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4月17日4版
今天,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发布。此次评选的十个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24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社会公众关切、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具有重大意义或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集中展现了本年度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卓越成效。其中,由珠海中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东莞第一法院办理的某五金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广东法院参与办理的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执行实施案等3案入选。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华驾驶粤澳两地牌照汽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检查时,从该车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对此,易某华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中文又名巴西龟、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易某华犯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专家点评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罗丽
认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须明确两点:一是在客观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只有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时,才能成罪。被告人易某华非法引进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红耳彩龟,且涉案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数量巨大,多达1760只,参考总价为88000元,因此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过失的场合不构成本罪。因此,“无意引进”即伴随人类的运输传播系统而扩散到特种物种的自然分布区域之外的非人为引进行为,不构成本罪。被告人易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将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私藏于汽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之内,明显属于有意而为的故意心态。
综合本案中涉案的外来入侵物种即红耳彩龟数量、价值等因素,珠海中院作出判决,认为易某的非法引进外来物种行为已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判罚于法有据,合理合情,值得肯定。
某五金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
某五金公司使用的某经济联合社28.56亩集体土地被纳入某市“工改工”项目拆迁范围,双方因征收补偿问题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五金公司同时就涉案地块向省、市两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针对涉案地块分别提起多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与复议机关多次组织调解,某五金公司最终同意由某经济联合社向其支付8327460.08元补偿款及评估费用的和解方案,民事案件得以调解结案。某五金公司自愿撤回全部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至此,10宗因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和民事案件得到整体性、实质性化解。
专家点评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 薛刚凌
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宗旨是要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行政纷争。但由于行政诉讼实践中情况复杂,民事与行政案件交织,关联、嵌套案件多发,纯粹从法律形式上进行审判,容易形成空转,无法案结事了,因此,需要确立实质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推动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就是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征地补偿问题。本案遵循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理念,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通过联动协调机制,共同指导下级单位统一调解方向和具体思路,向相关当事人解释法律,帮助其分析风险,对争议土地及建筑物等进行价值评估,最终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民事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并在此基础上,某五金公司自愿撤回了全部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案件的起诉。至此,所有案件一揽子解决。
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就是要运用系统思维,综合分析案件,找到核心争议点和化解纷争的可行路径,从根本上解决案件争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执行实施案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判令山东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其年产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等,并赔偿9800万元。2023年2月6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将山东某化工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但山东某化工公司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销毁设备等行为义务一直未主动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遂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由成都中院提级执行,协调案件所涉四川、广东、山东等地多家法院协同推进。2024年1月28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协议,随后,广州中院执行的另一专利侵权案,以及正在四川高院诉讼中的另两起侵权纠纷一并得到解决。
专家点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肖建华
本案执行和解,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院和协同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和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充分沟通,让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专利许可费等,代替拆除设备,既让已有设备继续发挥其价值,成功兑现胜诉权益,又让地方龙头企业实现已投入生产线得到合法利用,实现了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保障两地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
本案的成功执行,展现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威慑力:成都中院依法发出了司法建议书、通过招标确定设备拆解人等程序行为,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不可置疑的强制性。人民法院运用交叉执行措施,依法强制执行,通过对执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顺利解决了此案中行为给付义务的执行难题,产生了“化解一案解决了一片”的效果,为交叉执行和执行和解赋予了崭新的内容和意义,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司法制度创新。
本案顺利执结,是最高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缩影,是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家信心的鲜活例证,是探索建立科学有效执行监督机制的生动实践,是强化监督、避免消极、拖延执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化解执行积案难案的一次成功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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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余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