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郑小悠副研究馆员
摘要
嘉庆二十年(1815)夏,山东泰安县发生强盗伙劫富户徐氏、致人伤亡的重大案件。由于地方官审断不公,致使事主两次京控,审期延宕五年。虽经皇帝亲自干预,仍旧波折不断,引发朝野瞩目。案件保留下数量众多的官方档案,与详细生动的私家记述。这些史料文本虽以同一事件为记述对象,但因其生成时间、文章体例、作者身份、信息来源、写作目的不同,呈现出的叙事面貌也大相径庭。将多维史料的排比互证,与时代政风相结合,这桩复杂钦案的事实真相与历史情境即能得到较大程度的还原。推而广之,亦可窥见清中叶钦案审理的底层逻辑,特别是中央刑名档案的可靠性偏差。
关键词
泰安徐氏案;嘉庆朝;官方档案;私家记述;真相
作为嘉庆后期的重要钦案,泰安徐氏案现存历史档案数十份,大多由《历史档案》杂志汇编刊发,命名为《嘉庆朝山东泰安徐文诰宅劫案档案》。此外,嘉庆二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山东巡抚陈预《题为特参泰安县典史郝锡三等员疏防徐文诰被窃火枪伤毙佃户柏永柱一案限满凶贼未获事》;嘉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日,左都御史景禄等《奏为山东泰安县孀妇徐张氏具控盗伤人命该县任意妄断一案事》;嘉庆二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山东巡抚程国仁《奏为密陈臬司温承惠跋扈情形事》,嘉庆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山东按察使童槐《奏为查明温承惠审结各案情形事》四份重要档案未经汇入,但可以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全文。
除官方档案外,因案件审理周折,引人瞩目,遂留有多篇私家记述。张祖基《泰安鸟枪案》、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郭尚先《记温宫保谳狱事》是其代表。三位作者的身份涵盖了熟悉山东省情的基层官员、省内高级官员幕友,以及与本案无所牵涉的京官三个层次。他们占据不同立场,对所知信息进行描述、分析,提出具有强烈个人色彩的价值判断。
作为历史事实的刑名案件,无疑在多维立体的历史情境中展开,但囿于语言表述的一维性,导致叙述内容难以完备。加之记述者的既定立场与信息偏差,叙事与事实本身的落差就愈加显著。清代史料汗牛充栋,为具体孤立的刑名案件提供了多元细腻的公私记载,便于研究者将史料学、史事考证,与政治史、法制史研究结合起来,形成个案的精细化研究范式。
本文作者著《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1644—1906)》
一、案发与审理的基本过程
由于官私史料叙事侧重不同,且信息颇多抵牾,笔者先在尽可能区隔客观事实与主观推断的基础上,依照以下三个原则,对案件的发生审理过程进行大致叙述。第一,当事实陈述在各史料中保持一致时,即予采信。第二,当事实陈述中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名、职官等内容在不同史料中存在差异时,以官方档案为准。因为地方官署在全案信息掌握上具有较强的即时性与连贯性,上奏文本尤需进行反复核实,确认无误。非如私家记述多系事后追忆,且作者对案件的参与程度有限,信息源不甚稳定,容易错记混记。第三,各史料中提到的案情细节,或仅一家之言、或有相互矛盾、或因作者身份立场表现出明显的歪曲、夸张、淡化倾向,则暂不叙入,留待后文进行对比辨析。
案件发生在嘉庆二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夜,地点位于山东省泰安县徐家楼。当夜,14名强盗明火执仗将本县富豪、监生徐文诰宅门围住,并施放鸟枪。多名强盗冲入寨门,砸窗入室。徐文诰在内宅西院听报盗情,带领家丁向外赶去,同样施放鸟枪驱逐盗贼。一场混乱过后,强盗劫财散去。徐家人在寨门以内、大门以外发现本宅防夜雇工柏永柱中枪身死,徐士朋带伤奔回。寨门内房屋遭到洗劫,大量衣饰银钱被抢。
次日一早,徐文诰同地保一起将盗案报官,泰安知县汪汝弼亲赴徐家勘察现场。汪汝弼见徐家寨门上有许多自内向外的火枪砂眼,院内却没有枪击痕迹,遂怀疑当夜并无强盗拒捕杀伤人命情形,是徐文诰谎报盗案。汪汝弼在既未捉拿强盗,又无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劝说徐文诰自认疑贼放枪,误伤雇工致死。徐文诰因为黑夜中自己亦曾放枪,且私藏鸟枪有干禁例,遂央求雇工霍大友顶认误毙柏永柱之事,并另觅铁铳替换鸟枪,放在霍大友屋内。未几,济南府历城县另案抓获盗犯杨进忠一名,供出不日前曾聚伙持鸟枪行劫泰安徐家楼,徐文诰闻知后转向按察司控告汪汝弼讳盗诬良。汪汝弼则以杨进忠所分赃物与徐文诰上报失单不符,且霍大友等翻供可疑为由,坚称柏永柱系文诰打死,呈请按察使提省审办。
传为徐家楼旧址
受按察使程国仁委派,此案经两任济南知府胡祖福、钱俊,及济南发审局委员、候补知县周承宽将徐文诰及徐家雇工等人多方熬审,审出徐文诰贿嘱霍大友顶认等情,将其以捕贼误伤雇工人致死定案,革去监生功名,杖一百、徒三年,而置盗犯不问。审理结果经按察使程国仁、巡抚陈预认可后,于嘉庆二十一年八月咨呈刑部,却被刑部驳令重审。理由是:原验柏永柱尸身胸、背两面均受火枪重伤,断非一人一枪所能致死,且鸟枪伤人按例问拟故杀,不应止科徒罪。
部驳到省后,山东方面加派候补知州李冈再审。为迎合部驳,济南府仵作改动尸单,李冈等亦对文诰进行威胁,欲将其改拟故杀重罪。嘉庆二十三年五月,徐母张氏遣侄文现进京,控诉山东地方官讳盗为窃、刑逼事主。诉状经都察院呈递御前,嘉庆帝震怒,下旨将汪汝弼、周承宽、李冈三人革职、解任,命山东巡抚和舜武督同按察使温承惠将此案亲提严审,并案内盗犯严拿归案。
接奉旨意后,温承惠组织重审班底,历时近半年,先后抓获邢进潮、王大丫头、王二丫头、李大子、王保山等七名盗伙成员,起获抢劫所用的两杆鸟枪及大量赃物,基本问清盗伙行劫徐宅、放枪伤人的作案过程。随后又用两个月时间,将已经远遁的放枪主犯王大壮、王三壮兄弟拿到济南。案情眉目即将清晰之际,和舜武任内病故,案发时主持审断的程国仁继任巡抚。山东官场上层随即出现了巡抚程国仁回护原审,按察使温承惠力主翻案的纠缠局面。嘉庆二十四年八、九月间,程国仁与兖沂道童槐先后密奏温承惠言行跋扈,任内积压多案、滥禁无辜,皇帝怒将温承惠革职、发遣伊犁,以童槐为按察使,勘办徐文诰案。
