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餐店主

竟因“兼职”卷入信息网络犯罪

被警方锁定

看似轻松的“借卡赚快钱”

实则是

通向铁窗的“捷径”



3月21日上午,固始县公安局祖师庙派出所民警依托社区警务“人熟地熟”优势,在辖区某出租屋内成功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网上逃犯刘某,并在其家中查获涉案银行卡一张。

经查,刘某平日以经营早餐店为生,去年12月份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犯罪团伙利用银行卡收取赃款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协助转移资金。因涉案情节严重,刘某于今年2月被山东警方列为网上逃犯。到案后,刘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刘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交山东警方事宜正在有序办理中。

《普法课堂》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莫因一时之利,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