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府管规〔2025〕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促进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浦东新区促进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各类主体参与气象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安全的气象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气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浦东新区从事社会气象观测、数据采集、流通交易以及使用气象数据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促进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应当遵循公平开放、集约高效、包容创新、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产业特点,研究制定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政策措施。

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数据要素产业的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推动各项支持措施制定实施。

区数据、网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共同促进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

第五条(促进社会观测)

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社会气象观测活动指引,并提供专业服务和技术指导,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智能网联汽车、(超)高层建筑、低空飞行器、重点高速路、路灯综合杆、铁塔基站等载体依法合规开展社会气象观测活动。

第六条(社会观测数据汇交和身份标识获取)

区内从事社会气象观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社会气象观测相关标准将气象观测数据汇交至社会气象观测数据共享服务平台。

鼓励通过前款平台登记产权清晰、准确完整、有应用价值的气象观测数据,登记后可以自动获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赋予的气象数据身份标识。

第七条(数据开放目录)

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支持下编制开放程度更高的气象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并动态更新,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主体以及研发机构、公益性组织等非经营主体可以无偿使用目录内数据。

第八条(授权运营)

气象数据授权运营参与主体包括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和开发主体。

本区气象数据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规定产生。开发主体与运营机构签署场景授权协议,向运营机构提交气象数据资源应用场景方案,接受应用场景合规性评估,在安全可信环境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气象数据进行再开发、再利用。

第九条(场景评估绿色通道)

从事金融服务、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重点产业和新兴领域的开发主体,可以享受气象数据应用场景快速评估绿色通道。

第十条(鼓励挂牌交易)

鼓励支持区内经营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挂牌交易气象数据产品。

第十一条(促进数据跨境流动)

区气象主管机构配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制定自贸试验区气象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气象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区网信、数据部门为企业开展气象数据跨境流动提供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开展重要数据安全评估,区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网络传输、安全可信等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促进气象数据合规出入境。

第十二条(深化合作交流)

鼓励境内外气象科技创新合作,支持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在本区设立气象数据开发创新基地,支持举办国际高端气象数字经济论坛、研讨会等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数据融合创新)

支持金融服务、航运服务、无人驾驶、低空经济、高端制造等新兴行业融合应用气象数据。

支持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人工智能、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促进气象数据应用创新。

通过揭榜挂帅、技术竞赛等方式对经营主体和科研机构研发气象相关关键技术、核心产品予以支持激励。

第十四条(人才支持)

本区将气象数据开发应用领域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纳入区级人才政策支持范围,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停居留、出入境、来华工作、落户、安居等服务便利。

第十五条(数据监管)

区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数据产品登记、授权运营、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实行气象数据身份标识管理,并与区数据、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共享共用气象数据身份标识信息。

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区网信、数据等部门开展境内外气象数据流通监督管理,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安全风险的,暂停气象数据供给并约谈相关组织、个人,督促其整改,消除安全风险;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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