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日前,惠州市政府发布公告,从2025年4月1日起,调整惠阳区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收回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158项,保留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56项。
根据规定,惠州市政府决定对《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惠府公〔2020〕3号)涉及惠阳区各镇(街道)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收回惠阳区各镇(街道)实施的《惠州市第一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中部分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其他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继续保留由各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
记者从附表中看到,收回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包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等,收回后的承接部门包括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惠阳区自然资源局、惠阳区卫生健康局、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等。保留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包括对城市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对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等。
自4月1日起,上述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正式收回,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惠阳区各镇(街道)将不再行使被调整收回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
公告要求,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惠阳区各镇(街道)在本公告实施之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仍由原立案的各镇(街道)继续办理直至结案,并负责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