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航、东航、南航、四川航空等国内各航司相继发出通知,称自4月5日起销售的客票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对于4月5日前销售的客票,若在4月5日及以后进行变更,已收取的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根据各航司的通知,调整后,航线距离在800公里及以下的航线燃油附加费,每航段每名旅客收取10元;航线距离在800公里以上的,收取20元。与调整前的收取标准相比,分别下调10元和20元。
对于特殊群体旅客,仍然执行燃油附加费减免政策。婴儿旅客免收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即航线距离800公里及以下免收,航线距离800公里以上每航段每名旅客收取10元。另外,国际客票燃油附加费以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那么,对于调整前购买的国内航线机票,旅客在调整后申请机票变更,燃油附加费怎么处理?各航司均表示已收取的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旅客如果申请退票,已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又作何处理?对此,深圳航空在通知中明确表示,按实际收取金额予以退还。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杨富 编辑 曾雪柔 供图 受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