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购买车位后发现尺寸不符,无法正常停车,于是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车位款。法院认为,尽管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购房者无法因车位问题要求补偿或解除合同,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免除开发商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4月3日《现代快报》)
停车位是干嘛用的?问这个问题似乎有点愚蠢了。但是,这句话还真的需要问一问开发商。因为这起案例中的车主的停车位,不仅仅是“停车太费劲”的问题,甚至停车位的尺寸“打开车门出来”都有难度。
我们先看看事情的经过:王某某、俞某某、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海门街道某楼盘的地下车位,总价87000元,车位面积12.72平方米。然而,业主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所购车位实际面积严重低于合同约定的12.72平方米,且车位宽度过窄,无法满足正常停车需求。法官现场勘验发现,车位宽度明显不足,测绘表明:车位实际面积仅为10.6平方米,宽度为 2.00米、长度为 5.30米,明显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停车位尺寸标准,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案涉车位本身靠墙、现宽度又有所减小,达不到规范标准。
尽管说,这起案件圆满结束了。但是,留给社会的思考需要继续。停车位尺寸缩水,其本质是开发商“良心缩水”的体现,也反映出“监管缩水”的尴尬。要少些“不好停车的停车位”,让“国家停车位尺寸标准”不再沦为一纸空文。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规范停车位的建设,相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停车位尺寸标准。这些标准是经过科学论证和实践检验的,旨在确保车辆能够安全、便捷地停放。然而在实际建设中,一些开发商为了追求更高利润,擅自缩小尺寸,以达到多建车位的目的。而这种现象,不是一家企业的事,不是一个地方的事,而是全国都存在的普遍现象。
“缩水的停车位”越是普遍现象,越是值得较真。土地紧张是现实,资源紧张是现实。但是,不管怎么说,停车位的尺寸都不该、不能缩水。何况还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国家停车位标准”?难道把这个标准当成摆设?我们不禁要问:缩水的停车位,企业是如何设计的?后续检验是如何通过的?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岂能倒逼良心不缩水、监管不缩水。“国家停车位尺寸标准”不是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