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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00号)规定,我区从2019年1月起建立学校生源动态监测机制与招生预警发布机制,招生预警信息原则上于招生上一年12月底前和当年3月底前发布。

现对区域内相关学校招生历史数量与实时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发布2025年3月招生预警信息与相关说明:

一、当前招生预警学校信息

当前达到招生红色预警标准(施教区入学生源数达到或超过学校招生规模的100%)的学校共有2批9所学校(校区)。

第一批:温州市第二中学海坛校区、温州市实验中学广场校区、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春晖校区、温州市蒲鞋市小学龟湖校区、温州市南浦小学;

第二批:温州市建设小学大南校区、温州市瓦市小学瓦市校区、温州市城南小学城南校区、温州市百里路小学百里路校区。

以上达到红色预警标准的学校(校区),按照区域整体招生办法进行招生时,将针对生源超出的情况,执行入学分流。

二、预警学校超额分流执行规则

预警学校(校区)按照《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预警分流机制》相关办法执行分流:

在执行对象上,根据红色预警学校初次发布公告时间,第一批红色预警学校的执行对象为2019年3月31日之后取得房产的施教区学生(2019年3月31日已取得房产的施教区学生,学校全员接收);第二批红色预警学校的执行对象为2021年3月31日之后取得房产的施教区学生(2021年3月31日已取得房产的施教区学生,学校全员接收)。

在执行流程上,预警执行对象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分流至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分流接收学校的确定以及接收条件、规则,根据招生当年区域学校学位空余情况等确定。如招生当年红色预警学校招收非预警执行对象后仍有空余学位的,按照施教区房产达到入学要求先后顺序接收学生。(“房产达到入学要求先后”排序方法:先按房产达到入学要求的学年先后排序;同一学年批次达到入学要求的,再按房产取得时间先后排序。)

注:为稳妥做好市、区教育体制改革后招生延续工作,2021年3月31日中小学统一预警分流机制执行日之前已取得的温州市第二中学海坛校区、温州市实验中学广场校区、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春晖校区施教区房产,按原公告涉及办法(即房产取得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三、预警学校分流情况

按照“预警学校超额分流执行规则”,2024年秋季因预警后生源数超出执行分流的学校相关信息如下:


注:由于不同学年用于报名入学的房屋产权,在取得时间分布、房屋建筑面积、符合条件时间分布等方面均存在极大差异与不确定性,故以上施教区房产分流时间节点不宜作为提早购房入学时间或后续入学是否分流的参考标准。

四、新预警信息适时发布

招生预警信息如有增加或调整的,将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已发布预警但未解除或变更的学校(校区),原预警信息持续有效。

温馨提示:招生预警信息存在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本次预警仅供家长参考,不作为购置房产和迁移户口的依据。咨询电话:88262815(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2025年3月31日

温州市瓯海区2025年中小学招生预警公告

(2025年3月)

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00号)规定。鉴于瓯海区部分区域内人口显著增加,学校的招生压力增大。现对瓯海区内学校往年招生数据和区域城市化推进人口集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将2025年的中小学招生预警信息公布如下:

预警信息

瓯海区小学预警信息


瓯海区初中预警信息


分流原则

中小学按照区域整体招生办法分批次招生入学,上一批次学生录取后有剩余学位,可启动程序录取下一批次的学生。超出招生计划的入学对象则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分流到有空余学位的周边学校。

同批次内将结合施教区内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与适龄儿童户籍落户在施教区内的时间来合计计分,依据分数高低依次录取。以当年招生文件规定的开始报名的时间为节点,往前推算,房产、户籍每满1月各计1分,不满1月的时间段折算天数计分(30天/月),取小数点后2位。其中拆迁安置房产以拆迁安置本人的安置房认购定位单上的时间为准(非买卖),其他以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登记(填发)时间为准;符合认定条件的祖辈房产视同入学对象父母的房产纳入计分;不在施教区范围内的房产或户籍不纳入计分。

