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10月10日,美英两国选择了国民党政府“国庆节”这一天,把一条振奋人心的消息告诉了中国人。他们分别通知国民政府,声明自愿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他有关权益,并提出平等互惠草约,约请国民政府正式谈判。

10月24日,美国国务卿赫尔将新约草案交给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从此开始了中美两国政府关于签订新约的谈判。中英之间,也开始了有关这一问题的谈判。经过两个月的谈判,于1943年1月11日在华盛顿签订了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与换文》。中国全权代表为前驻美大使魏道明,美方全权代表为国务卿赫尔。条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在华治外法权;(二)取消《辛丑条约》,废止美国按条约取得的特权,交还北京使馆界的行政权;(三)同意将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交还(美国部分),协助促使有关各国一同交还;(四)拟在战后谈判签订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

在《换文》中,美国政府同意同时放弃下列各种特权:

(1)外人领水权、船舶领水(沿海、内河)航行权:(2)军舰航驶领水权。

同一天,中国全权代表外交部长宋子文与英国全权代表驻华大使薛穆,签订了《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与换文》。条约主要内容与《中美新约)基本相同。不同之点是:

一、条约适用之领土范围包括英国本国和全部海外领土,殖民地:二、交还租界一条较美国增加交还天津、广州英租界一项。在(换文》中包括:一、放弃任命英国人为中国海关税务司的特权:二、关于条约内容完全适用于中国与印度间关系的谅解。

1943年10月至1945年5月间,继中美、中英签约之后,中国先后又与在华享有特权的加拿大、挪威、比利时、瑞典、荷兰等国家,也签订了取消治外法权和在华特权的条约。

中美、中英新约的签订,可以说是中国人民坚持抗日战争,所取得的一个辉煌的胜利,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抗战争期间,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以及中国在国际政治中的知名度。

但是,事实证明,美英政府并没有完全取消在华特权的诚意,他们不但拒绝了中国政府关于收回香港、九龙的要求,而且后来又通过订立新的条约,继续保持并且扩大其在华的特权地位。中国政府和美英等国所签订的新约,只是取消了一些最碍眼的侵害中国主权的条文,而中国所取得的成果,只是得到条约上法理上的许诺,而那一些所交还的权利,大多数都在日本人手里。尤其是在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废除旧约之后,于5月21日,美国又与国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换文》。



此换文规定,在战争期间,美国海陆军人员如在中国触犯刑事罪款,中国法庭不得受理,须移交美国政府,这一换文直接损害了中国主权的完整,使已经废除的治外法权,又变相地复活了。实际上,中美中英等新约,形同一纸空文。

尽管如此,蒋介石还是像打了一场漂亮的胜仗一样,洋洋得意,他说:“中国从前的命运在外交,今后的命运,则全在内政!”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明确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并在此基础上与相关国家重新建立平等的外交关系。

1. 废除与西方国家的不平等条约。

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这为废除不平等条约提供了法律依据。

1950年,新中国与苏联重新谈判,取代了1945年国民党政府与苏联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废除了其中损害中国主权的条款(如苏联在中国东北的特权),并确立了平等合作关系。

新中国通过外交途径与英国、法国、荷兰等国交涉,逐步废除了近代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如领事裁判权、租界、驻军权等)。1950年,英国被迫放弃在华军舰航行权。1955年,法国移交广州湾(今湛江)的最后管辖权。

2. 收回外国在华特权。

新中国成立后,所有外国在华租界(如上海、天津等地的租界)均被彻底收回,实际控制权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已逐步瓦解。

关税自主权的恢复。1949年后,中国完全掌握关税自主权,结束了近代以来外国控制中国海关的历史。

外国驻军与军事特权的废除。外国在华驻军权(如美国、英国在华北、长江流域的驻军)被彻底废除。1950年,美国撤出在青岛的驻军。

3. 香港、澳门问题的逐步解决。通过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中国于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通过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中国于1999年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事实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才能完全彻底地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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