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读·百年工运故事
第三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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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现行《工会法》的颁布和修改
1992年4月3日下午,北京人民大会堂,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这里举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近3000名代表将行使神圣的权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3部法律进行表决。全国亿万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关注着这一时刻。
“通过!”随着表决结果宣布,全场响起热烈的掌声。这掌声在人民大会堂里久久回荡。
新中国首部《工会法》于1950年颁布。随后的40年中,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职工队伍有了很大发展,党和广大职工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78年,在党中央的领导和关怀下,启动了对《工会法》的修改工作。1992年新版《工会法》公布施行,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法》同时废止。
现行《工会法》的颁布实施,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使工会工作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有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此后,依据不同时期工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工会法》分别在2001年、2009年和2021年进行了3次修改。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工会法》的第三次修改,共7章、58条。此次修改有许多亮点:其一,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指导思想,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工会法》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其二,积极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将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其三,落实党中央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增加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条款。其四,适应经济社会和职工队伍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职工建会入会权利,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夯实法治基础,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扩大了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
来源: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