徐文诰案相关档案
徐文诰畏惧形势翻转,即行逃出济南,北上京控。嘉庆帝接状后,钦差侍郎文孚、帅承瀛等带同徐文诰赶赴山东,再度覆审。不过钦差一行尚未莅临,童槐便将承审情形拟作长篇奏折急递御前,称本案确系王大壮等聚众劫掠,放枪将柏永柱击毙,事主徐文诰无辜牵连,前审各官审断错误,各有应得处分。嘉庆二十四年十一月,全案由钦差审断无异、拟罪具奏,经嘉庆帝朱笔批答,吏、刑二部覆奏,除一应盗犯分别首从按律斩决、充军外,前审泰安知县汪汝弼革职发往乌鲁木齐,周承宽、胡祖福革职,程国仁、钱俊、李冈降调,惟称童槐秉公办理、不避嫌怨,加级表彰。
本文作者主讲的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坛”栏目《泰安京控案》片花
二、不同档案的叙事逻辑
泰安徐氏案保存下来的官方奏折,以写作主体划分,大致包括三个类型:(一) 当事人的控诉——徐家兄弟两次京控的诉状分别通过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递呈御前,其原状虽未得见,但内容均由两衙门堂官转述上奏,被相对完整地保留下来。(二) 皇帝对于本案的态度,包括随折朱批与专门谕旨。(三) 山东巡抚、按察使与钦差大臣奏折。这一类档案数量最多,涵盖阶段性审理进展汇报、整体性结案报告,以及针对皇帝朱谕的解释说明等等。
1.事主、皇帝与审官的文字博弈
徐家冒着与山东官场决裂的风险两度京控,自然要把前审官员的残忍黑暗、所受冤屈的深重难解充分表达出来,以求得接状衙门重视,最好激起皇帝震怒,达到一旨上谕翻案重审的效果。徐文现京控呈词反映在嘉庆二十三年六月初二都察院《奏为山东泰安县孀妇徐张氏具控盗伤人命该县任意妄断一案事》一折中,他先告泰安知县汪汝弼“讳盗作窃,将身弟徐文诰传案,谕称柏永柱身死,伤命无着。案关处分,着一工人顶认,拟徒留养,官民两便”。又告审局委员周承宽:“不审贼犯,竟将身弟文诰同各工人严刑酷审,掌嘴跪链七天七夜。”再告此案被刑部驳回后,山东方面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委员李冈“将身弟文诰拟成故杀,令文诰认放两枪,掌责刑逼”。总而言之,山东地方官“将盗犯救成活命,锻炼事主,拟成死罪”,俨然黑白颠倒、暗无天日。
其时,嘉庆皇帝还沉浸在五年前天理教徒冲进紫禁城的阴影中。山东作为天理教大本营之一,早已被皇帝视为“盗薮”,心有余悸。是以嘉庆十九年后,屡次痛斥山东各衙门积案累累,百姓负冤京控数量居全国之首,又将其巡抚、布按、首府等大员悉数革职议罪。徐氏状词中群盗抢掠良民、杀伤人命,地方官不拿盗匪,刑逼事主的陈述,不能不让皇帝对东省上下养盗害民旧事浮想联翩,情绪也随呈状的叙事方向转移。于是先在汪汝弼处批:“实属纵盗殃民,大干法纪”,又在李冈处批:“益觉可恨,直同唐季来俊臣矣。此李委员竟应正法示众,断不可恕!”更将自己的焦虑直抒胸臆,下谕称:“州县身为命吏,戢暴安良是其职任,乃竟袒护盗贼,诬陷良民,置之死地而不顾,其情较之盗贼尤为可恶。东省地方官如此颠倒妄为,何怪盗贼毫无忌惮,肆意横行。”雷霆之下,皇帝勒令时任巡抚和舜武、按察使温承惠将前述官员革职解任,并捉拿盗贼,重审此案。
嘉庆帝像
毋庸置疑,徐家第一次京控后,皇帝相信当事人控诉,做出激切表达,是案情得以翻覆的最重要原因。不过,皇帝话说得太重,前审各官自救心切,即当向内外势力,特别是本省长官寻求庇护。面对皇权压力与下属诉求,作为与前审无关,却对重审负有主体责任的省级大员,巡抚和舜武的态度至为关键。从山东方面给出的反馈看,他第一时间针对上谕做出整体性解释,使皇帝怒气有所缓解,涉事官员处理得以缓冲。其次才回到事实层面,陆续汇报案件进展。
在缓解皇帝怒气方面,和舜武颇有经验,仅用一折就把皇帝思路引入自家彀中。在将案发及前审情由大致交代后,和舜武先肯定了刑部驳审的判断:死者柏永柱腹背中枪,可见袭击来自两个不同方向,且鸟枪伤人应问故杀,山东前审确属错误。在恳切认错,确保不得罪大部后,他又依次为前审官员迂曲辩护。如称汪汝弼初次呈报,即用“被盗”字样,且并未删改案情,只是在勘验过程中对徐文诰有所怀疑,禀请上司覆勘,所以徐家诉状中称他“讳盗”,并不符合事实,建议暂缓革职。次就周承宽将徐文诰掌嘴跪链七日七夜之说,称徐母两次在省内控诉,单单力辩徐文诰并未枪杀柏永柱,而未及掌嘴跪链等事,可见徐家供词犹疑,尚需确审再做定论。至于被嘉庆帝怒斥为“唐季来俊臣”的李冈,和舜武也代为开脱,称:“部驳之后,人证未齐,李岗系奉委录供,并未改拟故杀,定案具详”。至于审讯过程中李冈曾否对事主言辞诱导、刑讯威逼?徐家是否因其态度严厉,预见到严重后果才进京控诉?等到“改拟故杀,定案具详”后再行京控,是否为时已晚?这些关键问题,奏折中都回避不提。和舜武的高明话术为皇帝的怒火降了温,朱批也与前次的疾言厉色不同,改成了中规中矩的八个字:“秉公研审,毋枉毋纵”。
嘉庆二十四年三月,和舜武在任上病故,接任山东巡抚的程国仁很快表现出较明显的回护前审态度,并将坚持翻案的按察使温承惠排挤出省,使案件产生再次翻覆的可能性。九月,徐文诰越狱北上,到步军统领衙门呈递状词,代为上奏。与前次京控只痛斥低级地方官,尚未牵涉大僚不同,此次徐文诰破釜沉舟,将矛头直指巡抚程国仁,称:
本年三月,巡抚和大人病故,前任臬司程大人升了本省巡抚。经臬司温大人差役在吉林地方将王大壮、王三壮拿获解到,温大人亲审,王大壮、王三壮均应认王大丫头喝令他们用鸟枪将柏勇(永)柱打死,又将徐士朋打伤属实。温大人恐各犯有不实不尽之处,又督同济南府嵩知府、青州府戴知府、候补杨知州等公同审讯,各犯供词如前。将人证提齐对明,详明巡抚。八月初五日夜,巡抚将各盗犯连我提到书房内复审,供词尚未审完,就将我们饬驳,交臬司审讯。温大人另会同武定府王知府、临淄县董知县等详讯各犯,供词如前。详解巡抚程大人复讯,仍如前审,向各犯驳诘,并未定案,温大人就缘事参革。程大人又委武定府王知府审讯,各犯供词忽然全行翻异,就将我看押,总不审讯。程大人从前所派承审此案之钱知府、胡知府俱已升任,俱在省,总未到任,难免无回护情事。至九月十三日,我乘空逃走,想要赴案呈告,走至良乡县地方饭铺内吃饭,听人说有山东历城县衙役说泰安县人在县脱逃来京告状,他们赶至京中,要拿回去,我并无睄见衙役是实。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
既然控诉对象已是巡抚,此事就失去了在省内解决的余地,而非由钦差降临不可。是以嘉庆帝下旨:“此案著派文孚、帅承瀛驰驿前往山东,秉公审讯,定拟具奏。其随带刑部司员,亦著一并驰驿。原告徐文诰,该部照例解往备质。”这道派遣钦差的上谕简短而毫无感情色彩,与前次京控时的雷霆震怒全然两样。想是皇帝面对该案的过载信息,也感到无所适从,虽欲发怒,而不知训斥何人。
