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广”地区

一直有清明节祭祖的习俗

也称之为“拜山

通过祭祖和扫墓活动缅怀先人

以表达哀思

但在祭祖期间

稍有不注意野外用火安全

就可能酿成大祸

分分钟会导致“拜山”变成“烧山”

后果不堪设想

就在几天前

肇庆又有人因为祭祖期间用火

引发了山火

肇庆怀集警方消息,3月24日,怀集县连麦镇某村一山场发生一场森林火灾。经初步调查确认,火灾起因是当地村民陈某在拜祭祖坟时违规燃放鞭炮,不慎引发山火。



资料图(图文无直接关联)

据介绍

陈某在事发当日前往该山场

进行祭祖活动期间

燃放鞭炮的火星意外引燃周边植被

火势迅速失控

当事人陈某对其

因祭祖燃放鞭炮而引发山火的行为

供认不讳



目前

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当前正值森林特别防护期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广东省森林特别防护期。《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我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烧蜂、熏蛇鼠;禁止烧山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果园草等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当地政府批准,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造成山火可能面临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火苗再小也会酿成大祸

每个人都需要增强防火意识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来源:平安怀集、肇庆零距离、肇庆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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