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国花园小区看,“法”与“罚”、“矛”与“盾”

一、达摩克利斯之矛

广州物管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开立共有资金账户或者存放共有资金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使用共有资金,未按照规定公开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未按照规定答复异议,或者未依法配合审计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的罚款由直接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分摊。


这个条款的“擅自”两字,很多人看不到,也不会判断什么叫擅自,可能也不想看到。但是这条款的最后一句话,很多人绝对牢记心中的。它既是达摩克利斯之剑,也是达摩克利斯之矛。

二、南国花园之盾

(1)议事规则之盾

南国花园小区议事规则相关条款:




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表明:业主大会同意从多原则;即全体业主认可从多原则且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另业委会成立已备案、两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已备案,社区、街道、物管科在换物业的节骨眼上又认为从多原则不合适了。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翻书变脸也不是这样吧!


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表明: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专职人员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即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事项可以使用共有资金。

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表明: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定期公布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对第二十九条相关情况公布和更新即可,接受业主监督即可。即业委会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共有资金,只要要求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即可。

(2)管理规则之盾


管理规约第二九条表明,南国花园两规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就是主共同授权业委会:可以为了公共收益侵权事宜依法提起行政或法律诉讼,自然请律师、请法务等等,这些开支等于是默认授权了!


二、南国花园为啥这样难?

我看了看业委会公众号“南国大家庭”,每季度公示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秘书费、法务费(即律师费)都详细公示了。

所以南国花园业委会将承受26万元行政处罚中说,业委会用共有资金开支秘书费、律师费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似乎很是冤枉。难道请专职秘书、请律师必须个人掏钱,这是什么道理?!

请秘书请律师,都是业委会工作所需,若为集体办事,都只能个人付费,是想事情办不成么?还是想业委会干不下去呢?

我相信天河住建有人懂法,但是为何这样做,笔者除了觉得不可思议外,现在也不敢细思。因为今天才意外看到他们业委会其实也有公众号,公众号的一些通告中反映的现象,让人怕怕!

我想南国花园不换物业、不追讨前期公共收益,一定非常安逸和太平,顶多被业主暗中说业伪会躺平不干事,但是物业和街道社区肯定是笑脸相迎的,因为没有制造“ 不和谐”。

和谐很重要,但是伪和谐、表面和谐,差不多是纸包火的游戏,击鼓传火,火包不住了,后果可能更严重。


三、要求协助调查,要求告知谁是直接负责

当然,最近两天又看到几个视频,一个协助调查函,我都不想做评价了,我躲!我只想说说直接负责是啥东东?

大家都知道业委会也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会表决重要事项,多数人同意的决定,才是决议。也就是说,业委会决定是集体决定,不是个人意志,不由个人负责!我想这个道理,体制内的人都懂。

每个委员只有一票,他个人的意思表示,只是很少占比,对决议来说,他个人的决定既不直接,也不负责;只是带有这判断的人数多了,形成集体决议后,才有了决定。

让业委会决定找出直接负责人的业委会成员,可见要么是傻,要么有其他心思?

何况,根据我看到的矛与盾,我发现这不是业委会的决定,是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表决 通过的两规,按业主共同决定务实推进工作。更谈不上“擅自”了.


草根谈:人间正道是沧桑,难道就不走正道了?!

还有一点,很是迷惑,民法典278条,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二分之一同意能通过的事情,其实等于三分之一业主即可决定的事项,为啥南国花园全员过半人数参与、全员过半人数同意,反而不能决定事项。反而要说其大会不成功,也不知那些个专家想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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