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记者 邹星
盗墓团伙盗掘商代古墓葬,出土3件青铜器以2000万元的价格出售,在案发所在县公安局大楼旁的马路上交易……记者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刘某倒卖文物,梁某、陈某盗掘古墓葬案”于近期作出终审裁定。
2014年12月,梁某召集陈某,伙同贺某(另案处理)、苏某(另案处理)、朱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高杰村镇瓦窑沟村后原盖山上,盗掘古墓葬一处,盗得青铜鼎、青铜编钟、青铜禁(小长桌)各一件。
随后,梁某等人经商议,将所盗3件青铜器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古玩店老板刘某。刘某先行支付定金100万元现金,十余天后,又在清涧县公安大楼旁边的马路上交易余款1900万元现金。交易完成后,2000万元被分为12份,每份165万元,由参与盗墓的人员进行分赃。梁某将其和陈某分得的两份165万元赃款取走,后分给陈某42万元。
陕西清涧寨沟遗址寨塬盖核心区。陕西省文物局供图
根据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关于《瓦窑沟墓地被盗墓葬鉴定报告》显示,瓦窑沟村被盗墓葬属于商代时期古墓葬,经过对瓦窑沟墓葬所属的被严重盗掘的M3号墓进行抢救性挖掘,在墓葬盗洞及墓室内出土金器、玉器、铜器、骨器、石器、蚌饰等各类珍贵随葬文物166件。被盗掘的M3墓葬规模大、等级高,考古发掘出土的物品均具有极高的艺术、科学、历史和文化价值。其所属的陕西清涧寨沟遗址考古成果入选“2023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另外,经过司法机关查明,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梁某、陈某还伙同多人多次趁夜间前往陕西清涧县、吴起县多个村庄,盗掘多座古墓葬,盗得青铜带钩1件,琉璃珠2颗,玉器、绿松石共8件,玉环4件,玉簪2件,玉圭1件。其中多件被销赃至刘某处。
2022年12月31日,刘某因涉嫌倒卖文物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局延安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2月4日被逮捕。梁某和陈某也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警方先后抓获。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多次收购、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盗掘赃物,情节严重构成倒卖文物罪。倒卖后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导致案涉文物难以追回,造成重大且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刘某长期从事古玩行业,对文物有一定鉴别能力,花重金购买三件青铜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且文物价值极高。综合全案证据应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发现,刘某有多次文物犯罪前科:2009 年7月1日,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 2019年12月23日,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0 元;2021 年2月2日,刘某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可对刘某酌情从重处罚。
经审理,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梁某、陈某明知其所盗墓葬为古墓葬,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进行盗掘,遂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梁某、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判令梁某赔偿文物修复费用 18811 元、陈某赔偿4811 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刘某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称其并未收购青铜器,且案涉青铜器、玉器均无实物,仅有网络同类图片、手绘图和同案犯供述,不能认定为文物。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和各被告人的供述,能够认定被告人盗掘古墓葬所得的三件青铜器,且同案犯贺某、苏某对其所盗掘的三件青铜器进行了手绘图片,经贺某、苏某、朱某混同辨认,三人均指认刘某收购三人所盗掘的三件青铜器。同时结合多名被告人供述的刘某收购青铜器交易的细节以及同案犯梁某、朱某分赃后的银行存款记录等证据,均能够认定刘某收购了古墓葬所得的三件青铜器。
后经陕西省文物鉴定中心根据现场情况评估,被盗掘的三件青铜器虽未有实物在案佐证,但据在案证据证实的基础事实,可推定从该墓葬中盗掘的青铜器属于具有极高的艺术、科学、历史价值的文物。原审法院结合被盗墓葬的整体考古鉴定评估意见,对被盗掘的三件青铜器认定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并无不妥。
2025年3月27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犯倒卖文物罪及原审被告人梁某、陈某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