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国花园小区看,“法”与“罚”、“矛”与“盾”
一、达摩克利斯之矛
广州物管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开立共有资金账户或者存放共有资金,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使用共有资金,未按照规定公开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未按照规定答复异议,或者未依法配合审计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的罚款由直接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分摊。
这个条款的“擅自”两字,很多人看不到,也不会判断什么叫擅自,可能也不想看到。但是这条款的最后一句话,很多人绝对牢记心中的。它既是达摩克利斯之剑,也是达摩克利斯之矛。
二、南国花园之盾
(1)议事规则之盾
南国花园小区议事规则相关条款:
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表明:业主大会同意从多原则;即全体业主认可从多原则且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另业委会成立已备案、两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已备案,社区、街道、物管科在换物业的节骨眼上又认为从多原则不合适了。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翻书变脸也不是这样吧!
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表明: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专职人员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即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事项可以使用共有资金。
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表明: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定期公布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对第二十九条相关情况公布和更新即可,接受业主监督即可。即业委会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共有资金,只要要求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即可。
(2)管理规则之盾
管理规约第二九条表明,南国花园两规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就是主共同授权业委会:可以为了公共收益侵权事宜依法提起行政或法律诉讼,自然请律师、请法务等等,这些开支等于是默认授权了!
二、南国花园为啥这样难?
我看了看业委会公众号“南国大家庭”,每季度公示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秘书费、法务费(即律师费)都详细公示了。
所以南国花园业委会将承受26万元行政处罚中说,业委会用共有资金开支秘书费、律师费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似乎很是冤枉。难道请专职秘书、请律师必须个人掏钱,这是什么道理?!
请秘书请律师,都是业委会工作所需,若为集体办事,都只能个人付费,是想事情办不成么?还是想业委会干不下去呢?
我相信天河住建有人懂法,但是为何这样做,笔者除了觉得不可思议外,现在也不敢细思。因为今天才意外看到他们业委会其实也有公众号,公众号的一些通告中反映的现象,让人怕怕!
我想南国花园不换物业、不追讨前期公共收益,一定非常安逸和太平,顶多被业主暗中说业伪会躺平不干事,但是物业和街道社区肯定是笑脸相迎的,因为没有制造“ 不和谐”。
和谐很重要,但是伪和谐、表面和谐,差不多是纸包火的游戏,击鼓传火,火包不住了,后果可能更严重。
三、要求协助调查,要求告知谁是直接负责
当然,最近两天又看到几个视频,一个协助调查函,我都不想做评价了,我躲!我只想说说直接负责是啥东东?
大家都知道业委会也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会表决重要事项,多数人同意的决定,才是决议。也就是说,业委会决定是集体决定,不是个人意志,不由个人负责!我想这个道理,体制内的人都懂。
每个委员只有一票,他个人的意思表示,只是很少占比,对决议来说,他个人的决定既不直接,也不负责;只是带有这判断的人数多了,形成集体决议后,才有了决定。
让业委会决定找出直接负责人的业委会成员,可见要么是傻,要么有其他心思?
何况,根据我看到的矛与盾,我发现这不是业委会的决定,是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表决 通过的两规,按业主共同决定务实推进工作。更谈不上“擅自”了.
草根谈:人间正道是沧桑,难道就不走正道了?!
还有一点,很是迷惑,民法典278条,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二分之一同意能通过的事情,其实等于三分之一业主即可决定的事项,为啥南国花园全员过半人数参与、全员过半人数同意,反而不能决定事项。反而要说其大会不成功,也不知那些个专家想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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