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八,我现在就微信转给你,法官见证,债务一笔勾销。”在临澧法院的审判庭上,被告沈某掏出手机,当场付清所有欠款,原告李某也当场写下撤诉申请,临澧法院首例互易纠纷完美结案。

原告李某系某品牌市级分销商,被告沈某原系该品牌县级分销商,后被告因未达到品牌保底销售金额被取消县级分销资格,为继续进行产品销售,被告沈某与原告李某约定,被告每月预估产品销售品类清单,以原告名义在该品牌全国订购系统中下单并提货,按实际销售品类随时向原告借货,结算时被告以自有库存商品抵偿借调货物。后因销售提成问题,原被告争执不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市场销售价支付未偿还的货物款项,销售提成折合抵扣。


促使该案迅速履行的,是法官对以货换货差额的精准计算。“你们不是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是以货换货的互易纠纷,未归还的货物差额可以要求被告现金支付,但应当按照订货系统的实际拿货价计算,按市场销售价格对被告明显不公平。”法官一锤定音,最终结算款项扣除销售提成,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货款二千余元,原被告对该金额均表示认可。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647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该起案件系临澧法院首例互易纠纷,互易纠纷基于互易合同(物物交换合同)产生,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在于,买卖双方以货换货,而不是货币交易,但办理时可参照买卖合同规则。

文:赵君

编辑:胡佳

审核:董明坤

签发:刘方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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