供理论参考。本书在大量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多项建议和工作方案已被委托方采纳实施,在多领域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保护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并前瞻性地提出了编纂我国《消费法典》的建议。


01

作者简介

孙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长期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研究领域包括:民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广告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著有《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制度研究》《经济法学》,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持完成多个省部级和国家级课题。长期以来担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修正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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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证研究为主题,选题具有时代性、新颖性和实践性;从消费投诉工作机制、保健食品监管制度政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和定位、法典化展望四个方面展开,内容紧扣时代热点,具有多维度、前瞻性和创新性的特点。

本书所汇编的项目成果直接面向国家市场监管、消费者组织的具体工作需要及法典化的愿景,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所提出的工作方案、建议稿等均是在大量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符合当前实际的可行性结论,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者协会的工作和未来发展以及消费者法法典化进程具有帮助和推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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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书系笔者近年来主持完成的课题中的九个研究成果的集成,项目选题均为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前沿问题,其理论价值主要在于围绕各选题中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了基础理论研究,回答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属性、保健食品定位、食品欺诈概念类型、保健食品企业监管模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消费者组织关系定位、法典化的价值功能等一系列重大和疑难问题,从丰富学术研究的领域和拓宽视野的角度看,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价值,同时亦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事业的推进提供理论参考。

本书所汇编的课题研究成果直接面向国家市场监管、消费者组织的具体工作需要及法典化的愿景,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所提出的工作方案、建议稿等均是在大量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符合当前实际的、具有可行性的结论,对新时代市场监管和消费者协会工作理念、工作方式的转变及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以及未来消费者法法典化进程具有帮助和推动价值。本书既可为学术研究和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也可作为实务部门学习研究的资料。

本书将近年来笔者主持完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实证研究,按照“消费者投诉工作机制”“保健食品监管制度政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与定位”“法典化展望”四个部分编辑在一起,该种形式的编著目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学术出版物中尚未出现,故具有首创性。本书所研究和揭示的内容,在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具有创新性,四编共九章的内容均为笔者独创性研究,填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证研究领域的空白。

具体而言,本书的主要创新点如下:

1.论证了消费投诉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法律属性属于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对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原则、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方法和程序的研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关于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的建议,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工作办法提供了工作基础。

2.针对消费者投诉转案件的工作机制提出了制度化建议,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一步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提供了工作基础。

3.针对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的性质定位,提出应根据原料和保健功能的不同划分为三类,着眼于食品安全水平和监管效能的提升以及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应改革保健食品保姆式监管模式和保健食品审评、备案制度等。

4.以主体间性理论为分析起点,提出在保健食品领域社交电商行为的合作监管中,规则制定、监管、执行的权力和责任可以由平台和社会组织分担,他们参与监管活动是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并对监管活动的结果承担责任。

5.针对食品欺诈的治理难题和行政执法困境,提出有必要赋予“食品欺诈”独有的含义,并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区分了“民事欺诈”和“食品欺诈”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监管模式。

6.针对消费者组织独立性和组织建设问题,提出新时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消费者组织的关系定位应朝着取消挂靠、仅保留业务指导关系的方向发展;应给予消费者组织“特别法人”的身份定位,并应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

7.针对京津冀消费者组织维权工作协同发展问题,提出三地应从联席会议机制、信息互通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合作联动机制、理论研究机制、智能技术支持机制、组织与经费保障机制八个方面推动消费维权工作协同发展,并把理论研究、消费者教育、社会监督、投诉及纠纷处理等作为协同维权工作的重点领域。

8.针对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现场听证会和网络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遴选要求,从程序上提出了科学化建议。

9.针对消费者法法典化问题,提出我国消费者法法典化具备一定条件和可行性以及应从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的历经阶段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出发,按照逻辑顺序和时间线索确定法典结构。

上述研究成果中,《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效果与影响研究》及《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建议稿)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采纳,并在此建议稿基础上,形成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在系统内全面推开。其他研究成果也均有部分或者全部予以采纳的情况,如保健食品监管制度政策研究的部分建议、新时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消费者组织的关系定位研究、京津冀消费者协会维权工作协同发展研究、价格听证会消费者组织参加人遴选工作方案研究等,为消费者协会组织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性意见。而对法典化的展望,则更多围绕我国消费者法法典化的价值功能、法典形式和体系建构等进行了探讨,展现了笔者在我国法典化浪潮下的一种独特思考。

