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自首后,何种情况从轻处罚?何种情况减轻处罚?何种情况能免除处罚?”“为什么都具有自首情节,判刑时从宽的比例有所不同?”以上问题是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友较为关心的。
王元君律师通过本文,将影响自首情节对基准刑调节比例的因素进行整理,供被追诉人及其亲友参考。
一、自首情节对未来刑罚的影响,由5个因素决定
被追诉人被认定自首情节,是可以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甚至是可以被免除处罚的。具体而言:一般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具体到个案,是要“从轻”还是要“减轻”抑或是要“免除处罚”,所谓“40%以下(以上)”如何确定具体的调节比例,依据相关司法文件,应当考量如下“3类5项”因素。
二、看“罪行严重程度”
被追诉人属罪行严重的,自首情节从宽比例会相对较低。但即便较低,一般也不会导致“不从宽”的情况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即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三、看“投案情况”
其一看投案的动机。实践中,被追诉人投案时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出于真诚侮罪,有的慑于法律威严,也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上述不同动机影响调节比例。
其二看投案的时间。被追诉人于犯罪被发觉之初期即选择投案,能显示其具有较大的被改造可能性,同时尽早投案能有效减少侦查机关办案精力投入,是对其进一步从宽处罚的依据。
其三看投案的方式。实践中,被追诉人可能是本人主动投案,也可能是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如实供述(视为自动投案),还可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供述其他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上述不同投案方式在调节比例上会有相异体现。
四、看“供述情况”
被追诉人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也会影响调节比例。所谓“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具体有包括“供述内容的完整性程度”及“供述的稳定性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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