徐氏二次京控后,山东地方官的反应更为迅捷。派遣钦差谕旨下达仅八天,即以新任按察使童槐名义完成了长篇大论的《为遵旨审明徐文诰案按律定拟事奏折》,赶在钦差到达济南之前送至宫中。奏折中肯定了泰安徐宅确于嘉庆二十年五月三十日夜遭众盗抢掠,并将抢掠情形,如伙盗几人、姓字名谁,何人起意、怎样组织、持何器械,何人破门把风、何人劫财捆扎、何人施放鸟枪,事后如何逃逸分赃等进行详细说明。特别明确了柏永柱死因是:“王三壮、王大壮知有人来,并闻杆子声响。王三壮在北屋门旁放枪,向东南打去,王大壮在南屋门旁墙根下放枪,向东北打去。致伤柏泳(永)柱左肩甲连左胳膊并左肋,及右后肋连右后胁殒命。”在依照《大清律例》为众盗及涉案吏役等拟定罪名后,童槐字斟句酌地历数前审各官错审缘由,反复声明众人或因“粗率”,或因“并未虚衷”而导致误勘,绝非有心纵盗,亦不曾严刑逼供。至于徐家两次京控所称跪链熬审索诈诸情节,皆系故意夸大,毋庸予论。
钦差到达山东后,用较短时间完成了覆审,并上奏结案。由于皇帝此前已明确肯定了童槐奏折,因此在事实认定部分,钦差奏折与之保持高度一致,惟在前审官员处分尺度上掌握更大话语权。钦差先为徐文诰的越狱京控做出解释,声明其对程国仁的诱供翻案控诉难以成立,将程氏责任局限在前次的审转错误而未及其他,处分建议也止于交部严加议处。至于汪汝弼、胡祖福、周承宽、钱俊、李冈等人,则拟革职、交部有差。
童槐像
按照制度与惯例,钦差拟罪意见只作为最终定罪的基准,往往要由皇帝乾纲独断,从中改动一二。钦差有所预料,通常在措辞时将倾向性隐含其中,采取潜移默化的策略影响决策。譬如同样拟为革职,对于汪汝弼、胡祖福,钦差奏折都延续了童槐“因疑妄断”“草率定案”说法,为之洗脱主观故意嫌疑;而对于周承宽,措辞则明显加重。不过,嘉庆帝并未受到钦差表述影响,反在汪汝弼名后朱批“革职,发往乌鲁木齐”,钦定其为该案错审的第一责任人。
统观全案,事主、皇帝与承审大臣之间,通过京控—批答—上奏—批答的形式进行互动。其中皇帝的态度,是案件审理得以推进的重要动因。民与官、此官与彼官之间因身份、立场和预期不同,在信息取舍、价值判断、措辞轻重等方面各取所需,雕琢掩饰,使京控或上奏内容或多或少偏倚于真相轨道。其共同目标,是诱导皇帝沿着文本的叙事逻辑进行思考,做出有利于己的回应。而高居九重的皇帝也不得不依靠各色文本的叙述与论断了解案件进展,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决策。
档案显示,嘉庆帝初见徐家京控诉状时怒不可遏,及见童槐结案奏报则喜溢言表,这是他爱民嫉恶,具有朴素正义感的表现。而面对几任承审大臣忽左忽右、迂曲闪避的说辞,他又一改激烈情绪,朱批内容与上奏文字呈顺接关系,则其性格中宽缓随和、言易入耳的特点也十分明显,且缺乏多头询问、核实信息意识,非如其祖雍正帝、其父乾隆帝之英察好辩,耳目广布。至于撇开钦差话术,定汪汝弼以重罪,究是他作为成熟君主具有独出己见、彰显威权的一面。人性的复杂体现在拥有绝对权力的皇帝身上,虽然合乎情理,却被无限放大,异化变形后反射到与之互动的承审诸臣眼中,再度被揣摩利用、反向引导。如此往复循环,无论君臣都难脱窠臼。剖解与泰山徐氏案有关的诸多档案,这样的信息沟通过程与权力运行模式即被清晰展现出来。
《嘉庆朝山东泰安徐文诰宅劫案档案》刊于《历史档案》2017年第2期
2.刻意模糊的关键问题
讳盗与刑讯,是判定此案冤抑程度,以及地方官责任轻重的核心要素。但遍阅泰安案所存档案,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表述,尤显语焉不详、前后矛盾,在此应加详细辨析。
首先是讳盗问题。即接报盗案的泰安知县汪汝弼是否主观上就想讳盗为窃,继而教供诬良,酿成巨案。讳盗是清代地方官逃避盗案处分的惯用伎俩,嘉庆十二年,鉴于此风愈演愈烈,皇帝奏准御史陈兰畴所请,旨称:
民间呈报盗案,地方官虑干处分,往往恐吓事主,抑令报窃。或勒改呈词,或逼递悔状;间有报案,或因供证未确、情节稍歧,先将事主多方苦累……著申明定例,嗣后凡遇民间盗案,地方官踹看明确,立时缉办。如有讳盗不报者,即当严参治罪。俾知失察之咎轻,而讳饰之罚重,庶可挽回锢习……倘仍有讳盗勒改呈词,故勘事主,或任听胥役等恣意勒索等事,一经告发或被人参奏,必将地方官从严惩治。其该管上司亦一体交部严议,决不姑贷。
《钦定增修六部处分条例》
本案中,徐家两次京控,均极力指称汪汝弼讳盗。前作:“(汪汝弼)讳盗作窃,将身弟徐文诰传案,谕称柏永柱身死,伤命无着。案关处分,着一工人顶认,拟徒留养,官民两便。”后作:“他叫我讳盗作窃,柏永柱、徐士朋伤痕说我拿贼误伤,我不肯。后历城县将伙盗杨进忠拿获,讯明他同伙盗王大壮等十四人强劫我家,并用鸟枪打死柏勇(永)柱属实。泰安县汪知县仍不肯照盗案办理。”相反,历任审官都竭力为汪汝弼开脱,欲使其免于“讳盗勒改呈词,故勘事主”的罪名。如和舜武奏:“前任泰安县知县汪汝弼初报即系被盗,并未删改徐文诰原呈情节,只以勘讯情形歧异禀请委员覆勘,尚无不合。”童槐奏:“前任泰安县汪汝弼于事主呈报盗案,因勘验出入,情形不符,疑系事主捕贼放枪致毙,装点行强,并疑其畏罪狡卸,向事主驳诘,旋即禀请委勘提审,并未定供具详,究有不合。”至钦差奏折措辞则与童槐基本一致。
至于事实如何,需要回溯到案发之初山东方面对案情的描述。泰安案先于嘉庆二十一年八月以徒罪咨部,这一时间节点前的档案存留较少,笔者惟觅得嘉庆二十年十一月山东巡抚陈预《题为特参泰安县典史郝锡三等员疏防徐文诰被窃火枪伤毙佃户柏永柱一案限满凶贼未获事》一件,开头即作:
据按察使程国仁详称,准济东泰武临道德启咨,据泰安府知府廷璐呈,据泰安县知县汪汝弼详称:嘉庆二十年五月三十日,据县属徐家楼庄监生徐文诰呈报于五月二十九日夜被贼行窃,用火枪击伤佃户柏永柱身死一案,当经卑职会营勘讯通详,奉批缉参。
《清实录》
后文凡提及案发情形,也均用“行窃”“被窃”字样。其时该案尚在山东省内审转,行文用词自系汪汝弼呈文原貌。将十四人合伙持枪劫掠之事称为“行窃”,显系讳盗无疑。只是陈预此疏与钦差奏结日期相隔年久,且系常规细务,使用嘉道年间早已不受重视的题本上达,并不能给皇帝留下多少印象。嘉庆帝朱笔将汪汝弼改遣新疆而未声明缘故,或许更多基于既往经验,以及对汪汝弼作为本案始作俑者的厌恶。
