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九案。

2003年9月29日,汪玲在家中被刺21刀,她的死亡在咸阳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因为汪玲的丈夫陈平时任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此特殊的身份,不仅引得公安部门非常重视,也勾起了全国民众的好奇心。

这起案件侦破的难度很大,不仅是身份特殊,案发现场也十分复杂。

为了尽快侦破此案,被誉为“中国的福尔摩斯”,素有“刑侦八虎”之首美称的著名刑侦专家乌国庆也在案发的一个月后赶赴咸阳参与案件的侦破工作。

经过在现场的反复勘查和缜密推理,乌国庆凭着一双“奇怪的鞋印”和案发现场被子上遗留的一个“血刀印”找到了凶手。

凶手就是死者汪玲的丈夫—陈平。



陈平

检察长之妻惨死家中

2003年9月29日,临近国庆长假,古城咸阳街头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接到了一个报警电话。

报警者称自己的妻子在家中被捆绑,隔着窗叫她却不答应,怀疑妻子已经遇害。

进一步询问了报警者的身份信息和具体住址后,接线员心下一惊。

报案者说自己叫陈平,是咸阳秦都区检察院检察长,身份竟如此特殊。

警方迅速赶往咸阳市向福园小区8号楼,等待在那里的陈平告诉办案民警,中午时,他跟朋友在外吃饭,有亲戚找妻子汪玲,但敲门、打电话都无人应,朋友建议回家看看,于是两人一起驾车赶回。

由于他将钥匙忘在了家中,无法进门,有人借来梯子,爬上阳台。透过阳台,看到了被捆绑着的汪玲躺在了一片血泊里。

由于防盗门打不开,警方迅速调来切割机,从阳台进入陈家卧室。

汪玲只穿了件睡衣,手脚被白色尼龙绳紧紧捆绑着,身中21刀,早已死去。



被害人汪玲

案发现场奇怪的脚印、血手套印、弧形血刀印

警方进行了初步勘查,并没有找到有用的证据,太多矛盾的线索交织在一起,看似是强奸现场,可被害人并没有遭侵犯;家中大量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也并未被带走。

案件的性质和方向迷雾重重,警方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为了能够反复研究勘查,现场被警方完整、严密地保护起来。

由于案件迟迟不能侦破,10月29日,刑侦专家乌国庆被派往咸阳参与案件的侦破工作。



乌国庆

经过对案发现场的复勘,乌国庆发现了几个疑点:

一、案发现场遗留的鞋印显示凶手从正门进入房间,进来后曾走到过客厅的沙发跟前,然后再进入到杀人的房间,其他房间没有出现这种鞋印;奇怪的是凶手在屋里活动那么久,这些鞋印竟没有重复,这不合常理。

二、书房里头柜子上有一些血手套印,凡是有血手套印的地方证明犯罪分子肯定到过这个地方,可屋里却没有鞋印。这说明凶手应当对案发现场进行过伪装。

除了遗留在书房柜子上的血手套印凶手还在现场留下了三处血手套印,分别是卫生间的灯开关上,北卧室的电视柜上以及床头柜的抽屉上。这些地方,乌国庆又发现了矛盾之处。

床头柜的抽屉上遗留的有血手印,可抽屉里的东西却很干净,这说明凶手只是拉开了抽屉,却并没有动里面的贵重物品。难道是抽屉里没有凶手想要的东西?

乌国庆的现场复勘一直持续了4天,在此期间,他在汪玲的像血一样颜色的被面上发现了两个血色弧形刀印,这个刀印是由一种工艺短刀压成的。

乌国庆猜测应该是凶器曾在被面上放置过,可警方在现场并没有找到凶器。但是血刀印的发现可以确定是哪种凶器,这是个很有价值的线索。

从刀印来看这是一把单刃刀,凶手就是用这样一把刀在汪玲的身上连刺二十一刀。



乌国庆

强奸?抢劫?仇杀?

