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
4月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孙晓,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述江、李彩霞、卫文静、周永平参加会议,县政府副县长王戈,县法检两长、县监察委员会、政府办等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周永平主持第一次、第二次全体会议。
会议应出席常委会组成人员29人,出席25人,符合法定人数。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听取接受代表辞职、暂停代表职务、补选县人大代表和人事任免事项。
经分组审议后,孙晓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听取各组召集人汇报分组审议情况、各项决议(草案)及代表补选办法(草案)。
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绛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郭晓伟辞职请求的决定(草案),绛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徐社峰辞职请求的决定(草案),绛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绛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补选县十七届人大代表的决定(草案),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草案)。表决通过了接受代表辞职、暂停代表职务、人事任免事项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樊若曦同志任绛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的决定(草案);孙晓向通过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新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
会议指出,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作为全县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常委会各委室和相关部门要立足全县工作大局,充分认识开好本次县人代会的重大意义,把做好大会筹备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力以赴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大会如期顺利召开。
会议希望,新任命的同志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廉洁意识,不断增强宪法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仆意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作出积极贡献。
绛县融媒体中心记者 梁 瑾
绛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召开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2025年4月7日 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就召开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如下:
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6召开,正式会期两天。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绛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绛县人民政府关于绛县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绛县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绛县人民政府关于绛县2024年全县和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25年全县和县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绛县2025年县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绛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绛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及其他事项。
代表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或议程如需调整,授权绛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绛县人大常委会
2025年4月7日
绛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郭晓伟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5年4月7日 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绛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郭晓伟因工作变动辞去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对郭晓伟同志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满意。
绛县人大常委会
2025年4月7日
绛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徐社峰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5年4月7日 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绛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徐社峰同志辞去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绛县人大常委会
2025年4月7日
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一)
(2025年4月7日 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
任命:
樊若曦为绛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二)
(2025年4月7日 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李晓军县长的提名
决定任命:
苏文芸为绛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职名单(三)
(2025年4月7日 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冯波院长的提名
任命:
张玉为绛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绛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樊若曦同志任绛县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5年4月7日 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任职议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绛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命樊若曦同志为绛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其代理检察长职务。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绛县人大常委会
2025年4月7日
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绛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薛云涛、赵军强、兰伟、贾云霞、李圣科、杜国强、张海雷、杨志亮、王增利、康强、拓军旺、王清亮、王旭光、姚泽等14名同志的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有效。
2025年3月,县人大代表、县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孙飞因工作调离绛县,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2025年2月20日,县人大代表邓志义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接受邓志义辞职请求,其代表资格终止;邓志义的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2025年3月11日,县人大常委会收到县委组织部的通知,建议暂停解家璋执行县人大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暂时停止解家璋执行绛县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
截至目前,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187名(含暂停代表职务2名),出缺8名。
特此公告。
绛县人大常委会
2025年4月7日
绛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补选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决 定
(2025年4月7日 绛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和《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补选县十七届人大代表2名,其对应的选区是安峪镇东三涧选区和郝庄乡永青选区。
各选区补选代表的选举日为2025年4月22日,实行等额选举。选民名单在选举日15日前公告,初步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在选举日10日前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前公告。
绛县人大常委会
2025年4月7日
来源:绛县融媒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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