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后续补充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案和量刑标准如下:一、犯罪数额与量刑标准基本数额标准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诈骗金额3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累计数额与多次犯罪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诈骗且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二、从重处罚情节以下情形在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时,酌情从重处罚: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组织、指挥诈骗团伙或在境外实施诈骗;针对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或公益款物(如救灾、医疗资金)实施诈骗;使用隐蔽技术手段(如钓鱼网站、木马程序)或干扰公安机关工作(如电话追呼系统)。特别规定:若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80%以上)或“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上述从重情节,可直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升量刑幅度。三、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既遂标准:实际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未遂标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在互联网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数量达到上述标准10倍以上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混合形态: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若同一幅度,以既遂处罚。四、关联犯罪的惩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通讯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论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技术支持(如支付结算、通讯工具),情节严重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具体情形:出售信用卡5张以上、手机卡20张以上,或为诈骗团伙提供网络接口、资金账户等。五、跨境犯罪的特殊规定境外犯罪窝点的认定:在境外累计停留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参与诈骗窝点活动,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仍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从严打击重点:重点打击组织者、骨干成员及为诈骗提供庇护的团伙;严惩涉及故意杀人、绑架等暴力犯罪的跨境诈骗集团。追赃挽损:全面调查涉案财产,及时查封、冻结,并优先返还被害人。六、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的认定犯罪集团:三人以上组成的固定组织,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骨干分子从严惩处。帮助行为:提供信用卡、通讯工具、技术支持等,以共同犯罪论处。主观“明知”认定: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获利情况、既往经历等综合判断。七、宽严相济政策从严:对组织者、骨干分子及利用特殊群体实施诈骗的,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力度。从宽:对从犯、未成年人、被胁迫参与者,积极退赃或协助抓捕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信网络诈骗量刑标准:金额、情节与关联犯罪如何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后续补充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案和量刑标准如下:

一、犯罪数额与量刑标准

  1. 基本数额标准

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诈骗金额3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 累计数额与多次犯罪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诈骗且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

二、从重处罚情节

以下情形在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时,酌情从重处罚

  1. 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3. 组织、指挥诈骗团伙或在境外实施诈骗;
  4. 针对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或公益款物(如救灾、医疗资金)实施诈骗;
  5. 使用隐蔽技术手段(如钓鱼网站、木马程序)或干扰公安机关工作(如电话追呼系统)。

特别规定

若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80%以上)或“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上述从重情节,可直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升量刑幅度。

三、未遂与既遂的认定

  1. 既遂标准:实际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
  2. 未遂标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

在互联网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

数量达到上述标准10倍以上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 混合形态: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若同一幅度,以既遂处罚。

四、关联犯罪的惩处

  1.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通讯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论处。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技术支持(如支付结算、通讯工具),情节严重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具体情形:出售信用卡5张以上、手机卡20张以上,或为诈骗团伙提供网络接口、资金账户等。

五、跨境犯罪的特殊规定

  1. 境外犯罪窝点的认定

在境外累计停留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参与诈骗窝点活动,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仍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 从严打击重点

重点打击组织者、骨干成员及为诈骗提供庇护的团伙;

严惩涉及故意杀人、绑架等暴力犯罪的跨境诈骗集团。

  1. 追赃挽损:全面调查涉案财产,及时查封、冻结,并优先返还被害人。

六、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的认定

  1.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组成的固定组织,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骨干分子从严惩处。
  2. 帮助行为:提供信用卡、通讯工具、技术支持等,以共同犯罪论处。
  3. 主观明知认定: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获利情况、既往经历等综合判断。

七、宽严相济政策

从严:对组织者、骨干分子及利用特殊群体实施诈骗的,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力度。

从宽:对从犯、未成年人、被胁迫参与者,积极退赃或协助抓捕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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