其次是刑讯问题。即前审各官,特别是周承宽,是否对事主动用酷刑,受刑者是家主徐文诰还是其他雇工。先是徐文现呈词中控告周承宽“不审贼犯,竟将身弟文诰同各工人严刑酷审,掌嘴跪链七天七夜”;徐文诰呈词改称:“臬司就将我连郑二标、杨进忠提省,饬发济南府钱知府督同候补周知县审讯。他们回护处分,并不审问强盗,将我掌责跪链,逼勒我应认误伤工人”。后者专指文诰惨遭荼毒,前者则兼及各工人。至于诸承审大臣奏折,和舜武称:“至伊止被周委员跪审,实没跪链,也没动刑。惟工人徐士朋昼夜熬审是有的。”童槐称:“查原告供词内称,周委员并没动刑,李委员并未将伊跪链七日夜……各委员等系因案多疑窦,以致误勘,初无严刑逼认情事。”钦差称:“(周承宽)辄将文诰及受伤之工人徐士朋昼夜熬审,致令承认,现徐士朋膝盖尚有跪伤疤痕。”三折所奏用刑程度各不相同,以钦差措辞最重,但仍轻于徐家呈状。又强调跪链酷刑的对象是工人徐士朋,而非文诰本人。
至于用刑实情如何,各方说法参差,很难得出定论。然就情理而言,事主易为夸大,地方官偏于从宽;熬审掌责日久仅凭口供,而跪链则有伤可验,理应加以声明。以此为原则对各档案进行综合判断,徐文诰遭受熬审掌责或有之,但跪链可能性不大。钦差强调徐士朋膝盖有跪伤疤痕,是引导皇帝相信他曾受跪链酷刑,而未提“跪链”二字,仍旧留有余地。
童槐行书《八却金》
三、私家记述与官私史料互证
事实上,公文奏议为体例格式、写作目标所限,行文只会停留在事件表象,稍有议论也必冠冕堂皇。如文字拉杂,不但于例不合,万一被皇帝穷究细问,更要惹出麻烦。私家记述通常不存在这样的顾虑。嘉道年间文禁松弛,士大夫往往以闻见广博自喜,尤好收集官场中津津乐道的内幕消息,解释重臣名流的宦海浮沉。类似泰安案这样波折变幻的钦命大案,对其背后的人情纠葛与政治利害,私家记述也较官方档案更为犀利直白、动人心魄。
泰安徐氏案的三篇私家记述,分别名为《泰安鸟枪案》《书三案始末》《记温宫保谳狱事》。按照作者张祖基、包世臣、郭尚先的不同身份,可对应审局旧僚的参与者视角、藩司幕友的旁观者视角,与翰林高第的局外人视角三重维度。三篇文章中,尤以张、包二文观点鲜明、细节充盈、文字老辣。比较三者在细节取舍、写作立场和叙事风格上的异同,并与官方档案比对互证,即可对清代钦案审理的底层逻辑,以及嘉道政风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包世臣像
1.作者经历
《泰安鸟枪案》一文出自张祖基的笔记《宦海闻见录》。祖基系直隶沧州人,嘉庆七年以拔贡分发山东,试用知县,随后受委于济南发审局,又历署荣成、黄县、济阳等地知县。他为官早著循名,又精于谳狱,却未得当道提挈,在省多年不曾补得实缺,是一位对山东官场颇为熟悉但怨气十足的基层地方官。泰安案发于嘉庆二十年五月底,其时他已经告病还乡。嘉庆二十三年,乡居中的张祖基再次来到济南,从发审局旧僚周承宽、郭志青、赵毓驹等人处了解案情,并为陷入麻烦的同乡周承宽出谋划策,是其于案件始末半系耳闻、半系亲历。
包世臣《书三案始末》是其经世名作《齐民四术》中的一篇,记载了嘉庆年间的三件大案,其中第二案即泰安徐氏狱。嘉庆二十四年,包世臣从江苏来到山东,进入布政使岳龄安幕府。在制度层面,布政司是一省钱粮之总汇,办理刑案非其主要职掌,通常只有了解信息、会稿署名的权责。不过,按照包世臣的说法,岳龄安为人正直敦厚,对此案中程国仁回护原审、陷害温承惠的做法十分不满,“虽不显抗抚部,然检案由旧,常不能快抚部之意所欲为”,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与之周旋抵触。程国仁与童槐相约,欲使其合击温承惠后,再取岳龄安而代之。可见岳龄安虽与案件本身关系不大,但被牵扯到由此引发的省内最高权力斗争当中。作为他信赖的幕友,和名重一时的谳狱专家,包世臣对案情始末与背后的权力关系自然十分关切。
包世臣著《齐民四术》
与张、包二文的长篇大论不同,《记温宫保谳狱事》的篇幅较短,信息量也小得多,收录于民国铅印本《太谷县志》。山西太谷县是温承惠家乡,显然,这是一篇纪念文章,写作时间在道光初年温承惠去世不久。作者郭尚先时任翰林院编修,玉堂高第,著有文名,按照时人惯例,常要受人之托,为其父母亲友撰写碑诔传记等哀悼文章。这类作品多数由传主家属提供背景资料,无需作者与之相熟。从履历上看,郭尚先与温承惠并无交集,却与其长子温启鹏同榜进士,故所撰《记温宫保谳狱事》一文,很可能出于温启鹏的委托,并非发自本衷。从文章的写作内容、叙事角度、主要观点来看,郭尚先所作以包世臣《书三案始末》为基础,二者具有高度相关性。该文并未收入道光二十五年刊刻的《郭大理遗稿》,可见其重要性并不为郭尚先本人,或是文集整理者认可。
《郭大理遗稿》
还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案发时张祖基、包世臣均在外省活动,直到嘉庆二十三、四年才与本案有所联系,是以相关案情多系听人转述,记录案件基本信息时多有舛误。譬如《泰安鸟枪案》一文将死者与证人姓名混淆,又将主犯姓名记录错误。查对和舜武等人奏折,可以确认死者系徐文诰家佃户柏永柱。而张文则称:“既察之,非盗,一为族人徐士朋,一为佃人某,皆徐氏防夜人也……越数日,诰忽具呈曰:雇工柏永柱室中有三眼神枪一具,请问诸柏。讯之,柏果以疑贼击毙引服。是将柏永柱认作徐文诰贿令顶凶之雇工。再查嘉庆二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和舜武奏折有:“又据徐文诰供称,工人霍大友屋内有防夜铁铳一杆,当即呈出。传讯霍大友。据供:伊闻贼至,起视,点放铁铳击贼,误中柏泳(永)柱。”是张文将死者柏永柱与雇工霍大友混记。除此之外,档案将放枪主犯姓名记为王大壮、王三壮,张文则为王大壮、王二壮。
《书三案始末》也存在基本信息记录错误问题。如将徐文诰报案时间由嘉庆二十年五月二十九日错记成嘉庆二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再者按照档案所记,徐文诰是独子,另有堂兄名徐文现。案发当天与徐文诰一同还击强盗,以及事后被带去衙门听审关押的,都是徐家雇工佃户,并无近亲属在内。徐家初次京控,是行动自由的徐文现受婶母徐张氏委托达成。但在包文记述中,徐氏有三个同辈兄弟,除了家主徐文诰、京控者徐文现外,还多出一个和徐文诰一起还击强盗、一同被地方官拘押的堂弟徐文显。这显然是将徐文现分作文显、文现两人,行事举动亦相混淆。
《记温宫保谳狱事》由《书三案始末》改写而来,将其基本信息层面的错误也一并抄入。如将案发时间记为嘉庆二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又多添徐文显之名等等。
包世臣书法《楷书警语立轴》
2.突出细节
张、包二文都大量补充了官方档案略去不提的枝蔓细节。相比于公文奏议,私家记述并无明确的预期读者和体例要求,清人追记大案始末,往往模糊历史叙事与文学叙事界限,尤喜在细节刻画上掉弄文笔以见才性、一字褒贬以为扬抑,通过增加细节信息,使文章具有更充盈的文学色彩与价值倾向。
