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地面张贴了
“小心地滑”标识
顾客取餐时滑倒
餐厅是否需要担责?
近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李女士在某餐厅就餐,餐厅取餐通道地面上有黑底白字的“小心地滑”标识。该餐厅监控显示,当天12时许,李女士走过取餐通道进入取餐区取餐。10秒后,餐厅工作人员用湿拖把从餐厅取餐通道拖行经过。8秒后,李女士从餐厅取餐通道返回就餐区时,经过该湿拖把拖过的通道处滑倒受伤。
李女士当日经120救护车送至医院就医,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李女士经手术治疗,植入钢丝内固定。之后,李女士多次复诊治疗,并于2024年8月取出了内固定。
李女士治疗结束后,将餐厅经营者诉至法院。
李女士认为,餐厅工作人员拖地后,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餐厅经营者未设置立牌等醒目警示和提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而诉请餐厅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餐厅经营者辩称,其已在餐厅取餐通道张贴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李女士行走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餐厅经营者负有对就餐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虽餐厅经营者在餐厅通道内地面张贴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餐厅工作人员拖地之前,李女士经过餐厅通道进入取餐区时地面并无异样;餐厅工作人员拖地后导致地面湿滑,未进一步给予提示和警示,导致李女士仅在几秒后从该通道返回时,因地面湿滑而导致摔倒。因此,餐厅经营者对于地面湿滑未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警示义务,存在过错,与李女士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女士在餐厅内行走时,未积极关注地面状况,未妥尽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可减轻餐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在审核李女士诉请的合理性后,法院判决餐厅经营者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4,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
一
安全保障义务是餐厅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厅作为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经营场所之一,餐厅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即为避免经营场所内顾客的人身、财产受损,餐厅经营者需采取一定的防控措施。
二
餐厅经营者应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餐厅经营者安全保障措施应达到何种强度,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认定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有以下几类:
1、场所的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与餐厅建筑相关的标准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重点关注楼梯(包括楼梯高度、台阶面宽度及有无扶手)等问题。
2、设施设备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重点关注座椅间的摆放间距、各类广告牌及展柜的设立位置、台阶的幅度、照明灯光亮度,以及外接线路排布等较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问题。
3、设施警示措施不到位。对于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如卫生间、台阶及大厅等地域需着重关注;卫生间或大厅的通行需求较多,需防止出现地板过于潮湿而易滑倒的情况,除了及时做到清洁打扫并保持干燥,还需要附上必要提示并需要及时把握情况变更提示方式(如设置警示牌、人工提醒)。
4、对于潜在风险缺乏充分预判,未提前采取对应防范措施。比如当用餐排队时出现人群密集现象时,应及时安排专人疏导,避免出现拥堵踩踏。如组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活动对象的特性及需求,提前布置场地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活动环境适合活动对象。即使已设置警示标识,仍应对客户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及时劝阻或提供相应帮助,例如在未成年人攀爬桌子、柜台时应及时予以劝阻等。
5、事后未及时救助。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后,餐厅经营者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比如回应受害人的需求,采取帮助联系家属、报警或救护送医等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同时经营场所也应注意保留证据,留存监控视频,有利于事实查明。
本案中,餐厅内虽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但在李女士首次通行时,地面并无湿滑的隐患,降低了顾客的警惕。在餐厅工作人员用湿拖把拖地后,形成了新的安全隐患,导致原有的警示标识达不到警示效果,餐厅经营者应进一步警示和提示。
三
餐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认定“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判断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程度。如果危险根本无法预见,不应苛求餐厅经营者采取相应的措施去预防。
而作为受害人顾客的过错程度和场所的行为对损害后果所产生的原因力大小也是餐厅经营者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考虑因素。在损害后果系因受害人主观追求所致、受害人存在较大过错,而场所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不应由该场所的经营方承担赔偿责任。
傅君
民事审判庭 法官
张环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供稿 | 民事审判庭
编辑 | 金文斌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