然而,笔者深知本书中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与局限之处,敬请各位专家、读者予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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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言 001

◆ 第一编 消费投诉工作机制 ◆

第一章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效果与影响研究003

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理论研究003

(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涵和特点003

(二)消费投诉信息的法律属性003

(三)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依据006

(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的目的和意义013

(五)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原则014

(六)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主体016

(七)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对象018

(八)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018

(九)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方法和程序019

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风险防范及网络消费投诉信息公示022

(一)公示主体被追诉的可能性及其防范022

(二)网络消费投诉信息的公开问题025

三、域外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情况与借鉴030

(一)美国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情况030

(二)日本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的资料搜索情况035

(三)德国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情况的资料搜索039

(四)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042

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的情况跟踪044

(一)上海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情况044

(二)重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情况048

(三)江西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情况050

(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的效果评估054

五、目前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057

(一)目前的问题057

(二)笔者关于下一步工作的建议060

附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建议稿)066

第二章 消费者投诉转案件工作专项分析070

一、优化诉转案工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072

(一)优化诉转案工作的必要性072

(二)优化诉转案工作的可行性082

二、当前诉转案工作的实践困惑087

(一)诉转案工作的主体困惑087

(二)诉转案工作的客体困惑092

(三)诉转案工作的程序困惑094

(四)诉转案工作的奖惩机制097

(五)影响诉转案工作的其他因素098

三、优化诉转案工作的政策建议103

(一)明晰诉转案工作的主体103

(二)明确诉转案工作的对象104

(三)细化诉转案工作的标准105

(四)明确诉转案工作的情形106

(五)建立诉转案工作归档程序108

(六)加强诉转案工作的保障机制108

(七)与诉转案工作相关的其他建议110

附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投诉信息转执法案件线索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建议稿)113

◆ 第二编 保健食品监管制度政策 ◆

第三章 保健食品监管制度政策研究121

一、保健食品监管制度政策形成的历史回顾121

(一)第一阶段: 萌芽期 (1987 年—2003 年)121

(二) 第二阶段: 探索期 (2003 年—2013 年)123

(三) 第三阶段: 发展期(2013 年—2018 年)123

(四) 第四阶段: 完善期(2018 年以后)124

二、 保健食品监管制度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128

(一)保健食品定位问题与分类困境128

(二)注册制度中的问题 133

(三)备案制度中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争136

(四)生产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37

(五)经营监管制度中对虚假宣传、传销等行为监管不力138

三、 国内外保健食品监管制度政策比较与借鉴139

(一)保健食品名称与定位比较研究140

(二)保健食品监管模式比较研究145

(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制度比较研究149

(四)保健食品生产与经营许可制度比较研究154

(五)保健食品标签与广告的管理比较研究162

四、完善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制度政策建议167

(一)完善保健食品监管制度政策的总体思路与目标168

(二)名称与类型划分的改进建议170

(三)监管定位与监管模式的改进与完善建议172

(四)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制度改进与完善建议173

(五)保健食品生产与经营制度完善建议176

(六)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审核的制度政策建议177

(七)落实企业研发主体责任的制度政策建议180

(八)消费者教育与保健食品消费环境改善的制度政策建议181

附录《加拿大天然健康产品条例》附录1、2185

第四章 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监管研究189

一、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的界定189

(一)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界定的理论基础190

(二)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的法律适用193

二、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监管必要性198

(一)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的反交往理性198

(二)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面临的法律困境200

(三)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监管现状202

三、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监管模式类型205

(一)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政府监管模式205

(二)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非政府监管模式208

(三)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合作监管模式210

四、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监管模式选择212

(一)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监管法治化212

(二)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监管模式改善214

(三)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合作监管模式特征216

(四)保健食品(企业)线上行为合作监管模式重心218

第五章 食品欺诈的规制路径与法律适用220

一、作为全球性问题的食品欺诈220

二、食品欺诈的规制及路径选择222

(一)域外食品欺诈规制与路径选择222

(二)我国食品欺诈规制现状及路径选择227

三、食品欺诈的认定与法律适用230

(一)食品掺假231

(二)食品虚假陈述233

余论234

◆ 第三编 消费者组织的工作与定位 ◆

第六章 新时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消费者组织的关系定位研究239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消费者组织的关系考察239

(一)历史回顾239

(二)消费者组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实关系类型241

(三)对不同类型关系的评析245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界分246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职责246

