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助力闽清水质提升百日攻坚,让我们共同关注一起因畜禽养殖场排放恶臭污染物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某种猪场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黄岭村,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记载,其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新扩改标准,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为20(无量纲)。2021年8月6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种猪场无组织废气的臭气浓度进场检测,确定其厂界下方向臭气浓度为24,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排放限值要求。2021年11月8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种猪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大连市政府于2022年3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某种猪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撤销。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某种猪场作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当然需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其作为位于大气环境质量二类区的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同时需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臭气浓度规定的排放标准,以确保其所在功能区空气质量符合标准,实现区域功能。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适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认定某种猪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正确。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均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某种猪场的诉讼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造成的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畜禽养殖产生的畜禽污水、粪便含有大量的水分和有机物,以及较多的废弃物,如处理不当,不仅会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地下水的污染,还会产生恶臭气体污染。及时查处畜禽养殖场的超标排放恶臭污染物行为,是贯彻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原则,从源头治理恶臭污染物污染的有力措施。人民法院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有利于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积极履行污染防治义务,在筑牢乡村生态安全司法屏障的同时,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来源| 法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