《泰安鸟枪案》一文重点描写了伤人鸟枪从何而来、如何起获;和舜武与温承惠关于应否翻案的争议缘由与过程;周承宽自辩并未刑讯事主、不应承担重罪等档案未载细节。至于大案告破、咎有攸归背后的偶然与必然,各方势力在制度与惯例间的依违腾挪,主要人物性格命运对案情走向的影响等复杂问题,也能从细节描写中分析剥离出来,与官方档案形成对照补充。
以温承惠对于翻案一事的态度变化为例,文中写道:
济守胡已升登莱道,趋至省。时温讯办颇严切,然初无意与原审诸君相仇也。胡如略作乞怜语,温亦自有解免术。胡至省未晤温,辄谒抚军和舜武曰:“此案皆徐文诰银钱买出,仍用柏永柱顶凶故智耳。和然之,谓委员赵盥溪毓驹曰:“尔讯泰安案乎?”赵唯唯。和曰:“胡弗为子孙计也?”赵怒诉诸温,温大怒,则具禀请假,锐意严鞫之。贼供认如初,饬王古愚殊渥、高初亭泽履覆鞫之,均称不谬。二人皆胡密友也,乃以印禀申抚宪,而于次日上谒。
和曰:“闻此案系徐姓买成者。”温曰:“有买必有卖,委员鬻狱耶?本司鬻狱耶?果有确据,盍参办。”和曰:“案多疑窦。”温曰:“请指驳之,本司自能顶覆。”和曰:“胡弗用印详?”温曰:“此案系奉旨交抚臣督同审办,故弗详。此固易事,明日当以印详来。然既用印详,则各官处分便当叙入矣。”和曰:“盗首未获,应监候待质。”温曰:“无庸也,获犯过半,且先后拏获,隔别研讯,如出一口,例得先决从罪,何必待质?如必欲以待质,请宜先以本司无庸待质之言奏。”和依言奏请,奉上谕待质以一年为限,如一年不获,先决从罪。而温随悬重赏,急捕逸贼,尽获之,皆供认不讳。和抚感疾卒,程鹤樵由浙调东抚。
从和舜武嘉庆二十三年六月的奏折内容来看,山东方面接到徐文现京控、泰山案全面重审的上谕后,首先采取了安抚皇帝情绪、为前审官员减轻责任的应对策略。奏折虽以和舜武名义上呈,其措辞基调必然获得温承惠认可,与张文“时温讯办颇严切,然初无意与原审诸君相仇”之说颇相吻合。不过,随着覆审工作的推进,到当年十一月,山东方面奏报该案情形的口风发生明显变化,认定柏永柱所中两面枪伤均由强盗射出,徐文诰被逼认罪,纯系冤枉。至于变化原因与细节,被张祖基归为温承惠、和舜武之间的意气相争,以及下属官员的趋附龃龉。当事者神情言语并非祖基亲见,文章越是历历如绘,越难保处处落实。不过,从温承惠常年担任督抚,性格又较强势的特点来看,其为言词角争、态度恭倨等偶然因素所激,决意翻案,进而引发山东官场分裂对峙的可能性也委实不小。
《泰安鸟枪案》的叙事重点,是大案背后的人情关系,其行文直言无隐,谈及重臣显贵亦无所避讳,是全文最可关注之处。按文中所述,周承宽之所以违例严审事主徐文诰而置已获强盗杨进忠不问,实因杨进忠曾被历城县捕役诱供,如审出诱供情节,历城知县郭志青要负连带责任。周承宽与郭志青同为直隶天津县人,故特意为之回护,是出发点在于乡谊。又温承惠履任之初,并无翻案打算,因其在朝中以吏部尚书英和为倚仗,而汪汝弼亦系英和门生,故欲为之缓颊,是出发点在于门谊。又提到程国仁接任巡抚后,引童槐为助,合击温承惠,是由于“童于温、程两公子皆同年友,而程相知最深,与温素不协”缘故,出发点在于年谊。
英和像
文章描画官场人情最浓墨重彩之处,在于山东地方官、钦差与皇帝对前审各官问责轻重的考量,其文曰:
既得旨,星使亦不敢异同。惟各官褫职,无一拟遣戍者,疑未协。而各官中汪乃英相高足,钱乃抚军臻介弟,李亦有奥援。胡与卢冢宰荫溥为世讲,与总宪吴芳培为亲家翁,而胡以故父尚书高望在日,曾入南书房充教读官,屡承清问,久达天听。唯厚田(周承宽字厚田)无凭籍,乃决意戍厚田。
而徐氏以厚田承审时穷追研究,不遗余力,衔恨甚。乃属徐士朋捏称厚田曾令跪链数昼夜,掌责三十五下,坚供入其罪。提验跪链疤痕,士朋以左膝呈,果有疤痕如豆,乃熬讯厚田三日,厚田百喙不能解。事急,厚田愤然曰:“参员虽昏愦糊涂,何至使受伤人跪链?然既遭毒噬,无以自明,请验其右膝,如亦有疤痕,参员认罪可耳。”验其右膝,实完好。厚田曰:“世亦有屈一足跪链者耶?”时讯供者满汉二司员,满员顾戴姓汉员曰:“前议不可用矣。”而徐士朋诬执掌责愈力,厚田不敢复辩,乃诬服。
时各官皆照臬奏,而厚田独科以任性妄断,请发新疆。奏上,得旨:“胡祖福、钱俊、李冈、周承宽均革职,其任性妄断之汪汝弼发往新疆效力赎罪。盗犯首从分别斩枭、发遣有差”云云。圣鉴渊深,明见万里,一经转移,铢两悉称异哉。
厚田亲供本出孙良炳手,予以戊寅至东,厚田持示余,余曰:“误矣。细绎供意,皆归罪徐文诰,今各盗供认甚坚,而君力与严旨抗,祸且不测。君只以‘同奉司委,并未会衔画行’十字为护身符,其案情之是非置勿辩可耳。”厚田是之,余随为改拟。潘丽槎至,加以郢削。丽槎去,余又加窜改。厚田乃以此呈星使。时胡祖福欲诿罪厚田为承审,而自承率转,故以同奉司委破其说云。厚田既投亲供,赴臬司禀知。童阅其供曰:“尔欲牵涉抚军耶?”厚田曰:“臬札具在,则司委非捏饰;原详具在,则未会衔画行可覆核也。何牵涉之有?”童弗应,移便坐,翻书史。厚田起立曰:“参员来禀,知礼也。大人乃以非礼相加乎?参员去矣。”不顾而出。童追送之,拊其肩慰解甚至。
经考证,除英和、汪汝弼系师生外,钱俊出身嘉兴世宦之家,其祖钱陈群、父钱汝诚是雍乾两朝重臣,其兄钱臻时任江西巡抚;胡祖福之父高望官至左都御史,且久直上书房,系嘉庆帝师,又与时任吏部尚书卢荫溥、左都御史吴芳培为世交、姻亲。前审官中,惟周承宽一人门第清寒,且仅监生出身,于血缘、地缘、学缘等方面均无凭借。在张祖基看来,钦差既要迎合皇帝严旨,对钦命大案有所交代,又不肯得罪高门,故欲以既非始作俑者,也无决策权力,且官职最卑的候补知县周承宽作牺牲品,遣戍新疆。
钱汝诚绘《益象征丰图》之青箱
以张文为背景反观钦差奏折,其称周承宽“辄将徐文诰及受伤之工人徐士朋昼夜熬审,致令承认,现验徐士朋膝盖尚有跪伤疤痕。虽据该员供称,于胡祖福拟徒具详时并未会衔画稿,实已逼供诬服”。从行文上看,奏折只陈述伤痕而未称用刑,恰与张文中提到的徐士朋左膝疤痕如豆而右膝完好对应。而“于胡祖福拟徒具详时并未会衔画稿”一句,似也采用了张祖基为之提供的自辩策略:“同奉司委,并未会衔画行”。意在提示当日官卑职小的审局委员、候补知县周承宽,与首府胡祖福共同接受按察使程国仁委派,其工作无疑要在程、胡二人的领导下完成,甚至并不具备在正式公文上签名画押的资格,即便有刑讯事主的错误做法,也只应承担执行层面的责任。基于这样的逻辑,钦差折内虽对周承宽措辞较他人更重,但并无拟发新疆之议,而是与汪汝弼、胡祖福并列,奏请革职。张文中“时各官皆照臬奏,而厚田独科以任性妄断,请发新疆”一句记述有误。
《书三案始末》作为名家名篇,也以细节丰富精彩见长,但对泰安案的记述重点与张文不同。文中包世臣详细描绘了温承惠及其下属怎样顺藤摸瓜捕获藏匿伙盗,起获关键赃物,厘清案件线索。怎样派出干练捕役远渡吉林,在吉林将军的协助下,软硬兼施带回放枪主犯王大壮、王三壮,又使两名大盗心服口服,当堂招供。这些活灵活现的破案细节与技巧,在档案中都被略去不提。
