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潮新闻
近日,潮新闻接到企业主反映称,温州瑞安一预算金额高达3.3亿元的项目在开标评分结果公布20多天后,又以“招标文件部分条款存在歧义、重新组织采购”为由发布废标公告。当事企业认为,废标理由太过牵强,涉嫌违规操作。
据了解,该项目招标文件在公开发布之前,已由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组等进行层层把关审核,且代理机构坚持认为,招标文件条款不存在问题,“可以继续评下去”。
那为何又会发生这一系列问题呢?对此,潮新闻记者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
评标后又被废标
采购方称部分投标人反映“客观分过低”
2025年1月3日,《瑞安城区环卫保洁及绿化养护一体化项目》在乐采云平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采购文件(即“招标文件”)一并发布。
采购文件载明,该项目采购人为瑞安市属国有企业、瑞安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发集团”),代理机构是同样拥有国资背景的瑞安市臻格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格公司”)。项目分为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两部分,预算总金额达330880677元。
项目于1月24日开标,当晚公布评分结果截图。
2025年1月24日9时,该项目在乐采云平台在线解密开标。当晚,乐采云平台向此次参与投标的20多家投标人公布了评标结果,其中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东公司”)以85.47分排名第一,比第二名高出1.03分。
然而此后20多天里,利东公司并未等到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反而等来了项目复评的消息以及废标公告。
据臻格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之一吴丽婷介绍,1月24日评标分数公布后,当晚就有3家投标人通过电话联系到她,认为得分过低,要求复查分数,此后两天内又接到一家公司复查分数的书面申请。
产发集团副总经理阮杰也证实,正是因为收到了多名投标人电话及书面对评分中的客观分异议申请,产发集团经研究后决定暂停确定中标供应商。“通过研讨、讨论,产发集团在2月1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事实结果证明确实有问题,到最后专家(评标委员会)给出的结论是这样的。”
项目废标公告截图。
2月17日,臻格公司代为发布《关于瑞安城区环卫保洁及绿化养护一体化项目废标公告》,废标理由为“标项1: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部分条款存在歧义,重新组织采购。”
同时该废标公告还附上了评审小组成员名单,9人中有6人是来自全省不同领域的专家,另外3人为采购人代表。
阮杰向记者再三确认,《瑞安城区环卫保洁及绿化养护一体化项目》从开标到复评、再到发布废标公告,完全合理合法,并不存在程序违规的说法。
“客观分低”无直接定论
多方就“项目招标文件存歧义”问题各执一词
对于产发集团的说法,利东公司并不认同。
“客观分的相应条款写的非常清楚,投标人只要按照条款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或证明材料即可,如果投标人在这里失分,只能说明他们自己对条款理解不到位。”利东公司相关负责人曾海东称,评标委员会的复评结论太过牵强,他已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同时向瑞安市财政局进行了投诉。
就此事,瑞安财政局表示,收到投诉后已经按照管理权限指导产发集团做出处置。
潮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截至目前为止,上述4家投标人反映的客观分过低的问题,尚无明确答案。
吴丽婷也证实,复评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没有就“4家投标企业客观分是否过低”作出直接回应,而是给了“招标文件部分条款存在歧义,重新组织采购”的结论,“歧义条款主要涉及供应商业绩、项目负责人这两块内容。”
评标委员会认为存在歧义的相关条款截图。
“要解释这个条款为什么会出现问题,还要问代理(机构)。”对于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阮杰表示并不清楚。
吴丽婷则坚称,招标文件在发布之前经过采购人、相关专家多次审核确认,不存在问题。在复评现场她也曾提出自己的观点,但评标委员会并没有采纳,“我觉得我们是没有歧义的,因为当时是我自己写的,我觉得是没有问题、没有歧义的。”
“(评标委员会)专家一定要把帽子加给我们,莫须有的加给我们,你说怎么办呢?如果专家自己有错,他把责任往(我们)这边推,那我也没什么办法。”臻格公司负责人项全访补充道。
针对利东公司和臻格公司的说法,潮新闻记者也辗转联系上了此次评标小组的两位专家成员。
其中一名成员以“不接受(采访)、不方便”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另一位成员则表示,“招标文件部分条款存在歧义”确实是2月15日当天经过评标委员会讨论后得出的结论。那为何第一次评标的时候没有发现部分条款存在问题?该成员解释称“(第一次)没有重视起来”。
臻格公司负责人项全访强调,“到目前都是按照正常流程下来的,这个是没问题的;第二,评标专家怎么评,是他们的权利,我们业主(采购人)、代理机构是没有权利去干涉他们的。”
至于该项目下一步将如何进行,阮杰表示,将会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重新组织采购,“重新再走一遍,可能会加一道法务的审核,对(招标文件)文字表述上进行把关确认。”
投标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可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
对此,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采购人仅因部分投标人反映得分过低而暂停发布中标公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除非发现实质性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不应随意暂停程序。仅仅根据招标文件有歧义废标,没有充分依据。“作为招标文件的起草和编制方,应确保文件条款清晰、无歧义,符合法律法规。若文件确实存在问题,代理机构需承担疏于审核的责任;若文件无问题,则无需承担责任。如果确实非代理方的问题,而是以此为借口,代理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并且采购人也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采购方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付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时也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同时,代理方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诉,要求调查废标决定的合法性。并且可以附上专家建议,和招标文件合法性鉴定证据。除此之外,若因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的不当行为导致声誉受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恢复自身名誉。因为评标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废标,评标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这个事件中,仅披露招标文件内容有歧义,难以界定评标人是否存在失职行为,还需要通过具体证据判断。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金千秋则认为,首先,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对评审结果有权提起异议。其次,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对重新评审有着更加严格限定的适用条件。而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目前尚无关于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直接规定。
那么,投标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金千秋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再行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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