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财产背景
林宇轩与苏晓萱于2004 年 4 月 21 日登记结婚,均为初婚,2005 年 12 月 11 日育有一子林泽宇。林宇轩在婚前于 2000 年 8 月 9 日育有一非婚生女林诗琳。林宇轩的父母早于其去世,2019 年 9 月 27 日,林宇轩因病离世,未留遗嘱。
双方确认涉及财产如下:林宇轩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2011 年 3 月 15 日取得房产证;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二号房屋,2000 年 3 月 31 日取得房产证;经评估,一号房屋价值 865.27 万元,二号房屋价值 221.51 万元,车辆价值 52000 元。
(二)诉讼争议情况
苏晓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林宇轩遗产,包括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中属于遗产的部分。苏晓萱称,其与林宇轩婚后,林宇轩不再工作,购买一号房屋的款项全部由自己支付,林宇轩生前承诺该房产不涉及纠纷。林宇轩生病后病情恶化直至去世,现与林诗琳就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
林诗琳辩称,请求依法继承。质疑苏晓萱主体资格,称其提交身份证号与结婚证上不一致,出生日期也不同,无法证明是林宇轩配偶;认为二号房屋是林宇轩婚前购买,属个人财产,应全部作为遗产分割;一号房屋登记在林宇轩名下,也应全属遗产;自2010 年起家庭开销由林宇轩支付,苏晓萱未尽扶养辅助义务;林泽宇即将年满 18 岁,不属于特殊困难人员。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苏晓萱诉求是依法继承林宇轩遗产,明确各遗产归属,维护自身及儿子林泽宇的合法权益,确定林诗琳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抗辩
林诗琳对苏晓萱主体资格存疑,对遗产范围、分割方式及苏晓萱是否尽扶养义务等提出异议,主张全面分割遗产,认为林泽宇不符合特殊困难多分遗产条件。
(三)争议核心
苏晓萱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能否参与林宇轩遗产继承。
各项财产的性质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林宇轩个人财产,进而确定遗产范围。
遗产分割比例如何确定,林泽宇作为未成年人是否应多分,苏晓萱是否未尽扶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
三、裁判结果
林宇轩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归苏晓萱继承所有。
林宇轩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二号房屋归林诗琳继承所有。
苏晓萱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林泽宇财产折价款235 万元。
苏晓萱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林诗琳财产折价款3 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主体资格认定
苏晓萱提交证据证明与林宇轩的夫妻关系,虽林诗琳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认可苏晓萱作为林宇轩配偶的主体资格,其有权参与遗产继承。
(二)财产性质判定
一号房屋、车辆、存款是林宇轩与苏晓萱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苏晓萱一半份额,剩余为林宇轩遗产进行继承。二号房屋是林宇轩婚前个人购买,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去世后由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法院将全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三)遗产分割比例确定
林泽宇作为未成年人且尚未完成学业,法院采纳其适当多分遗产的主张。苏晓萱主张林诗琳未尽赡养义务,因举证不足未被法院采信。法院依据方便生活、利于执行原则,综合考虑财产性质、继承人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遗产分割方案。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关键证据精准收集与整理
着重收集能证明苏晓萱与林宇轩夫妻关系的核心证据,如结婚证、共同生活照片、社区证明等,确保证据链完整且无懈可击。对于财产相关证据,明确财产购买时间、出资情况,清晰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林宇轩个人财产,有力支撑苏晓萱的继承诉求。
(二)法律条文深度解读与运用
深入研究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界定、遗产分割原则等相关法律条文。在庭审中,精准阐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证据,清晰论证苏晓萱应得的遗产份额,强调林泽宇作为未成年人多分遗产的法律依据,反驳林诗琳不合理的抗辩观点。
(三)庭审策略巧妙规划与执行
庭审前,制定合理的证据出示顺序,先展示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夯实主体资格基础,再依次呈现财产证据。庭审中,针对林诗琳对主体资格的质疑,冷静回应,以充分证据化解争议;对于遗产分割的争议,围绕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据理力争,引导法官作出有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