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运城一起机票退票事件引发社会关注。高先生为探望在日本留学的孩子,提前5个月购买了今年8月从北京往返东京的家庭机票,后因情况变化申请退票,却被扣除94%的费用。高先生表示不满,然而在平台与航空公司互相推诿之下,仅退还了5221元,相当于票款的三分之一。4月1日,机票预订平台向记者表示,根据其退改签规定,飞机起飞前24小时(含)前,成人票(全程)退还3001元,儿童票(全程)退还2271元。后来,经过高先生多次反映沟通,平台最终决定全额退还1.5万元机票款。(4月1日荔枝新闻)

令人费解的是,机票退票费竟也能“讨价还价”。最初高先生仅收到不足千元的退款,经多次投诉后,平台退还了5221元。随着事态发酵,平台最终选择全额退款。整个过程一波三折,令围观者大跌眼镜。从“这么离谱”到“这都可以”的质疑声中,机票退改签规则的复杂性和弹性再次刷新了公众认知。平台态度越是软化,越凸显其规则的随意性。

当前机票退改签政策缺乏刚性统一标准,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行业惯例和大众认知,比如“退票手续费与机票折扣挂钩”等约定俗成的做法。二是消费合同的约定。理论上,服务方会提前告知退改签收费标准,消费者购票即视为认同相关条款。然而,这种将“购买行为”等同于“同意合同”的逻辑,往往衍生诸多问题。

诚然,在理想状态下,消费者应当履行“注意义务”,即在购票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但现实情况是,部分平台将退改签规定隐藏于冗长的格式条款中,消费者很难注意到其中不公平的“退票费”条款。这些平台依据自定“合同”收取高额退票费,看似合规,却忽视了一个关键问题:此类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此次平台最终全额退款,不仅是迫于舆论压力,更是自知理亏的表现。对于第三方售票平台而言,用户退票并不会造成实际损失,反而可能获得“二次售票”的佣金收入。更何况高先生提前数月退票,完全不影响航班座位的再次销售,也不会给航司带来重大损失。违约金的设定,理应考量这些实际情况。

机票退票费的收取不应“漫天要价”,而应遵循“损失补偿”和“成本合算”原则。归根结底,这是航司与乘客之间的事务,第三方票务平台应当减少不当牟利的算计。

作者 然玉

责任编辑 何丹

责任校对 易科彦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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