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3〕12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5元;

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60元;

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请流程

(一)参保老年人发放流程。对参保老年人,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采取“不见面审批”方式发放高龄津贴。

(二)未参保老年人发放流程。对未参保且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县民政局审核发放”的程序办理。

(三)变更处理。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在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户籍迁移的,应在30日内主动到新的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变更申请。户籍迁出的当月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次月起的津贴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四)发放时间。由县民政局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到高龄老人本人银行卡,每月10日前完成发放。

四、停止发放的情形

对已享受高龄津贴对象,在核查中超过1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 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经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且银行余额足够的,发放部门委托资金代发银行予以在线追缴退回。如未能足额及时扣缴退回的,通过其他渠道予以追缴退回。

靖远县民政局

2025年3月25日

★来源:靖远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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