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因京华城等案收押于台北看守所,日前传出他身体不适,被安排到部立台北医院戒护就医,之后认为未达留院标准而返所;“中华人权协会”指出,北所应尽速将柯文哲戒护就医,台北地院也要重新衡量羁押必要性。
该协会表示,接获民众反映,柯文哲因京华城案、政治献金案羁押超过7个月,在看守所内健康状况急剧恶化,台北地院无视柯文哲戒护送医的事实,仍裁定延押2月。不仅如此,柯文哲因腰痛吗啡类止痛药,已达成人一天最高剂量,医学专业人士均认为状况危急,但台北看守所仍表示,柯文哲的状况稳定,并未达留院观察标准。
协会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释字756号解释认为,受刑人在监禁期间,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带造成其他自由权利(例如居住与迁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与一般民众所得享有之宪法上权利,原则上并无不同。判决有罪之受刑人待遇尚且如此,未判决有罪前,于看守所中羁押之被告,其所受待遇,更不应劣于受刑人。
“中华人权协会”认为,羁押之目的,仅在于避免被告逃亡或勾串灭证,不在于处罚被告,更不在于变相伤害被告之生命或身心健康。根据两公约及一般意见书,无论羁押中的被告是柯文哲或者其他人,在其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的情况下,看守所应以被告的身体健康权之维护为优先考量。此观羁押法第56条规定,禁见之被告,于急迫时亦得迳行先予送医再通知法院,即可见规范之目的。
该协会指出,若被告病况不明,但确有必须服用药物以维健康的事实,即使依监所监视之数据正常,仍应本于保障基本人权之精神,优先考量被告身体健康权之维护,尽速戒护送医,进行必要之检查及治疗。法院在参酌羁押必要性之前提下,亦应优先考量采行其他替代性的措施,尤不应以其他案件之发生前例或政治因素,干扰个案之判断。
该协会呼吁,台北看守所应正视柯文哲不使用吗啡类止痛药无法止痛之事实,尊重医学专业判断,以被告之身体健康权为重,尽速将柯戒护送医,同时台北地院也要重新进行羁押必要性与其身心健康权之法益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