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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老一辈:周建国(1931 年出生)与吴秀英(1934 年出生)系夫妻,育有二子三女,分别为长子周志强、次子周志刚、长女周丽芳、次女周丽娟、三女周丽兰。周丽芳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去世,其丈夫为赵刚,女儿为赵晓萱。

人物离世情况:周建国于1994 年 5 月 19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吴秀英于 2000 年 8 月 21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二)房产情况

周建国一家有两套房屋,分别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和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两套房屋均登记在吴秀英名下。1988 年,平房拆迁,置换得此两套楼房。1992 年,甲公司要求缴纳购房预付款,此后陆续有款项缴纳。对于房屋出资来源,各方说法不一。周丽兰称一号房屋由吴秀英出资购买,分别于 1998 年 7 月 10 日支付 7019 元、2092 元,2000 年 6 月 2 日支付 2445.17 元;二号房屋由周建国出资,1992 年 6 月 2 日支付 7000 元,1993 年 11 月 5 日支付 3000 元,2000 年 5 月 29 日吴秀英支付 1888.11 元。周志强称二号房屋由其出资购买,1992 年春天给甲公司财务人员周丽娟 7000 元代交预付款,1993 年 11 月给 3000 元补交预付款,2000 年自己去补交 1888.11 元。周志刚称一号房屋由其出资,1998 年 7 月 10 日给周丽娟 7019 元及 2092 元现金,2000 年 6 月 2 日给 2445.17 元现金。周丽娟证实一号房屋 1998 年 7 月 10 日吴秀英分两笔给其现金,2000 年 6 月 2 日周志刚代吴秀英给现金;二号房屋 1992 年 6 月 2 日周建国给现金,1993 年 11 月 5 日吴秀英给现金,2000 年 5 月 29 日周志强给现金用于补交购房款。

(三)其他背景

周建国系甲公司职工,吴秀英为职工家属,周丽娟为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丽兰提交了从甲公司调取的相关购房合同、房价计算表、收据以及周建国的工资表、丧葬补助费请示等材料。周志强提交了证人证言、票据复印件、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明自己对老人扶养多、二号房屋由自己出资购买等。周志刚提交了诊断证明书、证人证言、社区居委会证明、房本复印件、收据打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等,证明自己出资购买一号房屋、自身及爱人身体状况等。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周丽兰请求判令继承吴秀英名下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

判令其他五被告协助将吴秀英名下两套房屋所有权的百分之二十份额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

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二)被告诉求

被告周志强不同意周丽兰全部诉讼请求,称二号房屋由自己出资购买,父母生前自己和周志刚尽主要赡养义务,周丽兰及姐姐未尽责,遗产应少分或不分,且最多拿出房屋因父母工龄优惠的23% 进行分配。

被告周志刚不同意周丽兰要求继承两套房屋五分之一份额的诉求,称两套房屋已由父母分给自己和周志强兄弟二人,并非遗产,且自己和周志强尽主要赡养义务,自己还有残疾,应多分遗产。

被告周丽娟、赵刚、赵晓萱同意周丽兰的两项诉讼请求,对于遗产份额分割,同意按各占五分之一比例法定继承,诉讼费五人平均分担。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是否属于吴秀英的遗产。

若属于遗产,各继承人应如何分配遗产份额,出资情况、赡养情况等因素如何影响份额分配。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周志强、周志刚、周丽娟、周丽兰、赵刚、赵晓萱共同继承,其中,周志刚继承36.8% 份额,周志强、周丽娟、周丽兰各继承 15.8% 份额,赵刚、赵晓萱各继承 7.9% 份额;各方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号房屋由周志强、周志刚、周丽娟、周丽兰、赵刚、赵晓萱共同继承,其中,周志强继承32.8% 份额,周志刚、周丽娟、周丽兰各继承 16.8% 份额,赵刚、赵晓萱各继承 8.4% 份额;各方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驳回周丽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两套房屋登记在吴秀英名下,且周建国、吴秀英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虽然被告周志强、周志刚称房屋已分配给自己,但缺乏充分证据证明。

从出资证据来看,虽各方对出资陈述不一,但购房款缴纳凭证显示部分款项由周建国、吴秀英名义支付,且涉及到单位福利分房的工龄优惠等因素,综合判断房屋应为周建国与吴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遗产范围及份额确定

周建国死亡后,其在两套房屋中的一半份额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吴秀英、周志强、周志刚、周丽芳、周丽娟、周丽兰。因未留遗嘱,遗产实物虽由吴秀英及部分子女实际居住,但其他继承人应享有相应财产价值。

吴秀英死亡后,其遗产包括自身在房屋中的份额以及继承周建国的份额,同样按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周志强、周志刚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周志刚提交了残疾证明,法院在分配遗产份额时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周丽芳先于吴秀英去世,其女儿赵晓萱代位继承。

(三)影响遗产分配的因素分析

出资情况:虽各方对出资各执一词,但法院综合购房款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出资并非完全由某一子女承担,且出资情况并非决定遗产分配的唯一因素。

赡养情况:周志强、周志刚提交证人证言等试图证明尽主要赡养义务,法院予以考量。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可少分遗产,但本案中对未尽赡养义务的认定较为谨慎。

继承人特殊情况:周志刚提交残疾证明,法院在分配遗产时适当予以照顾,给予其相对较多的份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梳理至关重要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涉及房屋购买凭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证人证言等各类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和细致梳理是关键。例如在认定房屋权属和出资情况时,通过对购房合同、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综合分析,清晰地判断出房屋的归属和出资情况。

(二)熟悉法律法规与政策

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以及单位福利分房政策等,准确把握遗产范围界定、继承人资格、份额分配等关键要点。在遗产继承份额分配上,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各继承人的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房屋权属涉及的单位福利分房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果对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深,很容易在诉讼中出现错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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