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后六个月内要完成安置。那地方政府每年是否要组织两次安置呢?毕竟士兵退役每年有春季和秋季两次,不少战友都很关注这个问题。



首先,《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在接收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六个月内,完成安排他们工作的任务。这六个月,也就是半年时间,这个期限可不是随便定的,而是经过反复测算的合理周期。


对于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来说,这是他们退出部队、适应社会的缓冲期;对地方政府而言,也为统筹岗位、对接需求提供了操作空间。接收满六个月就必须完成安置。这里的六个月从接收退役军人开始计算,并非要求全年机械地分两次集中安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退役时间存在批次差异,像春季退役和冬季退役,地方政府通常会根据接收时间灵活调整安置节奏。比如三月接收一批退役军人,那就需在九月前完成安置;要是九月又接收新一批,次年三月前完成安置就行。这是一种滚动推进的模式,既能避免行政资源浪费,又能保证安置时效。


不过,在政策落地过程中,有些细节值得关注。条例特别强调,接收安置任务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安排。这意味着经济发达地区可能要承担更多跨区域安置责任。安置时,将退役军人的专业技能、立功受奖等情况与企事业单位需求实时对接,才能提高安置效率。

对于退役军人最关心的安置质量,各地也有一些创新性举措。在就业安置方面,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按比例提供岗位,同时还创新性地提出了复分选岗、直通安置等多元方式。将立功情况结合服役年限、专业技能等,量化为具体分数,实现贡献越大选择越多。

当然,任何政策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个别地区存在重安置速度、轻岗位匹配的问题,这肯定有缺陷。安置不仅要讲速度,岗位也要让人满意,要是安置的工作满意度很低,那也不行。条例第33条也有特别规定,接收单位要为残疾退役军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这很有必要。

总体来说,大家关注一年两次退伍是否就对应两次安置。实际上,各地情况有差异。比如重庆渝北区采取“四段式”安置方式,市属事业单位、区县机关、央企、市企、区县企业分四个时段,在8月至11月间完成安置,集中处理全年各批次人员。

而山东济南钢城区、广西来宾象州县等地,将九月秋季和十二月冬季退役人员分开安置,时间间隔约3至6个月。


还有江苏泰兴等城市,打破时间界限,把不同季度退役的士兵统一纳入年度安置计划,通过量化评分,让大家同台竞争。实践表明,六个月的期限并非强制要求地方政府组织两次安置,而是赋予他们因地制宜的弹性空间。

对退役战友来说,安置质量至关重要。在部队服役十多年,最后安置的岗位要是完全不满意,确实让人难以接受。所以,安置的质量、岗位是否满意,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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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综合公开信息分析,只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或者决策建议,个案均为化名。更多政策详情可咨询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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