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最新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许多分布式光伏从业者,仍然对新版分布式管理办法存有诸多疑问,并在国家能源局网站留言。
4月2日,国家能源局在官网上做了公开回复。回复具体内容参考附件。
问题及回复摘要如下:
1、项目备案日期为1月23日即可执行原政策
问题: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请问这里“本办法发布之日”是指2025年1月17日还是2025年1月23日?
答复:本办法发布之日指2025年1月23日。
2、部分项目,5月1日前未并网,需重新办理手续文件
问题: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已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取得备案证及接入方案,但未能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备案证件和接入方案?
答复:因项目分类和上网模式与《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不一致,需重新办理备案证件和接入方案。
3、同一产权证、同一用电户号的项目,规模要加到一起
问题:“同一用地红线”应如何理解。是以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还是按宗地图红线区分。
答复:除将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作为依据外,还需明确相关地块的用电单位在电力公司是否为同一户号。对于同一用电户号的不同地块,需按1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4、发、用电双方要同一主体,特指转供电项目
问题:第一章第四条括弧中(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仅仅是针对“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备注,还是针对“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备注?
答复: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特指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对于普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备案主体)与用电主体可以不是同一主体。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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