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泄愤撞死一家三口案,持续引发关注。4月15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择期宣判。  

  受害者家属:我只要被告人判死刑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证据,被告人廖某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各方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廖某宇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以后,受害者家属表示,希望被告人廖某宇被判死刑。受害者代理律师称,“廖某宇在庭上表示认罪认罚,但没有感受到对方道歉的态度。”

南都记者注意到,受害者家属胡女士曾举着一家三口的照片来到法院前控诉,“儿媳被撞得比车顶还高,我儿子脾、肝、胆碎裂,这种行为还不能判死刑吗?我只要廖某宇被判死刑,立刻执行。”

胡女士说,”我一定要用我的余生,为儿孙一家三口讨回公道。”  

  律师:认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性较大  

4月15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向南都记者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他指出,“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廖某宇为泄愤撞死一家三口,他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有何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比交通肇事罪更重。”邓刚介绍,交通肇事罪是嫌疑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了特定范围内的交通安全,通常有严重危害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从公诉机关的意见和公开信息来看,如果存在犯罪行为,法院作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广东崇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许向前同样认为,“结合本案,廖某宇为泄私愤,开车撞倒路人一家三口,导致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廖某宇定罪处罚,廖某宇可能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判决结果。”

采写:南都记者 薛凯莹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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