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环境向好的风向标,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最直接反映。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江苏实际出发,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规范化、法治化。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条例》也将于当天正式施行。
江苏作为经济大省,以全国1%的国土面积,承载着全国6%以上的人口,创造了全国10%以上的经济总量,国土空间开发强度高,但境内分布着长江江豚、宝华玉兰、中华虎凤蝶、东方白鹳等亟须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需要在高强度开发、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如何保护好这些“神奇宝贝”?多年来,江苏一直在积极探索。2018年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20年进一步划定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在全国率先启动以县域为单元的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推动20个省级生物多样性观测站建设。
此次《条例》立足本省实际和上述经验探索,从三个层次出发,推动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体系。一是加强江苏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包括长江、太湖、沿海滩涂等流域区域典型湿地生态系统,宁镇山脉、宜溧山脉、云台山脉等低山丘陵区域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入海河口、海湾、牡蛎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同时,强化农田和城市生态系统的保护,统筹推进农业农村发展、城镇化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二是加强江苏特色生物物种的保护,如银缕梅、宝华玉兰、秤锤树等珍贵、濒危维管植物资源;丹顶鹤、麋鹿等珍贵、濒危陆生脊椎动物资源;中华虎凤蝶、拉步甲等珍贵、濒危陆生昆虫资源;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水生生物资源。三是加强江苏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条例》对野生生物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对珍贵、濒危物种遗传资源的离体保藏,以及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开发利用、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惠益分享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条例》还强化生物安全防控。为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要求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加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开发利用、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惠益分享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为科学引导和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本地物种,避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前十五日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其种类、数量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