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朱娅琳
“以刑促民”并非法律概念,其字面含义为通过刑事手段促进民事纠纷解决或以刑事手段化解民事纠纷。这种现象的存在究其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作为纠纷主体试图借助刑事手段更快更好地达到诉争目的,作为追责主体则更看重追赃罚没。备受关注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刑化债等等背后都有以刑促民的影子,这些现象是实践中的乱象,也是法治的恶疾。
事实上,国家多次下达文件限制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但仍屡禁不止。2025年3月2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动员会;翌日,最高检召开专门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进行部署,并制定了工作方案,再次从政策层面抑制乱象的发展。
既然不允许,为何时常被提起,广泛被应用?
当遇有民事纠纷时,正常的解决途径是协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约定仲裁。这三种解决方式有优势也有劣势。优势在于启动容易,只要有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必要的证据就可以启动程序。劣势在于耗时长,威慑力小、经济效果难以兑现。民事案件一审六个月,二审三个月,加之现在法院案件积压严重审限内难以审结,这还不算诉讼策略的选择,如反诉等人为中止案件审理等情形,一套程序走下来不说一年半,一年也是有的。此外,由于诉争的双方都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相互间没有制约和威慑,关乎切身利益取舍时很难协商和解。最严重的是在没有抵押、担保时,财产保全越来越难,甚至有提前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下,即便是拿到胜诉判决也很难执行回款。
相比上述方法,将一个民事纠纷包装成刑事案件来解决时,就存在很多便利。例如,国家公权力介入案件时,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当自由受到限制,还可能面临刑责时,对当事人产生的心理压力是无可比拟的,甚至有可能促使对方妥协让步,以求和解或谅解,最终达到轻判的目的。再如,借助公权力取证、寻找财产线索,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甚至通过刑事 “透过现象看本质” 的特点,可以穿透表象,直追财产的真实权属。当然,刑事也有 “入圈” 的高门槛,但只要进了门、立了案,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也正是因为这些优势,当纠纷的诉求在民事范畴内难以实现时,很多人便会钻营取巧,采用刑事控告的手段介入纠纷。
并非“高端局”,离我们并不远
“以刑促民”最高发的情形在于通过诉讼等手段难以挽回经济损失时采用的“曲线救国”方式,但也有基于其他不当目的而采用的“卑劣”手段。比如,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方股东为排挤其他股东达到除权、除名的目的,控告对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的“股东内斗”式;再比如,同行业、领域中,为打压竞争对手控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式”;更有合作中不想履约时的“陷害式”。总之,林林总总,总有一款适合你。
此外,“以刑促民”多发生在涉企纠纷中的原因还在于,企业诉争的利益相对更大,能够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也越高,相对更容易跨过立案的门槛。
“以刑促民”常见的三种情形
笔者已从事刑事辩护十五年之久,将经手的案件进行归纳,再结合看到的一些参考案例,总结出“以刑促民”常见的三种情形:
一、将经济纠纷包装成刑事案件。
二、单纯的民事案件中,寻找对方与案件无关的刑事漏洞予以抨击,使对方陷入刑案困境,无暇应对民事纠纷或对民事纠纷予以妥协和让步,是典型的“围魏救赵”。
三、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通过刑事案件的突破解决民事纠纷问题,这种情形下更为突出的是案外人财产保护问题。
重视风险、提前预防、妥善解决
企业一旦卷入刑事案件,将面临毁灭性的打击:首先,负责人会被问讯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内部阴霾笼罩、人心惶惶;其次,账户会被冻结,资金只进不出,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甚至停滞;再次,连锁反应会将企业逼上违约甚至破产的绝境。所以,这种潜在的风险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它也并非洪水猛兽,只要我们做到事前提高意识、事中积极妥善解决、事后总结经验教训,还是可以避免的。在此还要强调的是,大多企业负责人虽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风险意识,但仅停留在商事风险意识的层面,这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注重和把控刑事风险。毕竟,这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结语
经济高速发展时,社会秩序稳定,企业经营有序进行,遇有纠纷也能正常解决。经济下行、企业生存困难时,遇到纠纷都想 “抢占先机”“钻营取巧”,这不可避免。但这也仅仅是发展浪潮中的一隅,终会回归正途。只盼企业看到商机的同时,也要预防风险。毕竟,“平稳着陆、落袋为安” 的道理,大家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