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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申请人生活拮据,目前享受低保。他户籍所在的房屋为公租房,原承租人为其母亲。在其母亲过世时,申请人正在服刑,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其妻子张女士(化名)。2013年,申请人与张女士离婚,双方签订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净身出户,房屋归张女士所有,但申请人保留居住权(条件是若申请人再婚则自动放弃居住权)。离婚后,申请人虽仍居住在该房屋内,但时常不回家。2020年,申请人搬离该房屋,此后一直未回。
近期,申请人因在外租赁的房屋合同即将到期,提出搬回该套房屋居住,但张女士以双方已离婚、不便同住为由拒绝。申请人多次与张女士发生争执,甚至威胁要砸门,张女士因此报警。双方因赡养费和房屋居住权问题产生纠纷,社区民警了解情况后,启动“三所联动”调解机制。
申请人提出两项诉求:一是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二是要求搬回该房屋居住。调解员在第一次调解中了解到,申请人女儿虽非张女士亲生,但一直由张女士抚养长大。申请人女儿表示,父亲服刑期间,她从未感受到父爱,且因父亲的事影响了她的前途和心理健康。尽管如此,她从2021年起每月支付父亲房租补贴。张女士和申请人女儿表示,愿意在现有房租补贴基础上适当增加赡养费,或允许申请人入住房屋内3平米的小屋。
调解员听取了申请人的诉求后,理解他作为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活困境和心理压力,特别关注了他的经济状况和情感需求,并向申请人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帮助他认识到自己的诉求在法律框架内的可行性。调解员在倾听申请人诉求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张女士和申请人女儿的立场。张女士明确表示,因双方已离婚,不便同住。在尊重张女士意愿的基础上及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上,调解员提出了折中方案:申请人女儿每月支付申请人赡养费,由申请人在郊区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调解员通过平衡双方利益,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明确约定了赡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申请人自行向法院撤销起诉,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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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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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赡养老人和房屋居住权问题,矛盾复杂且情绪化。通过“三所联动”调解机制,调解员、律师和社区民警共同努力,成功化解了这起家庭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仅关注法律问题,还深入了解了当事人的情感诉求,帮助双方理性沟通,最终达成协议。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当下的纠纷,还为类似家庭矛盾的处理提供了借鉴。通过法律与调解机制的结合,既能有效化解矛盾,又能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调解员在平衡各方利益、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和子女的赡养义务,展现了调解工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