此外,包文还提到胡祖福、钱俊等曾对翻案派官员造谣中伤,所谓:“登莱、济南皆恇惧,乃布流言于中外,以为各犯到案,皆不拷而承,显系贿买。又言柏永柱之妻美艳,文诰占为妾,假盗谋杀有状。及提到柏永柱妻,则麻面龋齿无人形,登莱、济南语塞。续获三犯,供亦如前,而贿买之说益甚。”核徐文诰二次京控诉状,有“程大人从前所派承审此案之钱知府、胡知府俱已升任。俱在省,总未到任,难免无回护情事”说法,应即针对这类行为而言。
胡高望像
至于程国仁担任山东巡抚后,怎样联合童槐内外夹击温承惠,布政使岳龄安居于其间,态度、作为如何——这些由案情翻覆、官员归责引发的省内政治动荡,因与作者处境息息相关,不但得到详细记载,且行文跌宕,惊心动魄。文中称:
值曹济水灾,抚部委温公勘抚。温公知抚部意欲乘其出省月余之隙,匿情奏结,乃引勘抚系布政专责,不肯行。而兖沂道擢江西按察使,亦抚部子同年生也,抚部与密谋所以倾温公者,而以之为代。时布政使岳龄安,敦厚持正,虽不显抗抚部,然检案由旧,常不能快抚部之意所欲为。议俟西臬调回东后,并击岳公而荐之。二十四年八月六日,抚部入闱监临,西臬即以是日赴北。十七日,抚部于奏报三场完竣折内夹片,密参承惠自以曾任总督,不甘受人节制,为乞病避贤可哀怜状,而西臬即以递折日陛见于热河。上怒,褫承惠职,而代以西臬。抚部即奏请回避徐文诰案,交新臬勘奏。
温公临行,别岳公于藩署,握手曰:“徐文诰案所以能得情平反者,陵县知县赵毓驹之力也。我去,彼人必泄余愤于毓驹。毓驹有母,年逾八十,断不可使作万里行。以属吾子。”岳公曰:“公去,我即其续也,假得留此,敢不闻命。”温公遂行。抚部先出城至候馆,居民万数,汹汹诟詈之,至不可道。抚部虑有他变,跄踉返署,不及送温公。新臬抵任八日,即劾承惠在臬任一年,审结二千七百余案,采舆论、核卷宗,有四案委不公允。奉旨发往新疆。抚部见温公已外遣,无能助文诰者,乃决意翻异。
文诰旋出逃,抚部(程国仁)意其必入都,命戴屺追之不及。抚部接邸抄,见文孚等驰驿带回徐文诰赴东之旨,忧迫无措。新臬(童槐)虽力持翻案,然以改委再三,阅两月未得一接本案犯证。抚部急就温公原详,略加删削,匿节奉严旨,援他条减议问官。以新臬名具折稿,而稿长七千余言,缮写两昼夜乃成。召新臬至其署,拜发奏结。
《包世臣全集》
从档案中可以看出,无论和舜武还是程国仁,都在不同程度上与实际承审者温承惠立意相左。相对而言,和舜武没有参与前审,表现较为温和,主要做法是拖延审期。程国仁案发时担任山东按察使,如前审系冤案,应负主要责任,反对翻案的需求也更加迫切。核对《实录》,知程国仁授职山东巡抚在嘉庆二十四年三月,同年八月二十六日有上谕称:
程国仁奏参臬司温承惠日益横恣事多窒碍一折,温承惠在山东臬司任内,自以曾任督抚大员,不肯甘居人下,威福自擅……种种恣意妄为,以致巡抚诸事棘手。本月黄河北岸堤工漫溢,曹县适当顶冲,程国仁正值入闱,以温承惠曾办河工,委令前往查办。温承惠答以此系藩司之事,若委伊往办,即刻告病,其情形尤为跋扈……温承惠着即革职,饬令回籍,并不准来京逗留。
九月二十八日又下旨:
谕内阁:据山东臬司童槐奏参温承惠积压多案,滥禁无辜,并令罪犯充当捕役四出滋扰各款……实属辜恩胆大,任性妄为。前经革职,实不足蔽辜,温承惠着发往伊犁效力赎罪。
以上两谕旨,以及程国仁八月十九日《奏为密陈臬司温承惠跋扈情形事》、九月二十四日《奏为遵旨访查密陈前任臬司温承惠及革职回籍事》、童槐九月二十三日《奏为查明温承惠审结各案情形事》三折,均可与包世臣文字相佐证。可见温承惠之参革确出于程国仁所奏,而其革职当日即有以童槐代为山东按察使之旨。童槐履新月余,又搜集温氏任内过错,致其罹于遣戍重罪。是程、童二人夹攻温承惠,引起山东官场上层人事更迭,可以确信无疑。温承惠革职半月后的嘉庆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徐文诰逃出济南。他在京控呈词中提到,山东方面覆审的转折点正在于“温大人缘事参革”。藩司幕友包世臣是这场权力斗争的近距离观察者,他将泰安案作为压垮程、温关系“最后一棵稻草”的判断,不可谓无的放矢。
至于包世臣所言程、童二人迫于钦差莅临压力,不得已将温承惠旧有结案文本仓促改写呈奏一事,与各档案显示日期相对照,也确乎眉目清晰。嘉庆帝之所以对这样巧合的时间差未加怀疑,很可能出于潜意识中的自我文饰——一桩钦命大案,在事实认定上反复拉锯,以致事主二次京控,委实令曾经立场鲜明的皇帝颜面扫地,童槐奏折的及时出现,满足了他及早结案的心理预期。而童槐将温承惠参劾,后奏请翻案,恰在皇帝面前树立了秉公办事、独立不党的政治形象,阴差阳错成为本案中唯一获得议叙的官员。
嘉庆皇帝赐直隶总督温承惠诗
3.叙事立场
事实上,无论张祖基还是包世臣,对本案的官方结论都持有部分保留意见,而出发点正好相反。张祖基关于本案的事实认知与价值判断,显然受同乡好友周承宽影响最大,是以在写作中,对于翻案主持者及其结论都流露微词。特别是在全文最后忽发反问:“此案盗与事主之枪同时并发,各伤一面,两不相蒙,亦两不相知。迨积重难返,乃仅以盗伤定案耳。不然事主之枪不能伤及两面,岂盗犯便能一枪而伤两面耶?”是不认可翻案后审得的盗犯口供,仍相信柏永柱前后两处致命伤中,有一处系徐文诰所中,文诰亦非全然无罪。不过,徐宅遭群盗洗劫,徐文诰是劫掠行为的受害人,这是所有官私史料得出的一致结论。张祖基站在周承宽等原审立场上,对柏永柱枪伤来源的可能性猜测,并无证据落实。退而言之,即便文诰真有黑夜拒贼放枪误中雇工情节,也只应依照过失杀伤之例,与被杀伤之家营葬银两了结。山东地方官以讳盗为出发点,将事主用刑逼供,拟问徒罪,是毋庸置喙的冤假错案。
与之相反,包世臣不但力主翻案,还对历任承审大臣淡化前审官责任的说辞不予认可,坚持以下三点相反看法:
首先,汪汝弼讳盗为窃、教供诬良系故意为之。他在记述汝弼勘验场景时写道:“汝弼当开导文诰曰:“家长疑贼杀雇工人,罪止科徒。且汝有力纳赎,不必装点盗情,自取重戾。”至于承审大员碍于其重臣门生的特殊身份,前赴后继为之洗脱回护,正是清中期地方官场的人情常态。
其次,前审各官对徐文诰使用酷刑。根据包世臣记载,胡祖福、钱俊等先后秉承程国仁意旨拷讯文诰,致其“两膝溃烂,筋骨皆见,蛆球出入如弹丸”。该说法应是徐家两次京控呈状的文学化表达,不但和张祖基所述掌嘴跪链纯系诬陷的说法相悖,即与钦差奏折说法相比,也显得更为酷烈。
第三,程国仁先为幕后主使,后成涉案官员保护伞,是本案之最恶劣者。在包世臣笔下,案发初期,作为按察使的程国仁因与汪汝弼“同乡,同居馆职,又其长子之乡会同年”,对他偏听偏信,致有严讯事主、证成铁案之意。胡祖福等刑逼文诰,很大程度是为了迎合程国仁的先入之见。而有此一节,升任巡抚的程国仁阻挠温承惠翻案不成,对其进行无所不用其极的攻击,就显得顺理成章。反观历任承审大臣奏折,均将程国仁责任归为“按察使任内审转错误”,在皇帝的格外包容下,结案未几就被减轻处分,仍然留任山东巡抚。
