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平台对直播打赏的高比例抽成,让这种乱象暗中得到了纵容。

2024年5月,河南省平舆县的黄平(化名)兄弟在一年内将父亲因工去世获得的145万元赔偿金全部打赏给直播间女主播,最终账户仅剩4分钱。

这场悲剧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后震动全国——黄平的母亲此前已病逝,他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哥哥沉迷于主播的“恋爱承诺”和PK竞赛,甚至被诱导日刷15万元以求“见面机会”,却始终未获回应。

这一案例折射出直播打赏机制中的致命诱惑:主播与经纪公司通过情感操控、虚假承诺和洗脑式互动设计,将直播间变为“金钱黑洞”。例如,主播以私聊、发露骨照片为诱饵,吸引未成年人小张盗刷母亲工伤赔偿款6万余元;更有企业出纳挪用公款2000万元打赏,导致公司破产。

类似事件频发,揭示出行业乱象的核心矛盾——即时反馈的神经刺激与理性决策的崩塌。

而视频平台对直播打赏的高比例抽成,让这种乱象暗中得到了纵容。

这个问题在2025年两会期间,因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推动出台《网络直播行业管理条例》专项立法”的建议而引发舆论撕裂。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理查德·泰勒的“助推”观点,或许是看待此一问题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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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决策常受认知偏差和情绪驱动,而非完全理性。

神经科学研究显示,直播间的战曲、精确到秒的倒计时PK、弹幕机器人每30秒发送“大哥威武”和“家人们”的话术、虚拟礼物特效需覆盖80%屏幕……会触发伏隔核多巴胺激增,抑制前额叶理性评估功能。

主播们不是在卖才艺,是在设计神经刺激程序。这种精密设计直击人类大脑的奖赏回路,其机制与赌博的“近因效应”高度相似,但法律定性却模糊不清。

23岁学生半年打赏200万元后试图退款,却因法律默认成年人为“完全理性人”而失败。这反映了传统法律框架与神经科学现实的脱节——泰勒强调,“助推”应弥补人类认知缺陷,而非假设其不存在。

直播打赏争议的核心可归结为“有限理性”与“选择架构设计”的冲突,应通过优化决策环境,引导人们在不剥夺自由的前提下做出更理性的选择。

直播平台的界面设计本质上是“选择架构”,但当前架构多倾向于刺激非理性消费:

平台默认自动续费、虚拟币充值,而非设置冷静期或限额提醒,这是默认选项偏差;

礼物特效与主播互动形成“即时奖励循环”,类似泰勒批判的“诱惑捆绑”(temptation bundling),这是即时反馈陷阱;

还有信息不透明的问题。用户难以知晓打赏资金的分配比例(据说平台抽成50%左右),违背助推理论中的“透明化”原则。

政协委员皮剑龙的建议其实暗合了泰勒的观点:建立用户消费冷静期,设置单日打赏上限,对单笔超过 500 元或单日累计超 2000 元的打赏触发 24 小时延迟到账,允许用户无条件撤回。同时,他还提出了严惩刷单刷量行为、落实 “人脸识别 + 实名认证” 双验证等一系列建议,以完善网络直播管理制度,保护用户权益,促进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这违背个人自由选择了吗?其实并没有。直播打赏本质上是一种消费,你会觉得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侵犯了契约自由吗?

改革方向应为默认开启冷静期。譬如参考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设置24小时打赏延迟到账,用户可主动选择“立即支付”。

或者在充值界面强制显示“累计消费占比家庭收入”提示,利用“损失厌恶”心理抑制冲动。

如果你反对香烟上有警示标识,再来和我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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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冲动设限”的角度看,直播打赏的冷静期、消费限额等机制并非孤例,以下领域存在类似针对冲动行为的法律或政策设计,其逻辑和争议与直播打赏高度可比:

1. 赌博行业:投注限额与冷静机制。

- 规则设计:全球多数合法赌场和博彩平台均设置单日投注上限,并要求高风险玩家签署“自我禁入协议”。另如 BBC 新闻 2018 年 10 月 7 日报道,英国一些银行的 “戒赌功能” 业务,在客户选择激活该业务后,银行可以通过识别商家类别代码,发现可能的赌博交易,在金钱转离账户前立即阻止交易,并提供给客户 48 小时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客户可以撤销交易。