(二)对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理解247

(三)消费者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职责247

(四)二者职责定位和工作方式的差异性辨析249

(五)二者在消费者投诉调解工作中的职责交叉与重叠250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的影响252

(一)挂靠和指导的意涵252

(二)挂靠体制和业务指导关系对消费者组织的影响254

四、消费者组织的发展状况及其履职能力研究256

(一)消费者组织的发展状况研究256

(二)消费者组织履职能力研究260

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背景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的关系定位262

(一)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消费者组织定位的几种可能性及其利弊分析263

(二)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脱钩成为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266

(三)仅保留和维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组织的业务指导关系268

六、未来消费者组织定位及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关系重塑269

(一)解除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挂靠关系269

(二)保留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关系270

(三)认清消费者组织公益性职责而非公益性服务271

(四)消费者组织应当是具有法定名称、法定性质、法定职责的特别法人272

(五)通过专门立法对消费者组织再次“赋权”与“赋能”274

(六)重新定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与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职责276

(七)某些地区可试点基层消费者协会编制向上集中的编制管理改革277

第七章 京津冀消费者协会维权工作协同发展研究279

一、京津冀消费者协会维权工作协同发展当前现状与不足279

(一)居民收入、消费与人口状况既存在明显差异也存在快速缩小差距的趋势279

(二)京津冀消费者协会组织建设状况280

(三)京津冀消费者协会维权工作协同机制发展现状281

(四)存在的问题与不足284

二、推动完善京津冀消费者协会维权工作协同发展机制的构想286

(一)联席会议机制286

(二)信息互通机制287

(三)资源共享机制288

(四)合作联动机制290

(五)理论研究机制291

(六)智能技术支持机制291

(七)组织与经费保障机制293

三、京津冀消费者协会协同发展近期重点工作领域294

(一)理论研究294

(二)消费者教育296

(三)社会监督300

(四)投诉及纠纷处理301

(五)社会共治303

第八章 价格听证会消费者组织参加人遴选工作方案研究306

一、消费者参加价格听证的性质与意义307

(一)消费者参加价格听证的性质307

(二)消费者参加价格听证的意义307

二、北京市价格听证中消费者参加人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307

(一)北京市价格听证消费者参加人的身份及其代表性问题307

(二)北京市价格听证消费者参加人的广泛性和专业性问题308

(三)北京市价格听证消费者参加人的参与度问题308

三、国外及我国其他地区价格听证中消费者参加人遴选制度考察及启示309

(一)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价格听证中消费者参加人遴选制度的考察309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价格听证消费者参加人遴选制度的启示312

(三)我国其他省市价格听证中消费者参加人遴选制度的考察313

(四)我国其他省市价格听证中消费者参加人遴选制度的启示316

四、现场听证模式下消费者参加人遴选工作方案318

(一)现场听证模式下消费者参加人遴选的原则318

(二)消费者参加人的遴选机构320

(三)消费者遴选条件与标准322

(四) 现场听证消费者参加人的遴选方式与程序323

(五)现场听证消费者参加人人才库建设324

五、网络听证模式下消费者参加人遴选工作方案324

(一)网络价格听证的利弊与定位324

(二)网络价格听证的适用范围325

(三)网络价格听证的参加人条件325

(四)网络价格听证的组织机构325

(五)网络价格听证的程序326

(六)网络价格听证的其他问题326

附录1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现场听证会消费者代表遴选办法(建议稿)328

附录2北京市网络价格听证消费者代表遴选办法332

◆ 第四编 法典化展望 ◆

第九章 我国消费者法法典化之价值功能与法典形式和体系建构研究339

一、我国消费者法法典化的意义和价值功能340

(一)消费者法法典化的含义340

(二)消费者法法典化的意义341

(三)消费者法法典化的价值功能345

二、我国消费者法法典化的条件及可行性分析348

(一)法典化的条件348

(二)我国消费者法法典化的条件审视350

(三)我国消费者法法典化实施的可行性分析353

三、我国消费者法法典化的困境358

(一)理论深度及抽象化程度不够358

(二)法典化的前期准备工作较多360

(三)解法典化现象及信息化社会带来的冲击362

四、我国消费者法法典化的形式与体系建构建议365

(一)法典观念之考量365

(二)法典形式之考量366

(三)我国消费法典体系建构建议369

参考文献381

后记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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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第六编辑部

编校排版:信息中心

审核签发: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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