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个人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都是容易引发争议甚至邻里矛盾冲突的做法。
今天正式实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
那么,如何界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据人民日报解读,如果摄像头能直接拍摄到邻居的人脸以及邻居门口人员来往情况,那么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必要限度,存在侵犯邻居隐私的嫌疑。
这个被网友热议的焦点话题,折射出的其实是数字化浪潮重塑社会治理模式的今天,安全与隐私的边界如何平衡的全民思考。事实上,这部34条5000余字的行政法规,最核心的议题也正在于此。
比如,“条例”对于图像采集设备的使用作出了三重限制:一是空间限制,明确禁止在民宿、员工宿舍、公共浴室等隐私敏感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将监控权力隔离于私人领域之外;二是时间限制,规定视频存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三是目的限制,严格限定视频信息调取程序,非因国家安全、刑事侦查等法定事由不得回溯原始数据。这三重限制构成技术权力的法治笼子,确保公共安全需求的满足不过度牺牲个体权利。
另一个值得期待的点在与,“条例”超越了传统“禁止—处罚”的管控模式,构建起了“全链条治理”框架。
比如在设备生产环节,就强制要求厂商嵌入隐私保护模块,自动模糊非公共区域背景、实时加密传输数据等,本质上是以技术制衡技术,比末端监管更具根本性。
“条例”还引入了“合规举报人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以激活社会监督力量。这种“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也是对传统治理的重要突破。
“条例”的出台无疑值得期待,但在执行层面仍面临挑战:比如,当前AI技术已能通过步态识别、热力图分析等手段规避面部特征采集,一些科技企业开发的“无感监控系统”可在不获取生物信息的情况下判断异常行为,此类技术显然游走于现行法律边缘。
对此,一些发达国家在立法探索中,将“图像采集设备”扩展定义为“任何可获取个体身份或行为的传感装置”,为未来技术发展预留解释空间,同时建立“技术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新型监控设备实施上市前伦理风险评估,似可借鉴。
隐私权利主张的“情境化矛盾”,也是挑战之一。调研显示,绝大多数的受访者支持隐私保护条款,但当发生盗窃案件时,超过半数的民众仍坚持调取私人场所监控,这种公众对技术治理的矛盾心态,也考验着执法智慧。
“条例”的实施,本质上是对技术扩张的法定约束,也是对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回应。唯有公民权利意识与公共安全需求在博弈中实现动态平衡,才能真正构建起兼具效能与温度的数字治理体系。
原标题:《家门口能否安装摄像头?这部法规不止回应了这个争议话题 | 锋面评论》
栏目编辑:方翔 题图来源:新华社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