- 可比性:与直播打赏类似,赌博利用即时反馈刺激多巴胺分泌,设限旨在切断冲动链条。但直播打赏的法律定性并非赌博,导致监管力度较弱。

2. 金融投资:风险提示与交易冷静期

-高风险金融产品:中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者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前需通过风险测评,部分私募基金设置24小时认购冷静期,允许投资者无理由撤回投资。

-股票交易熔断:极端波动时暂停交易,本质是强制冷静机制。例如2020年美股多次触发熔断,暂停交易15分钟以抑制恐慌性抛售。

-类比逻辑:通过强制暂停或撤回权,对冲情绪化决策。直播打赏冷静期可视为“神经熔断”。

3. 消费领域:无理由退货与预付费冷静期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购商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定制商品等除外)。这一规则默认消费者可能因信息不对称或冲动购物后悔。

-预付费服务冷静期:北京规定,健身卡合同须设7天冷静期,期间未消费可全额退款。

-核心逻辑:承认冲动消费的普遍性,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直播打赏若引入冷静期,需解决“虚拟服务即时消耗”的技术难题。

4. 游戏行业:防沉迷与充值限额

-未成年人充值限制:中国《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未成年人单次充值不得超50元,月累计不得超200元。腾讯等公司设置人脸识别弹窗,拦截疑似未成年人高额消费。

-成年人风险提示:部分游戏对单日充值超500元用户弹出验证码,需二次确认。类似直播打赏的“大额验证”提案。

-差异点:游戏行业更强调技术拦截(如强制人脸识别),而直播打赏依赖用户自主控制,监管难度更高。

5. 国际案例:欧盟数字服务撤回权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延伸实践:欧盟部分国家将“撤回权”扩展至数字服务领域。

-突破性:承认数字消费同样可能因冲动或信息偏差导致非理性决策,比实物商品退货规则更激进。

上述领域的共同点是,承认人类决策的有限理性,尤其在高情绪唤醒、即时反馈的场景中,法律通过外部干预弥补认知缺陷,包括:

1. 技术拦截(如游戏人脸识别); 2. 时间缓冲(冷静期); 3. 额度管控(单日上限); 4. 强制提示(风险验证弹窗); 以及5.一定条件下的“反悔期”。

以上类比对直播打赏的启示在于:

冲动设限需分层设计——对未成年人采取硬性拦截,对成年人提供柔性缓冲(如默认开启冷静期但允许手动关闭),而非一刀切限制自由。未来可能借鉴金融领域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对高净值打赏用户进行风险评估与分级管理。

冲动设限的底层逻辑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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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舆论反对政协委员皮剑龙的背后,有平台投放的影子。这是颇为无奈的现实,知识分子为稻梁谋,屁股坐在给钱的一方;而视频平台因为直播打赏获取了巨额暴利,最有动力在“选择架构设计”放任非理性消费的诱导。

平台与MCN公司的利益链更为隐秘。业内人士称,95%的高额打赏依赖诱导设计,平台会通过算法推荐等技术手段,将善于诱导打赏的主播推送给更多观众,增加其曝光度和流量,从而提高打赏概率,甚至通过虚拟币套利规避退款责任。

监管的矛头应逐渐转向平台,包括禁用倒计时弹窗、限制礼物特效亮度等,这被业界称为“数字芬太尼管制令”。

而主播收入的50%被平台抽成,经纪公司为争夺流水奖励,进一步加剧恶性竞争。这种商业模式下,“冷静期”与打赏上限的立法提议(如单日2000元限额)虽被质疑“过度干预”,实则是对神经机制缺陷的补偿性保护。

直播打赏的争议本质上是人类进化形成的古老奖赏系统与现代社会复杂决策需求的冲突。认知神经科学证据表明:

1. 即时反馈机制易引发神经层面的决策偏差; 2. 情绪唤醒场景会抑制理性控制中枢; 3. 群体互动强化非理性行为模式。

因此,通过设置打赏限额、冷静期等外部干预手段,实质上是为大脑提供“认知脚手架”,弥补神经机制的天然缺陷,促进更平衡的决策过程。

此类政策并非限制自由,而是基于神经科学原理的适应性保护措施。

这场博弈的结局,或将重新定义数字时代的消费伦理与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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