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中院、昆铁中院、昆明市司法局首次联合发布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同时发布12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本报选择其中5个进行刊登。
案例一
没有生母身份证原件 医院拒开出生医学证明
【基本案情】 原告涂某与第三人赵某于2022年6月2日登记结婚。2022年6月22日,赵某在被告某医院分娩一女婴。经司法鉴定,涂某为该女婴的生物学父亲。2023年11月1日,涂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许离婚。后涂某至被告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未予出具。涂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陈述其未给涂某婚生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因为涂某没有提供新生儿母亲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新生儿母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审法院认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规定的设立本意在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能够准确认定新生儿生母、生父的相关身份信息。涂某与赵某在婚姻中存在矛盾纠纷,以致赵某拒不配合为婚生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涂某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原件或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非本人过错且尚无其他可替代性解决方案。在涂某提供的材料已足以认定新生儿父母身份信息的情形下,医疗机构应为该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一审法院判令该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为涂某之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该医院提起上诉,又于2024年7月15日撤回上诉。
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为尽快保障新生儿权益,向医院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医院尽快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为涂某之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该医院及时为涂某之女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
【典型意义】 出生医学证明对于新生儿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行政机关系基于法律规定未为涂某之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在能够明确新生儿父亲、母亲的身份信息情况下,若仅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材料而拒绝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会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陷入无法获得救济的境地,对新生儿后续获得户籍、国籍、受教育权利等社会保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一方面通过法律裁判厘定了在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相关证件的情形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指导规则,既为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政提供了重要指导,实质化解了原告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另一方面,不止步于“一判了之”,在判后仍密切关注行政机关履行情况,及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尽快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切实保护了新生儿的合法权益。通过“裁判+司法建议”的方式,开辟出法院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仍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新路径。
案例二
买菌子称重后反悔引纠纷
【基本案情】 何某到农贸市场蒋某的摊位挑选菌子并称重后,改变主意表示不买了。蒋某认为菌子已被何某翻捡,影响卖相,随即拉住何某要求给个说法,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何某报警后,公安局经调查认定,何某、蒋某均构成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遂对何某、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何某、蒋某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案件材料、全面梳理案情,当面听取何某、蒋某的意见。经与何某、蒋某、某区公安分局沟通协调、充分释法析理,蒋某、何某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自愿接受罚款200元的处罚。行政复议机构组织三方签订了《行政复议调解书》,将对二人的行政处罚变更为仅罚款200元。蒋某、何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由交易纠纷引发,买卖双方互不退让,导致矛盾激化,双方均因为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民事纠纷转变为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找准问题症结,积极开展调解,加强与两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沟通协调,推动各方逐步达成共识。通过向两位申请人释法析理,引导其合法表达诉求,接受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案。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中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构调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从根本上化解了行政争议。
案例三
食品厂存过期食品被罚 企业主起诉市场监管部门
【基本案情】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昆明市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公司在生产车间存放4件过期食品。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4件过期食品进行扣押,并责令该厂停厂整改。2024年6月30日,该厂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经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确认已整改到位,允许该厂恢复生产。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昆明市某食品公司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昆明市某食品公司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罚款处罚。
一审法院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昆明市某食品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已达到行政处罚的教育目的,建议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不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及行使自由裁量范围内调整罚款数额。经过协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减免昆明市某食品公司罚款至5万元。
【典型意义】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当事人首次违法后认罚悔过、积极整顿,在罚款数额难以负担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尊重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组织调解。在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及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对罚款数额予以适当调整,既体现了执法的力度也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昆明建设探索出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新路径。
案例四
水库周边被开垦、堆放垃圾 谁履行监管责任
【基本案情】 柳坝下塘水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一座具有灌溉、防洪功能的准公益性小(二)型水库,担负着对下游村庄居民、田地、公路等的灌溉、防洪任务。2011年至2023年二季度期间,柳坝下塘水库水面面积不断减缩,导致无水淹没的土地上被建盖了农业种植大棚等,还有一部分被堆积垃圾、建筑废料等。2023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中,针对柳坝下塘水库管理范围内有大量废弃物和大面积开垦土地的情形,向某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职责。
2023年11月9日,某区水务局向某区人民检察院回复称:针对建议的废弃物问题已由属地政府组织清理完成,但因不能确定相对人,故未立案查处;针对建议的开垦土地问题将进一步督促属地政府等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做好管理。后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柳坝下塘水库作为某区行政区划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某区水务局应当对其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某区水务局对相关职责的履行并不因柳坝下塘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与否,以及柳坝下塘水库承包使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等因素而导致阻却或产生消解。
法院最终判决某区水务局于判决生效后履行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依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违法行为线索核查;如经核查其中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告知某区人民检察院;如经核查其中有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相关法规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生活中,“多因一果”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情形大量存在。由于职权职责交叉重合,相关行政机关往往缺乏足够的动力在自己的职权条线上依法履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能够补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方面的不足,以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促进,从而达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更好维护。
案例五
房产开发商未将燃气安装费纳入房价
【基本案情】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3个小区的规划设计中未将燃气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未将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后该公司将居民管道燃气安装工程以合同方式交由案外人代建,并由其支付费用。该公司通过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按照3400元/户向3个小区的1048户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共3563200元。
某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立案调查,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昆明市“2011年5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将燃气安装费计入房价,不得单独收取”的规定,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向业主退还燃气初装费。至处罚前,该公司已退还667户2267800元,仍有381户1295400元未退。某县市场监管局以其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业主燃气初装费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为由,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95400元、罚款71264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复议后予以维持,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了解到被诉处罚决定虽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但违法行为的产生有其特殊背景和历史原因,当地多家房地产企业同期均因同样问题被处罚,处罚标准区分完成整改和未完成整改。法院遂先督促该公司及时退还381户业主的燃气初装费,在整改完毕并经某县市场监管局认可的基础上,通过复议机构县政府的有效参与,促成某县市场监管局同意以完成整改的标准取消没收违法所得罚项,并调整处罚基准率,允许该公司分期缴纳罚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公司另有一件已诉至法院的类案,也以撤诉方式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复议机构在化解行政争议中具有协调方式灵活多样、案件背景调查更为全面、矛盾症结查找更精准、内部纠错更加高效等优势,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加强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效衔接,一方面可以实现精准化解争议,疏通经济社会发展的堵点;另一方面,通过妥善化解争议,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更好满足了群众的法治需求。
记者 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