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二、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为非法屠宰提供场所。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主动作为,协作配合,合力维护好生猪屠宰管理秩序。各镇人民政府依照《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惠府规〔2021〕1号)下放职权的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在辖区内全面深入开展巡查,对发现的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执法或报复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食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类产品,共同营造“吃放心肉食,享健康生活”的食品安全环境。鼓励社会各届对发现的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线索向属地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惠来县农业农村局:0663-6614938,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663-6614315,惠来县公安局:0663-6681464),相关单位将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发布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惠来县公安局
惠来县农业农村局
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来源 : 惠来县公安局、 惠来县农业农村局、 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和畅惠来”政务微信编辑部(编辑:西风瘦)
“和畅惠来”政务微信是中共惠来县委宣传部(惠来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推出的宣传惠来、了解惠来的新窗口。“和畅惠来”坚持发布权威资讯,服务百姓民生,弘扬本土文化,彰显惠来特色。
垂询合作热线:0663-6681035
联系邮箱:HCHL3366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