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贾宝军 陈帅

实务当中,因调岗而导致劳资双方发生矛盾的例子比比皆是,调岗所引发的劳资纠纷也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劳动争议之一。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应当无条件的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当劳动者拒不服从之时,用人单位往往会对其停薪、降薪、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甚至部分用人单位将恶意调岗作为逼迫劳动者辞职的一种手段。那么,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调岗,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呢?

对于这一问题,2024年6月28日,西安中院联合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共同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1]中,其中案例一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

案情梗概

1997年9月,卢某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离职前其担任A公司某省办事处主任一职,双方先后多次订立劳动合同。2016年8月25日,双方订立自2016年8月2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卢某当月工资由A公司于次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2022年4月19日,A公司以卢某2021年绩效考核业绩不达标为由,将卢某由A公司某省办事处主任岗位调整至制造部生产工人岗位,并要求卢某于2022年4月22日前办理完交接到新岗位报到。2022年4月22日之后,卢某未办理报到手续,但仍坚持到该A公司打卡直至2022年8月1日离职。后卢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支持了卢某的请求,一审、二审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

裁判要旨

A公司以卢某业绩不达标为由调整了卢某的工作岗位,将卢某由某省办事处主任岗位调整至制造部生产工人岗位,卢某对此不予认可,而作为用人单位的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卢某存在业绩不达标的情形,因此,A公司对卢某调岗缺乏事实依据。同时,调岗前后卢某的职位、岗位性质及内容均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损害了卢某的合法权益,故A公司的调岗行为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因卢某不接受调岗的责任不应归咎于其本人,该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卢某经济补偿金。

上述案例实质上蕴含着一个问题,即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调岗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对于该问题实务中尚存在争议,但通过上述案例所体现出的裁审观点来看,当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调岗,给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实质上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时,一旦劳动者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可能面临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在调岗时,应符合“合理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原则,实务操作中应尽量与劳动者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同时调岗应具备合理性,避免歧视性调岗,任何试图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注释:

[1] 原文详见:http://xaz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59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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