适龄儿童实际入学情况还受期房交付、户籍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招生预警信息存在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本次预警仅供家长参考,不作为购置房产和迁移户口的依据。

其他未尽事宜以当年招生文件为准。

咨询途径:具体情况请可向辖区学校咨询。

瓯海区教育局咨询电话:88599985、88596969

(工作日8:30-11:00;14:00-17:00)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25年3月31日

根据对区域内相关学校招生历史数量和区域城市化推进人口集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00号)规定,现发布龙湾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预警信息与相关说明:

一、当前招生预警信息

当前达到招生红色预警(辖区入学生源数达到或超过学校招生规模)的学校有:

龙湾区第一小学教育集团龙祥校区

龙湾区第二小学教育集团古浦校区

龙湾区第二小学教育集团龙江校区

龙湾区外国语小学教育集团学文校区

龙湾区金海湖小学

龙湾区实验中学教育集团学文校区

龙湾区实验中学教育集团龙江校区

达到红色预警线的学校,按照当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从第三批招生对象开始分流。

当前达到招生黄色预警(辖区入学生源数达到或超过学校招生规模90%)的学校有:

温州市国科第一小学

龙湾区第二实验小学

温州育英学校

龙湾区实验小学

龙湾区永中第一小学

龙湾区永中第二小学

龙湾区永兴第一小学

龙湾区永兴第二小学

龙湾区罗峰实验学校小学部

温州滨海学校小学部

龙湾区海城第一小学

龙湾区沙城第一小学

龙湾区天河第一小学

龙湾区状元第一小学

龙湾区海城中学

龙湾区天河中学

龙湾区星海实验中学

二、新预警信息适时发布

招生预警信息如有增加或调整的,将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已发布预警但未解除或变更的学校,原预警信息持续有效。

(1)2020年6月30日后办理住宅类不动产权证与他人共有的,总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120平方米,其份额占比不得少于50%。

(2)营业房、商住房等其他非住宅用房的产权证、民间契约、协议或公证不能作为入学的房产依据。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及发票不能作为红色预警学校的入学依据。

(3)招生预警信息存在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本次预警仅供家长参考,不作为购置房产和迁移户口的依据。

咨询电话:86996599、86386917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2025年3月10日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00号)精神,洞头区自2019年2月起建立学校招生预警与监测机制。现对区域内相关学校施教区户籍、房产等实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发布实验小学2025年秋季招生预警信息。

一、数据统计

根据我区各幼儿园在园幼儿信息统计,2025年秋季,户籍在实验小学施教区及家长有房产在实验小学施教区的适龄儿童人数已超过实验小学办学规模及实际承受能力。


二、相关说明

(一) 实验小学招生分批次进行。

第一批为入学优待对象;第二批为户籍与房产均在施教区,且户籍地址与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第三批为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第四批为父母在施教区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适龄儿童。具体政策以招生方案为准。

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第一、二批次学生全部录取。当第一、二批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第二批次学生根据“住、户一致优先”的统筹办法,实施以不动产证和户籍登记时间分别距离限定截止时间的月份提前数相加,从大到小排列顺序予以录取(月数相同时,按天数从大到小排列顺序录取;天数相同时,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如有空余学额,按户籍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第三批次只有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如还有空余学额,根据不动产证办理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第四批次适龄儿童,录满为止。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二)“住、户一致”是指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地址和户籍地址的信息一致。

三、其他说明

(一)施教区内适龄儿童的户籍情况和入学需求受多种因素影响,具有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以上信息仅供家长参考,请勿作为购置房产和迁移户口的依据。

(二)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招生区域时间及房屋产权证明有效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25年5月31日(具体以招生方案为准)。

(三)招生预警信息如有增加或调整的,将适时发布相关信息。若发布的预警未解除或变更,原预警信息持续有效。

咨询电话:63482142;63360226(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温州市洞头区教育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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