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有哪些需要知道《劳动法》可以保护自己的小知识?(求职篇)
「法律解答」
第一,属于国家规定的,且入职必须的,一般由用人单位负担体检费用。对不合理的入职体检费用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
倘若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属于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属于劳动者入职在岗所必须的证件,譬如从事食品行业、快速消费品行业需要办理的健康证,该笔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倘若不属于上述情形,劳动者认为费用不合理的或用人单位强制指定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询问缘由。因用人单位的要求明显不合理导致劳动者不接受的,双方就签订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可参考,《》)
第二,用人单位收取的中介费、服务费或强制要求购买的服装费、要求扣押身份证,劳动者可以报警处理。
但是若劳动者找到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咨询、岗位推荐等增值服务,且在双方自愿、明码标价、该中介机构有资质的前提下,收取费用,一般属于合法行为,例如BOSS直聘、猎聘、51job等中介平台向劳动者收取的增值服务费,譬如简历美化、职业测评等等。
因此劳动者需要区分,向自己收取费用的机构属于哪一类型。倘若是前者或后者不符合要求,此时报警一般情况下是有用的!倘若警察不予处理,可以拨打当地的12333予以解决。
第三,BOSS直聘、猎聘、51job等中介平台的岗位不一定真实,要学会辨别,找工作唯一靠谱的网站是12333。
打开其中任一APP,点击举报功能,你就会发现这些平台是鼓励劳动者进行监督举报的,因为这些平台对用人单位的资质审核大多是形式审查、事后审查,并不了解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在网上找工作也需要擦亮眼睛。
职位描述为:工作轻松、不加班、日结、大量招……90%以上有坑,建议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倘若给你造成损害,中介机构有过错的,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规范这些中介机构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在校学生符合条件,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这里的在校生,既包括年满16周岁的学生,也包括在校的大学生,千万不要被自己的年龄和用人单位给予的身份给唬住了。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并有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有相应报酬;该工作的内容系与该单位的主要经营有所关系关联。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双方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关系应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继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一方面王某在进入某汽车 销售公司时已经年满21周岁,已经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年龄,另一方面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21年7月、8月通知王某继续返岗工作,可以认定王某是以与某汽车销售公司 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进入该公司,故王某在某汽车司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同于大学生以社会实践为目的而进行的实习,双方劳动关系应自王某入职公司时,即2021年5月2日起建立。
参考案例:北京三中院“就业优先战略”十大典型案例:王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五,大部分地方的实习生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凭借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倘若实习生在岗期间收到伤害的,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当地的政策,申请工伤认定、做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由于参加该政策属于自愿性质并非强制,因此,要想要从事实习工作积累社会经验的,建议寻找能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六,见习工作是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就业创业见习是当地政府根据国家规定为了鼓励就业创业青年成长而建立的一项举措,对未登记就业、失业的青年进行在岗培训、在岗教育,从而激发青年的就业动力创业能力从而促进社会发展。
就业创业见习的具体含义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
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七,法律上没有「临时工」的概念。
关于临时工,最高院民一庭已明确表态,这是一个历史上的概念。
“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万《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1]
提供劳动的主体可以根据实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法律关系,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可参考,《》)
第八,法律上也没有「试工」的概念。
在《劳动合同法》尚未颁布前,试工能否被界定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是有争议的。
那时试工在实践中处于模糊地带,有些用人单位正在筹备期便于劳动者订立了合同但没有用工,有些用人单位以试工为由认为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此便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那么可以认定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换而言之,试工这个概念系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被法律以「试用期」替代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入职时一定要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协议,倘若觉得勉强老板会将自己打发走,那么双方可以考虑相互加个微信,然后喊上一句:老板,以后请多关照,我是XXX。随后寒暄几句。这样便有了初步的证据。无论系试用期被辞退还是发生事故认定工伤都有了一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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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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