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系岑溪市信访局一级主任科员、岑溪市打非整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办)主任冼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宣判,以冼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16年至2024年1月期间,冼某利用其担任打非办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刘某锐(已判刑)、黄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两人在岑溪市有关地点非法开采稀土矿提供保护,并分多次非法收受刘某锐、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14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另有约定的15万元因刘某锐在非法开采稀土矿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遂。
案发后,被告人冼某退出受贿赃款50万元。冼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冼某亲属已代其退出受贿款64万元。
二、滥用职权事实
2016年至2024年1月期间,冼某作为岑溪市打非办主任,有打击辖区内盗采稀土、保护辖区内矿产资源的职责。在刘某锐找到冼某要求在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的过程中给予帮助和保护后,冼某明知刘某锐盗采稀土团伙在马路镇某地非法盗采稀土,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10日期间,冼某仍故意不履行职责,既没有安排打非办工作人员巡查打击,也没有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也不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从而帮助刘某锐团伙不被及时巡查发现和打击,致使刘某锐团伙在岑溪市马路镇某地非法开采稀土矿行为持续至2024年1月10日才被公安机关查处,导致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7247820元。案发后,冼某亲属代其交纳130万元用于赔偿其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损失。
▲被告人冼某
法院认为,冼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冼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2724.78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冼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陆万里|黄宇
编辑:高金健
校对:欧阳豪
审核:陈金明∣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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