结合案发现场遗留的线索,乌国庆认真的分析着每一种可能性。

从案发现场来看,汪玲双手双脚都被捆绑,而且几乎全身赤裸,她的睡裤被褪到小腿上,裤衩被脱至膝盖下。

同时汪玲的包还摆在床上,里面的现金却早已不翼而飞,这起案件看上去既像是抢劫杀人又像是强奸杀人。

可在乌国庆看来,这些都是伪装,而且是比较笨的伪装。

从汪玲衣服被拔下来,裤衩子褪到小腿来看,像是强奸,可凶手的捆绑汪玲的办法却是高位捆绑,并把两条腿并起来捆在一起,这种捆绑,根本没办法实施强奸,再加上汪玲的身上也没有留下被强奸的痕迹,强奸的可能性基本被排除了。

那么是不是抢劫呢?从案发现场看,汪玲女包里的钱是不见了,可现场还有8万多的现金,以及10多万元的美金,还有其他的贵重首饰和物品都没有遗失,在眼皮子底下的大量财物凶手都没有要,只能说明他很可能在伪装抢劫。

既不是强奸也不是抢劫,很可能是直接奔着杀人来的,乌国庆分析。

汪玲的胸部有四处并排的刀伤,但她遇害时却没有反抗。而经过法医的鉴定这些伤痕又的确是在被害人,还有生命迹象之前形成的。

这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乌国庆多年办过的案件中还从来没有遇到过。

如果一个人还活着且意识清醒的话,一刀下去她就会疼的乱动,第二刀很难并排,刺的位置也不会那么整齐。

为了解开这个疑问,警方对汪玲进行了化验,果然在她的身体里发现了安眠药。

新的矛盾又出现了,如果是杀手来到家里给她强灌安眠药,她肯定会挣扎,这是种暴力行为,可她身上没有任何暴力行为造成的痕迹。

如果不是强灌,是误服,可现场却没有任何剩余药物的残留,甚至连药物的包装都没有。

那唯一的可能这个药是骗服的,这个只有亲近的人才能做到。

案件到了这里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方向,只要找到凶器,确定家里的鞋印是谁的,那么案件的侦破指日可待。

警方查明陈平的朋 友张某,曾向陈平和其他3人赠送过同一样式的短刀。其他人的3把刀都已找到,唯独陈平的这把刀不见踪影。

汪玲被杀现场遗留的足迹特征,也与从案发现场提取的陈平所穿鞋子反映的特征一致。

种种迹象表明陈平就是凶手,他在杀死汪玲后又伪造了案发现场。



陈平

案后供述

2004年1月17日,案发后的108天,咸阳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陈平实施了刑事拘留。

陈平被刑事拘留后,有过供述:

2003年9月28日晚,汪玲到卫生间冲澡时,他将5片安眠药放到一个纸杯中溶化加满水,然后递给洗完澡的汪玲,汪玲喝了,他就在书房上网……

凌晨4时多,叫了汪玲几声,见没有反应,他喝了点药酒,找了双白线手套戴上。随后又找了条白色尼龙绳,把汪玲捆绑好,用工艺刀在汪玲胸前捅了二十多刀。

之后,他又伪造了现场,丢弃了作案工具,于当日早上7点40分去上班。

杀人动机

后警方又查明了陈平的杀人动机:原来陈平残忍杀害相处了20年的妻子,与另一个女人有关。

1983年,陈平与汪玲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

在外人眼里,陈平仕途青云直上,前途无量,家庭生活衣食无忧,妻子虽然下岗,但聪慧能干,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1996年前后,陈平结识了当地某金融单位的一女子,两人一来二往有了好感。

