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劳动者在同一市内区内调岗?
「法律解答」
各地做法不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范畴,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也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但是能否在同一市内区内调岗,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观点。
北京认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企业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时间上进行调整、是否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分三种情形: 1、企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搬迁的,一般认为劳动合同可以履行,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企业由中心城区搬迁到郊区,或是在郊区范围内搬迁,但有明确安置补偿方案,如提供班车、发放交通补贴等,则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企业由本市搬迁到外省市的,一般认为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深圳则相反,合理性也不予审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八十、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故而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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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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