上海图书馆藏清抄本《宦海闻见录》(局部)
对于翻案、原审两派,特别是其各自首脑温承惠与程国仁,张祖基与包世臣的评价大相径庭。张祖基态度较为含混,至少没有明显地贬程扬温。对于温承惠,行文间隐有批评他自恃吏干,气凌上司的意味。且极力强调他因为汪汝弼系英和门生,起初并无翻案之意,不过故作威严,使下属畏惧。后因偶然的意气之争,才同前审各官生出水火不容之势。这种寓骄矜于虚伪,又看重门户之见的形象,总要使他独立不倚的青天大老爷姿态打些折扣。至于程国仁,《宦海见闻录》内另有《程中丞》篇专写其人。张祖基在该篇中盛赞程国仁“清介和平,罕有其匹”,与描写其他抚藩大员的尖刻鄙薄颇为不同。毕竟,周承宽在程国仁担任按察使期间受到重用、委审大案,翻案后则陷入丢官获罪的窘境。张祖基对程、温二人的评价,也不能不依周氏所见有所偏倚。
包世臣文章感情色彩浓烈,笔下的温承惠与程国仁正邪分明,甚至不惜藉强盗之口,赞扬温承惠是“山东数十年未有之好按察”。文末又专论温承惠在山东的政绩,称:“文诰之竟不死,幸也。温公初任直督,颇不能孚众望,蹶后复起,而东省吏治为之丕变。击贪酷,苏困起弊,不可更仆数,皆余客岳公署所亲见。岂非君子之善用悔哉!”包世臣态度鲜明若此,除个人好恶外,也俨然在替他的东家布政使岳龄安代言。作为亲信幕友,包世臣的写作立场无疑和岳龄安的亲温厌程、力主翻案相吻合。这与张祖基倾向前审、同情程氏,虽然表现相左,但在出发点上别无二致。
赵兴彬编著《泰山文化钩览》记述了徐文诰案
4.写作禁忌
嘉道年间的包世臣名噪海内,与内外大员,包括英和等朝廷重臣均有交往。基于此,他对案件的描写虽然浓墨重彩、态度鲜明,但每每提及朝中的人情奥援与幕后操纵,叙事尺度便较沉沦下僚、无所顾忌的张祖基谨慎许多。
晚清人方濬师曾在笔记《蕉轩随录》中以张祖基所述泰安案为辞批评包世臣:
文人欺世盗名,古今一辙。泾县包慎伯大令世臣,先世父戊辰同岁生。所著《安吴四种》,隐然以兵农礼乐自任,兼有杜陵许身社稷之想,其实迂谬不通。所谓“待騕褭、飞兔而驾之,则世莫乘车也”。集中《书三案始末》,陆名扬一案以司刑名者强改名扬为明扬,以耸观听。按陆名扬本多年包漕积匪,地方官必应惩办,慎伯若许其为义侠者,颇夸直笔,妄矣。至记徐文诰案,事主名字颠倒错误,而于大小承审官员隐匿其名,直笔更不应若此。兹阅静海张君某,历官山东、浙江知县,著《宦海闻见录》未刊,所记一则,实为详审,特录之,以见慎伯掉弄笔头之陋。
方濬师是咸丰朝举人,同光两朝扬历中外,虽老于仕宦而不辍于读,尤肯留心经世之学。其人自视甚高,对众多封疆大吏仰仗的全才名幕包世臣颇为不屑,多所讥哂。偶然看到张祖基这篇名不见经传的《泰安鸟枪案》,即如获至宝,用来批评《书三案始末》并非直笔。指出包氏行文有明显的为尊者讳倾向,与张祖基的直呼其名、无论尊卑有高下之别。
方濬师撰《蕉轩随录》
通关包文全篇,凡谈及反对翻案的中高级官员,一律隐去姓名,代以别称。如对此案负有最大责任的程国仁,先称“时按察使”,后称“前袒汝弼之臬使”“抚部”等;对与程国仁合力攻击温承惠的继任按察使童槐则先称“兖沂道”“西臬”,后称“新臬”;对胡祖福、钱俊则或以官职称“登莱”“济南”,或以籍贯称“杭州名臣子”“嘉兴大世族”等。读者不知内情,或无力考证职官,就很难将文中的人、事对应起来。至于涉及朝廷显贵的人情纠葛,譬如汪汝弼与重臣英和的师生关系,钱俊与巡抚钱臻的兄弟关系、胡祖福与帝师胡高望的父子、与尚书卢荫溥、左都御史吴芳培的姻亲戚友关系,包文中均未提及,单从“直笔”角度讲,确不及张文深入腠理,能将势要党掾对于刑案审断的巨大影响尽言无隐。惟文末直言:“督堵河南马营坝决口合龙之大臣协办大学士吴璥,与故济南姻亲,以合龙功,故济南、故登莱遂得复列官联矣。”或出于道光初年吴璥以治河不职黜免病猝,而毋庸避讳的缘故。
至于郭尚先《温宫保谳狱事》一文,虽脱胎于包文,却与其扬抑并举、褒贬鲜明的行文特点不同,感情色彩十分淡漠。不但对以程国仁为首的反翻案派没有任何怨愤、讥讽,甚至连批评也谈不上。文中尽量避免透露个人信息,只称汪汝弼为“县令”、程国仁为“巡抚”、童槐为“代任者”,余者胡、钱、周、李等全然隐去不提。至于案件背后的人际关系、党援纠葛更是只字不提,令读者无从探其阴私、引发联想。
作为翰林高第,郭尚先天然处在以科举门户编织的官场人情网中,同众多大员的私谊较包世臣更为密切。同时,他与泰安案本身毫无牵扯,针对任何一方的情感共鸣都无从谈起,撰文记事纯系师友酬应起见。为仕途前程、人情世故计,郭文的因循敷衍、圆滑谨慎,就在情理之中了。
郭尚先书法联
四、结语
1.冤何难伸
寺田浩明将中国传统司法归结为“伸冤型”思维,即必须要有一个主持公道、惩治恃强凌弱、横行霸道者的主角,使陷于冤屈压抑状态的当事者得以伸展,恢复到原有状态。一省之内,职务越高的官员,越具有这样的权威性。而全社会所有阶层,之所以能够忍耐官府不合理的对待而对伸冤有所期盼,则因为还有着超脱于官僚系统,可以执天下公论的皇帝,以最终裁决者的形象,投映在他们的脑海之中。然而将众多官、私史料对比剖解之后,我们可以确信,即便对徐文诰这样的豪绅而言,伸冤之路的艰难,也远远超过其预想。
首先,冤案的基调在泰安知县汪汝弼讳盗念起之际就已经确立。讳盗是清代官场痼疾之一,且并非州县官规避处分的个体行为,而是“专务粉饰”世风下属吏“仰体上意,率多讳匿”的集体性虐政。时任巡抚陈预照搬层层审转文书,将众盗夜入民宅认作“行窃”,即是明证。除立意讳盗之外,汪汝弼严逼事主、愈演愈烈的突兀举动,或许还与他对徐家上下打点、多次越诉的抵触情绪,以及基层政权与地方豪强的日常摩擦有关,这也是清中叶官民关系、社会矛盾的突出特点。
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其次,清王朝以“必要的覆审制”作为刑审的常规流程,形成上一审级对下一审级的牵制与监督,给冤假错案以纠正机会。但从泰安案反映的情况看,嘉庆后期,至少在山东省内,已形成各级审官交相为恶,督抚大员徇庇属官,“同级集权—纵向监督”制度设计弹性尽失的糟糕局面。而案件前期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是众多审官碍于官僚系统内的人情网罗,在行使权力时置理性公正于不顾,或对具有私人感情和利益关系的乡党同僚偏听偏信,或对上司大员刻意逢迎。按照包世臣对嘉道地方官场的观察,其刑审中“解犯到府,必发附郭。附郭与外县谊属同寅,谁无情面?假有翻异,专事刑逼,令依原供。不问事理之虚实,惟以周旋寅谊为心……至首县与外府,分同所属,外县交若兄弟,书札嘱托,馈遗瞻顾,遇有翻异,仍前刑吓,痛则思死,沉冤谁雪?”本案中,众审官各存私谊,却形成合力,将汪汝弼讳盗诬良的初审,通过刑讯、诱供、更改尸单等种种手段多方落实,通省之内纠错无门,重大冤案渐次形成。