一次,汪玲打电话告诉陈平,说她去了西安。

陈平见有了机会,于是色胆包天,将那名女子带回家中。

正当他俩在床上亲昵之时,汪玲却回到家,神不知鬼不觉地站到了两人的面前。

从此,夫妻间的矛盾便走向了公开化,从开始的小吵小闹,发展到最后的大吵大闹,最后到了离婚边缘。

离婚问题提上日程,两人却一直达不成协议,其原因是汪玲要求分得一半家产,陈平不同意。

随着口水战不断升级,双方对骂的言词越来越激烈。

汪玲因为太了解陈平,所以从内心多少有些瞧不起陈平。

陈平在外面众星捧月,回到家中却不被妻子放在 眼里,陈平内心产生了极大落差,便有了杀死妻子的念头。



陈平

案发后,警方在陈平家里发现了8万多现金,10多万美金,两张存单合计15万元,咸阳市某公司收到汪玲投资款80万元收据一张,股票 1500股……侦查人员还在陈平家搜出一块珍贵的鱼骨化石。除此之外,还有104发军用子弹。

汪玲原是咸阳市冶炼厂工人,1987年下岗,先后开过粮油门市部、饭店、澡堂,挣的钱是有数的,家中巨额财产从何而来?经检察机关查明,大部分都是陈平贪污受贿得来的。

杀人后伪装现场、贪污受贿,私藏子弹,这这桩桩件件足可以将陈平绳之以法。

所以说,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都是由特定的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才形成的,所有的伪装都是徒劳。

身为检察长的陈平,恐怕至死也不明白,他留下的这个特定的犯罪现场,正是自己为自己设置的大网。

2005年1月1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陈平死刑。

理性讨论

案件到这里看似结束了,可《瞭望东方周刊》2006年第35期:《咸阳检察长杀妻案存疑 最高法电话未能枪下留人》一文,提到陈平至死喊冤,文章提到几点:

一、陈平做出过有罪供诉,但后来又称遭到刑讯逼供,坚持无罪。

二、陈平的律师和家人认为杀人动机不足,原因是他平日胆小、连鸡都不敢杀,二他马上要提拔了,不会在这时候冒险,三到2003年案发时两人感情虽然不好但也没有到要杀人的程度。

三、陈平作案中的刀子、手套、皮鞋、溶化安眠药的纸杯子以及现场丢失的两部手机都没有找到,律师认为证据缺乏全面性。

而陈平曾向公安机关供述(后翻供),他伪造完现场后,把刀子、血手套、纸杯子、刀鞘、包安眠药的纸袋分别装进了皮鞋,放入一个纸袋内,6点左右走出大门,走到渭河大桥,将上述物品扔到了河里,7点左右步行回家。到7点40分,他下楼坐车去上班,在车开出小区大门之后,他用一张餐巾纸假装擦鼻子,顺势把包着的汪玲的两部手机,从车窗扔到了路边。

4,律师当庭做了一个试验,把认定的那种安眠药物溶到一个杯子里,有很明显的白色悬浮物,味微苦。他问:“陈平刚和汪吵完架,陈平又拿着这样一杯水让汪喝,她能喝吗?”

5,对于最为关键的死亡时间,公安机关分析推断汪应该在9月29日凌晨3时至上午9时之间死亡。在陈平交代杀妻时间是凌晨四五点后,2004年6月18日又得出死亡时间:“极有可能是凌晨六时左右”。

6,公安机关称,在汪被害现场,找到了一个粘有血迹的弧形刀印。经过调查、鉴定,得知陈平曾有一把同类型刀,并与汪身上的刺伤完全吻合,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就是陈平。足迹鉴定表明,现场的鞋印系陈平所留,且是在作案时故意穿不同的皮鞋留的。

但律师认为,此案的足迹鉴定书是在2004年7月1日才做出的,匕首血迹印痕的鉴定是在2004年9月17日,而陈平做出有罪供述是在此前的4月5日。律师暗示鉴定结果是为了做实指控造假。律师认为不能排除现场有第三人。

大家结合文中的勘察细节讨论,认为他是不是凶手?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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