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社交平台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人们提供了表达的新渠道。然而,国家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力度不断加强,不当言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会触犯法律,受到相应的惩处。
律博维权卫士周文海律师名誉纠纷案例(1)
案例:2022年3月,来自河南许昌的某市小学教师李某发现微博平台上出现一个名为"匿名爆料君"的账号发布多条博文,称其"与多名家长存在不正当关系""私下收取高额补课费""生活作风混乱"等,引发大量转发和负面评论。李某的声誉严重受损,甚至被学校暂停教学工作。李某报警后,警方因匿名账号难以溯源未立案。李某随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微博平台提供侵权人信息并追究诽谤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内容无事实依据,判决如下:
1.微博平台披露"匿名爆料君"真实信息(经查为李某同事王某);
2.王某需在微博置顶公开道歉声明30日;
3.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公证费等合理支出8000元;
4.删除全部侵权内容。
律博维权卫士周文海律师名誉纠纷案例(2)
维权指引:
1.及时固定证据
通过公证处对侵权网页、转发量、评论等全程公证
保存原始电子设备(手机/电脑)
记录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医疗记录、收入证明)
2.要求网络平台协助
向微博提交《侵权投诉通知》(民法典第1195条)
要求平台提供侵权人注册信息(需法院立案后配合)
3.法律追责程序
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禁令,要求停止传播(民事诉讼法第103条)
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可刑事自诉(诽谤信息转发超500次可入刑)
4.执行保障
侵权人拒不道歉的,可申请法院刊登判决书(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对拒赔者可申请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
律博维权卫士周文海律师名誉纠纷案例(3)
法律依据:
1.《刑法》第246条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2.《民法典》
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第1028条:媒体失实报道的更正义务
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民事诉讼法》
第81条:证据保全制度
第252条: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强制措施
注意事项:
1.避免自行与侵权人网络对峙,防止二次传播
2.公证证据需在48小时内完成(电子证据易灭失)
3.可同步向教育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消除职业影响
4.对恶意营销号可向网信办举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21条)
建议维权时同步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调查令"制度快速调取证据,提高维权效率。网络侵权案件诉讼周期通常为3-6个月,需做好证据保全与情绪管理。
律博维权卫士周文海律师名誉纠纷案例(4)
注:如果当前的您,不管从事教育行业,还是社交媒体直播UP主,或者其他,也面临此类名誉诽谤的问题,可私信我们律博维权卫士周文海律师,术业有专攻,专业的力量成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