第三,乾隆中期以后,京控在王朝刑名系统中承担了重要的校正功能,徐家凭借过人财力,两次进京呈状,实现皇帝震怒、亲自指示的预期目标。不过,即便被冠以钦案之名,又经过省一级的政治角力,翻案过程仍异常曲折,且终究不能彻底。其时凡有大案,官场上下多遵循“四救四不救”惯例行事,而本案的后期走向,正是“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两说的写照。譬如面对皇权压力,程国仁仍坚持回护前审,不惜再陷徐文诰于重罪。即所谓“上控之案,使冤得伸,则官之祸福不可测;使不得伸,即反坐不过军流耳。而官之妄断与否,则非所计也”的“救官不救民”。再钦差帅承瀛等人与山东官场毫无瓜葛,却仍在奏折中使用春秋笔法,欲引导皇帝将官职最卑、无所倚仗的周承宽定为罪魁,而将程国仁、汪汝弼等高级官员、重臣门生的责任轻描淡写,竭力开脱。即所谓“罪归上官则权位重者谴愈重,且牵连必多;罪归微官则责任轻者罚可轻,且归结较易。而小官之当罪与否,则非所计也”的“救大不救小”。事实上,包括温承惠在内的历任覆审大臣,尽管立场不同,却无不欲将冤案大事化小,以解皇帝之怒,继而为涉事官员争取更宽缓的处理结果。如此政风之下,单纯以奏折为信息渠道的皇帝始终不能尽悉全案真相,处理结果也难以情罪相当。
总而言之,泰安案的正义迟来,来而未尽,绝非个案的偶发现象,而是清中期官场系统性矛盾的集中体现。
纪昀著《阅微草堂笔记》
2.清代刑名档案的可靠性评估
清代档案类史料保存量大、系统性强,因其形态原始,且具有大数据计量的可操作性,受到研究者的特别重视。不过,史料的原始性与可靠性,并不能等量齐观。
清代中央刑名档案,主要包括题本、奏折两类。乾隆中期以前,各地死刑与涉及人命的军流案件均用题本上达。此后,由于题本程序繁琐,皇帝关注程度下降,一些性质恶劣的命盗大案改用奏折进呈。至于那些通过京控得到皇帝干预指示的疑难钦案,地方官又要作倍加谨慎之状,上奏——批答流程每每循环多次,档案保存也格外周备。
徐忠明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
对于那些事情相对简单,只以“成招”叙入的刑案,一些学者已在其记载方法与修辞技巧中,发现了存在的“虚构”成分。一则公文著有体例,地方官幕习于故套,即便在遣词造句层面,也倾向于使用成说,而脱离个案的实际情况。如描述强奸案起因多用“见某少艾”;描述群盗结伙过程多用“各道贫难”等等。至于确否如此,读者无从得知。张祖基就曾嘲讽州县刑幕乱抄模板闹出笑话:
幕道中不乏高明,其劣者恒资旧案为蓝本。张溟洲尝阅一德州案,大笑曰:“德州竟有李奎(逵)矣!”盖斗杀之案,每有“随拔身佩小刀向其吓戳”云云,此案系用斧砍伤致死,而辄称“随拔身佩斧子向其吓砍”焉!
除了因为惯性思维导致行文上偏离事实之外,地方官遇到相对复杂的刑案,还经常采取“移情就例”“移情就案”方式,故意编造文书,规避风险。清代法司衙门核办徒罪以上案件,必须以律例、成案为依据,不得“意为轻重”,如果引用例、案不当,就要受到处分。然而事有万端,变幻无穷,那些情节繁复的新发案件总是很难找到与之匹配的律例、成案引为依据。地方官为了弥缝文字,驳之无隙,常在审讯后将犯证供词和审官看语进行整体性修改,使案情与所引律例、成案完全吻合。这样的现象到了嘉道年间,已经颇具普遍性。道光帝就曾发现,一些并不常见的案子,各地所题竟然如出一辙,且“情节既属支离,引断便非的确,且以不恒经见之案,同时具题,若出一辄,难保非外省问刑衙门积习相沿,移情就案”。张祖基在浙江任知县,覆审同僚所办案件时更是感慨:“夫空中楼阁,任意编造,浙省公事多如此,亦不为异。所异者,编造中仍有不符耳。”面对这些“编造”的文本,即便最高明的刑部官员也难以从中窥得案件本来面目,更遑论隔膜数百年的当代研究者了。
道光帝像
与常规案件不同,诸如泰安案这样的重大钦案,地方官总要认真对待,不敢过分因循故套,或在上奏时恣意编造案情。但钦案对涉事官员的前途关碍甚大,上奏者基于利害,行文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主观意图也更加强烈,对皇帝思路与情绪的引导性明显重于对案情本身的陈述性,且措辞严谨出于常格,难以觅得逻辑漏洞。所幸钦案往往过程波折,保存档案众多且信息源复杂。研究者可将不同时段、主体的档案前后对读,结合当时的制度运作与政治风气,特别是上奏者的立场趋避与预期目标,对多份档案提供的信息加以整合,做出更接近事实的判断。以泰安案为例,关于柏永柱致命伤系何枪发出,汪汝弼是否有意讳盗,周承宽是否对事主严刑逼供,这些关键环节,前后上奏人均有不同说法,如不详加比对而偏信其一,则难免为之所误。
不过,即使研究者将泰安案数十份档案逐一通读,且对时代背景把握充分,所获得的信息,也不过与嘉庆皇帝相当,而难免于档案制造者的话术迷惑。毕竟,相对于官方档案冠冕堂皇的叙事逻辑,人情往来之亲疏,朝中奥援之轻重,更直接地左右着该案走向、官员陟罚。其形如魅影、如飙风,无所不在,无人不知,却从未开诚布公见诸文书奏议,只能由张祖基、包世臣这样有心的参与者、观察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记述下来。这些个人色彩浓烈的历史书写,虽记忆与表述未尽准确,却能使研究者有恍然大悟之感:原来档案呈现的凿凿的论,不过是阴差阳错的合力使然,先在官与民、上与下、中央与地方、皇帝与官僚的博弈中摆来摆去,再猝然定格于九重天子一念之间,而众多涉案者的前途命运,也就此岔开方向,随着惯性各自东西。
本文作者著《清代的案与刑》
在目下的清史研究中,由于档案文书、日记信札等被认为更贴近原始形态的一手史料得到大规模保存,四部文献的主导地位已遭到挑战。而通过本文的个案剖析可以看到,即便有浩如烟海的“未知”史料可待挖掘,研究者对文集、笔记等传统文献的研读也不应轻忽怠慢。毕竟,只有在知人论世的史学视野下,将不同史料特性了然于胸、长短互鉴,才能更深刻地审视其价值与使用方法,在多维史料的去取比较中建构立体的历史情境,尽最大可能接近事实真相与本质。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作者:郑小悠,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
编辑:若水
欢迎大家关注本微信号!
独立精神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官方微信平台
Journal_of_T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