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春暖花开,万物复苏,又到亲近自然的好时节。然而,从事野外活动时也不可肆意妄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将触犯法律,野外活动不当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引发各类纠纷。
记者|任文岱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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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今年是“两山”理念提出20周年。如今,绿色发展理念已然深入各行各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在全面绿色转型。生态文明建设非一朝一夕之功,绿色发展的道路上每一个个体都应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我国江西、湖南等省份是古樟树的主要生长地,其中中国最大的千年古樟林就在江西。2023年,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此案中,树龄达数百年的古樟树被毒害。
2021年,何某伙同欧阳某甲,在湖南浏阳、江西宜春等地寻找古樟树,最终锁定了7株,其中两株树龄在300年以上,其他5株树龄均在500年以上。
何某二人雇请欧阳某乙(另案处理)、李某等三人在古树的树蔸部位钻孔并灌注草甘膦农药,欲待古树被毒死后采伐出售牟利,最终7株古树均被毒死。其间,何某、欧阳某甲又与谢某(另案处理)约定,以33.8万元价格交易其中一棵古树,并收取谢某8万元定金。法院判决显示,何某、欧阳某甲、李某均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三人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或者明知是古树及其制品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论处。在此案中,几人以团伙作案的形式,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甚至形成非法链条,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体现依法严惩的立场。此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以森林资源犯罪为主题的典型案例之一。
近年来,我国在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除坚持惩治犯罪,还注重生态修复。在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及受损生态环境能否全面修复,是法院进行刑罚裁量的综合考虑因素。
田某、沈某二人在途经湖北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时,在一个废弃采石场附近的山林中非法采挖了属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和小叶黄杨,共37株。运输过程中,在神农架林区木鱼镇青天袍交通执法卡点被民警查获。二人均被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案中的涉案树苗均被移送至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科学研究院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实验室进行专业移栽。
法院认为,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传统刑事案件,不仅要考虑个案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及其侵害后果,还要综合考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及受损生态环境能否全面修复等因素,实现案件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且擅自采挖的涉案树苗经过国家公园相关部门专业移栽后已全部成活,最大限度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世间一草一木皆是历史的见证者,尤其古树名木需要世世代代的尊重和保护。我国《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为古树名木保护专门立法。其中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的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包括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的古树名木,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