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交了物业费,为什么每月还要交一笔9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又为什么是由漳州发展水务收取?水费和垃圾处理费挂钩缴纳是否合法?”日前,漳州市龙文区福隆城小区的业主陈女士向本报记者表达了困惑。
在陈女士看来,物业的工作里应该包括处理业主的生活垃圾,交了物业费,再额外交一笔生活垃圾处理费有点不合理;同时也对漳州发展水务集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资格产生怀疑。在多个民生交流平台上,记者发现有不少关于水费捆绑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问题咨询和投诉。
针对市民疑问
记者第一时间走访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环境卫生中心
及相关法律专家
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依据
用途及与物业费的区别等进行详细解读
水费为何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
系政府委托水务集团代收
按照陈女士提供的物业费和水费收据上的电话号码,记者分别联系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漳州发展水务集团。工作人员均表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政府统一制定,在居民缴费时由水务集团代政府收取,随后统一上缴市级财政。
市城管局法规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漳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居民按每月9元/户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居民、营业性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可与水费一起收缴。
简单来说,每个月9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居民依法依规必须缴纳的费用。
漳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以市环卫中心为征收主体,委托水务集团在收缴水费时代收,方便市民“一站式缴费”,减少缴费流程,确保收费顺利进行。
因此漳州市区居民所交的“水费”包含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四部分项目内容,其中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征后统一上缴市级财政。
是否被重复征收?
属全市公共服务成本,有别于物业费
市城市物业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人员提供物业服务,接受服务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物业费里的“卫生费”仅包含小区内楼道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等费用,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范畴的收费。
而政府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全市垃圾处理的公共环节,包括从垃圾转运站运输至焚烧厂、无害化处理及环保监管等,属于公共服务成本分摊。因此,两者用途不同,不存在重复收费。
为何之前从未征收?
原服务企业失责
根据福隆城小区业主描述,此前从未被另外收取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何今年“突然征收”?
记者走访多方,得知福隆城片区原由南华水务负责供水服务,但该企业存在管网运行效能不足的情况,对供水稳定性造成影响。同时,该企业水费征缴系统技术架构陈旧,存在适配差异,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系统不兼容,导致该小区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长期处于无序和“真空”状态。
市环卫中心依据《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先后向南华水务发出7份书面函件,并多次召开协调会、现场办公会等,要求企业抓紧整改,及时满足小区居民用水需求,并履行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义务。但该企业始终未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2025年初,经市政府协调,该片区供水服务整体移交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新运营方采用现代化管理系统,在充分解决原先小区频繁停水问题、满足居民用水需求的同时,实现片区供水系统全面升级,具备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技术条件,自今年3月起恢复执行代征小区垃圾处理费等事项。
市环卫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征收是落实《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法定要求,也是实现全市统一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确保垃圾处理费用的公平负担,避免少数片区长期‘免费搭车’,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的长效运行。”
代征费用如何监管?
作为专项开支受审计监督
采访中,不少市民担心由水务公司代收垃圾处理费,能否确保费用专款专用?
对此,市城管局市容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将直接进入财政账户,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处理等各环节的运营开支,并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漳州发展水务集团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市民可以通过“漳州水务”公众号或线下网点查询缴费明细。同时,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明可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在工作日拨打环卫中心热线(0596-2955383)进行详细咨询。
“漳州市区日均垃圾处理量超2000吨,9元/户的投入保障了垃圾无害化处理,最终受益的是全体市民。理解政策、依法缴费,切勿逾期缴费,以免产生滞纳金。”市环卫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居民如对政策还有疑问,可在工作日拨打环卫中心热线(0596-2955383),工作人员将会提供详尽解答和服务帮助,和市民共同守护“清新漳州”。
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也就是说,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由政府定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这两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依据和法律责任。
2025年3月26日《闽南日报》第2版
来源:闽南日报 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何娴 文、图片由豆包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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