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8日14时04分,薛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鄂S****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随县唐尚线1公里处遇到三中队正在开展集中行动,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6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带回中队进一步调查发现:2021年6月23日薛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队一中查获并处罚过。
3月18日14时25分,吴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鄂S****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厉山烈山湖路段遇到一中队正在开展集中行动,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64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带回中队进一步调查发现:2012年4月吴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随州交警一大队中查获并处罚。
此次薛某、吴某二人都属于二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民警依法对薛某、吴某二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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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随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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