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案“情节显著轻微”的教义学展开:即使是所谓财务总监,也可以不定罪

观点:在金融犯罪治理中,既要坚守法益保护底线,亦需警惕“身份入罪”的思维惯性,让刑事制裁的锋芒始终对准真正的秩序破坏者。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巴中市某投资公司(化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广告宣传、承诺高息(月息1.6%-2%)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1.06亿元,造成6276万元损失未清偿。被告人何某某于2014年1月至9月受公司股东委托,每月领取1500元报酬指导会计做账;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受指派保管6张涉案银行卡,协助资金收支。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缓刑;二审改判无罪。

(二)裁判要旨

  1. 证据存疑排除入罪:公司股东证言称何某某为“财务总监”,但薪酬水平、工作内容与职务性质明显不符,关键证据矛盾未排除合理怀疑。
  2. 行为实质审查:保管银行卡、指导做账仅属非法集资流程中的边缘环节,未直接实施宣传、揽资等核心行为。
  3. 情节显著轻微出罪:受雇参与部分环节、未获取高额利益且危害性轻微,符合《刑法》第13条“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

二、法律分析:边缘帮助行为的教义学展开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主客观要素的双重限缩

  1. 客观行为:帮助行为的“实质危险性”判断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公众财产权,帮助行为的入罪需以“实质促进法益侵害风险”为前提。
  • 何某某保管银行卡、指导做账的行为,虽客观上为资金流转提供便利,但未直接扩大集资规模或加速风险外溢,与核心实行行为(宣传、揽资、资金池操控)缺乏紧密因果关联,属“中性业务行为”。
  1. 主观明知:对违法性的“未必故意”排除
  • 共同犯罪要求帮助者对正犯行为的违法性存在明知或应知。何某某作为临时受雇人员,未参与公司决策会议、未接触集资宣传资料,仅依指令完成技术性辅助工作,难以认定其对整体非法性存在明确认知。

(二)违法性阶层: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适用

  1. “情节显著轻微”的规范内涵
  • 《刑法》第13条但书是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综合判断标准。何某某案中,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为“抽象秩序违反”,而未造成具体财产损失扩大(涉案银行卡资金未用于新增集资),且薪酬水平(总计1.4万元)显著低于犯罪收益,符合“量”与“质”的双重轻微性。
  1.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分
  • 对于未直接扰乱金融秩序、仅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辅助行为,应优先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追责实现规制,避免刑事制裁泛化。

(三)罪责层面:期待可能性的缺失

  • 何某某作为低层级受雇者,在经济依附关系下缺乏拒绝参与违法行为的现实选择空间。刑法不应强求普通从业者在就业压力下对雇主的全部业务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否则将过度压缩公民职业自由。

三、辩护意见的理论归纳

  1. 证据不足之辩
  • 控方未能证明何某某具有“财务总监”的实质权限,形式头衔与客观行为严重背离,证据链条存在断裂。
  1. 构成要件排除之辩
  • 保管银行卡、指导做账属中立帮助行为,未对法益侵害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行行为标准。
  1. 违法性阻却之辩
  •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刑事可罚程度,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应通过行政法实现充分评价。
  1. 罪责豁免之辩
  • 受雇参与边缘环节、缺乏违法性认知与反抗能力,期待可能性显著降低。

四、司法启示:从个案到类案的规则提炼

何某某案确立的“实质参与标准+情节综合量化”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三重借鉴:

  1. 穿透身份标签:岗位名称、雇佣合同等形式证据需与客观行为、薪酬水平等实质要素交叉验证;
  2. 构建“情节轻微”的量化指标:参与时长、报酬数额、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应作为核心判断参数;
  3. 激活但书条款的司法功能:对争议案件优先运用第13条实现出罪,避免机械适用分则条文。

结语
何某某案的无罪判决,是刑法教义学对“边缘帮助行为”出罪路径的生动诠释。它警示司法者:在金融犯罪治理中,既要坚守法益保护底线,亦需警惕“身份入罪”的思维惯性,让刑事制裁的锋芒始终对准真正的秩序破坏者。

个人观点 AI辅助



游涛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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