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二0二五年第三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在 2024年8月16日前被我局各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见附表)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车辆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领取车辆,对逾期无人认领的车辆,我局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法扣留车辆明细表》


来源:南昌交警

编辑:周盈盈

校对:付俊炜

高小茜

核发:易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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