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基于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变更交易内容等原因,可能会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这种多份合同的存在往往会导致法律纠纷,尤其是在合同效力、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产生争议。



本文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相关典型案例,阐释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

一、审查当事之间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

针对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的情形,法院首先需要审查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情形。

例如,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江苏某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诉某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某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编号:2023-13-2-151-001),法院裁判认为,关于当事人是否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判断,一般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认定:一是审查合同主给付义务是否具备特定类型合同项下主给付义务的基本特征;如不具备,则可以初步认定订立合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二是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前后的情况和实际履约行为等事实,进一步认定订立合同时所隐藏的真实意图。三是综合全案案情,如果上述两个方面的认定可以相互吻合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则可以最终认定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二、认定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如果其中一份合同是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法院会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



、根据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的不同情形,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

虚假意思表示通常表现为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意隐瞒真实意图,订立表面合同以掩盖真实的交易目的。

具体而言,虚假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法院首先就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进行判断,然后再认定被隐藏合同有效或者无效。

如果被隐藏的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会依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果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责任。比如,相互返还、恢复原状、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各自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等。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就合同编通则解释发布的“某甲银行和某乙银行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回购合同》表面上是票据回购合同,但实际上是资金通道合同。因此,《回购合同》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是借用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的形式为某甲银行向实际用资人提供资金通道。而隐藏的资金通道合同因违反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原则、扰乱票据市场交易秩序,亦属无效合同。

其二,规避合同审批等手续的规定。

在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未办理审批手续影响合同效力的,法院会认定被隐藏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四 、多份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处理

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法院会在查明各份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



这种情形下,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成立时间、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确定哪一份合同应当作为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如果多份合同的内容存在冲突,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某份合同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结语

针对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法院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首先审查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认定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进而依据合法性审查原则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多份合同均有效但内容冲突时,法院依以各份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为事实基础,依法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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