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

2024年第4辑

大数据赋能监管场所

检察监督工作的应用研究

作者 朱德山 武强胜

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已成为广泛共识,从海量数据中挖掘监督信息和类案线索,通过多案纠错、类案防错,促进社会治理。本文围绕大数据在监管场所检察监督中的应用开展研究,分析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应用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具体完善路径,助力在数字检察战略背景下,提高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工作质效。

一、监管场所的监督难点与大数据融合发展的价值

(一)监管场所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既是现阶段法律监督质效不高的集中体现,更是长期阻碍检察机关破解监督职能虚化、弱化等难题的短板。监管场所的检察点多、线长、面广,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尚不尽如人意,上述短板和问题尤为突出。

(二)大数据在监管场所检察监督的价值。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基本路径是从个案中总结规律、特征,后根据规律、特征在海量数据中筛查出类案,在批量类案中发现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最终落脚点是解决社会治理问题。大数据与监管场所检察监督的深度融合、应用,同样遵循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内在逻辑和价值目标。

二、大数据赋能监管场所检察监督的发展和实践探索

(一)刑事执行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制度发展。2022年以来,最高检制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指引》《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均明确了大数据赋能在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中的运用。2024年2月,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落地出台《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意见》,着力解决派驻检察存在的突出问题,打造派驻检察2.0版,推动派驻检察室与监狱、看守所监控和执法信息联网全覆盖。这些都为刑事执行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建设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二)大数据赋能监管场所检察监督的应用实例。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实践看,天津市检察院建立刑事执行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实现了减刑假释案件跨部门网上协同办理,将全市检察机关排查的18万余件“减、假、暂”案件导入平台系统,将30年以来的相关数据予以保留并呈现,为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奠定坚实基础。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检察院研发“执检小精灵”系统,可根据罪犯获得的奖励数、间隔期、原判罪名、刑期、法律条款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符合提请减刑的基本条件。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打造智慧刑事执行检察平台,根据罪犯计分奖惩情况,自动量化和计算分析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以及减刑幅度,研发智能分析监管视频数据的“捎买带”、通风报信类案监督模型。湖南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在监狱巡回检察中,建立狱情分析等监狱执法八大关联信息数据库,通过数据碰撞,快速发现监督线索。江苏如皋市检察院组建了全国首家刑事执行“云检察室”,自主研发出了“鹰眼”数智平台,依托“移动侦测”和“抽帧压缩”两项核心技术,对监管场所监控视频和监管平台数据进行自动适时抓取识别、自动分析研判预警,实现对海量监控录像的快速审查。广西贺州市检察院研发“鹰眼”监所视频巡检系统,依托AI智能对羁押场所视频数据进行全天候自动分析,识别打架斗殴等28类异常报警算法。

三、大数据赋能监管场所检察监督的不足及完善路径

(一)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实现分类分级管理。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就在于“大数据池”的构建,必须建立足够数量、种类多样的、质量有保障的海量数据底座。当前统一业务系统或者各地检察机关建立的刑事执行检察大数据平台虽然为政法机关数据共享提供了接口和途径,为网络互联和数据共享提供了一定程度技术支撑,但数据的获取还需要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支持。监管场所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实践中往往通过政法委协调或者各部门双边协商的方式进行,但基于涉密为由拒绝信息。

(二)检察办案与大数据技术融合不深,业务素能有待进一步提升。检察人员掌握、运用数字技术的能力与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数字检察的实践质量。检察监督业务的数据挖掘和规则设置,需要从业务角度和技术角度进行不断融合与超越,以检察机关监督业务需求为出发点,依托执法司法数据资源,科学设置监督线索筛查规则的算法和模型。司法实践中,要摈弃数字检察是检察信息化或软件轻应用的错误认识。

(三)监管场所检察监督模型建构优化不足,需要全方位加强管理。数据是开展刑事执行检察领域数字化建设的基础,大数据分析监督模型则构成其框架。当前各类监督模型存在获取的数量质量不符合预期目的、数据获取成本大于数据治理成效、照搬模型导致复用性、推广性不强问题。需要建立模型研发、推广、应用等全方位的管理机制,实现监督模型产品化、多元化、集约化。

作者单位: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第8564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任小玲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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