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韩国宪法法院对总统尹锡悦弹劾案的判决,是韩国宪政史上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司法审查实践。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总统尹锡悦以“国政危机”为由宣布戒严的合法性,以及国会弹劾程序的正当性。宪法法院通过逐层法律分析,最终裁定弹劾请求合法且总统行为构成重大违宪,其判决要旨围绕以下关键问题展开。

首先,宪法法院对弹劾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针对被告方提出的“一事不再议”原则争议,法院援引《国会法》第92条明确指出,本次弹劾动议虽在同一会期内提出,但第四百一十九次会议与先前第四百一十八次会议的弹劾案属于独立议事程序。法院强调,国会法关于“被否决议案不得重复提交”的限制仅适用于同一会议中的重复提案,而本案两次弹劾动议分属不同会议审议,因此不构成程序违法。这一解释厘清了国会弹劾权的行使边界,明确政治监督的持续性不受单一会议结果的束缚。

关于司法审查的正当性问题,宪法法院驳斥了“戒严决策属于政治决断范畴”的抗辩。判决书指出,弹劾审判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宪法秩序,即便涉及高度政治性的国家紧急权力行使,只要存在违宪嫌疑就必须接受司法审查。法院进一步阐明,国会未启动司法委员会调查程序并不影响弹劾动议的合法性,因为《国会法》将调查程序的启动权完全赋予国会自主裁量。这一裁决强化了宪法法院作为宪法最终解释者的地位,确认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制衡不受政治程序瑕疵的限制。

在戒严令的实质审查层面,宪法法院对《宪法》第77条进行了严格解释。判决书强调,总统宣布戒严的法定条件仅限于“战时、事变或类似国家非常事态”,且必须存在“动用兵力的军事需要或维持公共秩序的紧迫需求”。尹锡悦政府提出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国会多数党通过削减预算等立法行为导致“国政瘫痪”;其二,中央选举委员会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可能影响选举公正。法院经证据审查发现,在戒严令颁布时,国会仅对1名检察官和广播通信委员会委员长的弹劾程序正在进行,所谓“二十二件弹劾动议”多数尚未进入实质审议阶段。此外,国会通过的预算案争议完全可以通过宪法诉讼等常态机制解决,不能构成需要军事介入的紧急状态。

针对选举舞弊嫌疑,宪法法院采纳了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官方说明。证据显示,选举机构已采取包括提前邮寄投票、选票保管地点24小时视频监控、开票过程引入验票制度等多项防护措施。法院指出,尹锡悦政府以“系统安全漏洞嫌疑”为由实施戒严缺乏事实依据,因为嫌疑本身不等同于实际危机,且既有制度足以保障选举程序的纠错能力。判决书特别强调,宪法预设的紧急权力绝不能沦为解决日常政治争议的工具,否则将导致戒严制度的滥用和民主体制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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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戒严令的程序合法性,宪法法院揭露了多重违宪事实。根据《戒严法》规定,戒严宣告必须明确种类、区域、时效等基本要素,但尹锡悦政府发布的戒严令既未具体说明实施范围,也未依法向国会报备。更严重的是,军警在戒严期间直接介入立法机关运行,采取封锁国会大厦、限制议员行动等强制措施。法院明确指出,国会作为宪法规定的最高立法机关,其物理空间与议事自由的保障是代议制民主的根基,军事力量对立法权的压制构成对宪法秩序的根本性破坏。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警示性戒严”抗辩,宪法法院予以彻底否定。判决书指出,《戒严法》从未将“政治警示”或“舆论呼吁”列为合法目的,总统试图通过戒严令向国民传递政治信息的做法,本质上是对国家暴力的滥用。法院进一步揭露,戒严期间对中央选举委员会系统的“扣押调查”缺乏法定搜查令,其程序违法性不仅体现在行政层面,更反映出权力机关对选举独立性的公然干涉。这种以“危机处置”为名行“政治镇压”之实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宪法对紧急权力的授权初衷。

在审查戒严令的实质危害时,宪法法院提出了“宪法利益衡量”标准。尽管尹锡悦政府主张戒严在短时间内解除且“未造成实际损害”,但法院指出,紧急权力的不当启动本身即构成对宪法秩序的威胁。判决书强调,总统作为宪法守护者的第一责任人,其任何违宪行为无论结果如何,都会严重削弱公众对宪政制度的信任。尤其是动用军队介入政治争议的行为,直接触犯了《宪法》第5条规定的军队政治中立原则,这种对国家暴力机器的政治化操控,其危害程度远超具体损害结果。

关于弹劾必要性的判定,宪法法院采用“重大违宪综合评估”方法。判决书指出,尹锡悦的违法行为具有三重宪政危害:其一,扭曲戒严制度的宪法功能,将非常状态机制常态化;其二,破坏权力分立原则,以军事手段压制立法与司法权;其三,动摇选举制度的公信力,威胁民主政治根基。这些行为的叠加效应已超出普通违宪范畴,构成对宪法秩序的体系性破坏。法院特别驳斥了“通过普通审判程序救济”的主张,强调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的特殊地位,其违宪行为必须通过弹劾程序实现宪法秩序的彻底修复。

宪法法院最终以全体一致意见通过弹劾判决,其法律推理展现出三个核心立场:第一,严格遵循宪法文本对紧急权力的限制性解释,杜绝总统权力的无限扩张;第二,坚持司法审查对政治问题的介入标准,当争议触及宪法秩序底线时,法院有义务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三,确立“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任何以目的正当性为由的程序违法均不被宪法容忍。

这一判决不仅为韩国宪制树立了新的判例基准,更向国际社会昭示: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凌驾于宪法之上,即便是以“危机”为名的非常措施,也必须被关进宪法的制度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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